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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散播信息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22:15:5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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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散播信息管理办法

员工薪资是公司的核心机密,公司实行严格的薪资保密制度,严禁任何薪资泄密行为发生。为规范薪资保密作业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员工散播信息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薪资操作过程和薪资泄密行为的处理,本办法所指薪资作业人员涵盖:参与薪资确定、调整、核算、发放、审阅的各部门负责人及人事、财务接触薪资信息的人员。 

二、权责划分 

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2、总裁或副总裁审批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3、全体员工有责任与义务执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并相互监督。 

4、人力资源部不定期抽查薪资保密情况。

5、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监控薪资保密实施情况。

6、人力资源部负责按此管理办法处理违规人员。

三、具体内容 

1、薪资问题的求助 

有关薪资问题,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1)写邮件发至指定的专用邮箱:

(2)直接与人力资源部经理沟通。 

(3)与直接主管沟通,由直接主管与人力资源部经理进行专门沟通。 

2、薪资保密的操作 

(1)公司确定《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并由人力资源部执行实施。

(2)人力资源部向全体员工宣导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全体员工签字确认。 

(3)新进人员的职级在岗位需求申请时,由部门主管明确其工作职责、试用标准,并由总裁或副总裁核批;部门主管在员工录用后的第一时间将确定的

薪资标准交人力资源部经理备档。 

(4)各部门负责人在与新进人员确定薪资时,应及时宣导薪资保密要求。 

(5)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的相关手续后,人力资源部经理进行一对一的岗前须知宣导(其中含薪资保密管理办法),有必要时与员工签订薪资协议。 

(6)招聘需求表、薪酬协议以及薪资保密管理办法等与薪酬相关的重要机密文件资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 

3、薪资保密违规处罚: 

(1)薪资作业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薪资泄密的,一经查实,当季考评结果直接为D,累计两次,视同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薪资作业人员主动泄露薪资资料,一经查实,视同其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必要时可追加经济责任赔偿。 

(3)严禁员工探讨薪资,一经查实,探讨双方当事人当季考评结果不得高于C,职级下调1个职级(或四个等级),同时双方主管降薪10%,当季考评直接降一等,工资发生当月开始调整;如出现两次探讨薪资者,视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且主管再次降薪10%,当季考评不得高于C。 

(4)员工主动散播自己的薪资信息,一经查实,视同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四、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保密管理制度2015-05-02 22:28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护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等专有信息的安全,避免员工在职或离职后因个人过失使公司经营、管理、技术、交易等专有信息外泄,从而导致公司蒙受经济、信誉等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和交易秘密等。

(二)公司的秘密包括公司自有的商业秘密及公司承诺保密的第三方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公司内部掌握尚未公开的各类文件资料及信息等。

2、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决算资料、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人事档案、工资薪酬、劳务收入资料、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

3、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产品图纸、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

4、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5、上述信息,无论-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视为商业秘密。

第四条 职责

(一)总经办

1、负责公司保密制度的制定、维护和调整。

2、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的督导实施和检查。

3、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相关奖惩的发起、审核及相关公告的发布。

(二)各部门

1、负责与部门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的管理。

2、负责对掌握本部门保密信息的相关员工进行保密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奖惩的发起。

第二章 密级的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密级的划分 

(一)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三)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四)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薪酬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和资料为秘密级。

第三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员工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二)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基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三)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员工承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公司其他职员)知悉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四)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员工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员工披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公司已同意,除非公司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六)上级主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

(七)员工承诺,在公司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有违反,其一切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八)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公司总经理和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八条 员工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应在离职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本制度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开始。

(二)员工在进行离职交接时,将自身掌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与公司指定相关人员交接,否则视同泄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后的保密

(一)双方同意,员工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

(二)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三)员工认可,公司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员工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用。

第四章 泄密的惩罚 第九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但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罚款及行政降级处罚。

第十一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并追偿损失。

第十二条 员工如主观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无论情节轻重,公司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理,在追偿公司损失的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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