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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村煤矿遵守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08 21:49:4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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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村煤矿遵守安全制度

一、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埠村煤矿遵守安全制度

<1>、全矿每人拿出50元做为安全风险抵押金,依据安全情况每年翻倍兑现一次。 

<2>、全矿每位干部职工只要出现一次30天以上的工伤,扣除抵押金,另补交50元。 

<3>、当班出现轻伤以上工伤,班长及跟班干部抵押金扣除。 

<4>、半年出现一起重伤或二起轻伤,矿长,副矿长,技术员扣除抵押金,另补交50元。 

二、安全联保制度:

<1>、全矿实行井下生产动态联保制度,即当班同一现场组实行互保,同奖同罚。 

<2>、奖罚: 

当班出现考勤破皮伤,扣除当班安全工分,另每人罚20元。 

当班出现轻伤,工伤人员扣400元,联保人员扣200元。 

当班出现重伤, 工伤人员扣1000元,联保人员每人扣500元。 

三、反“三违”制度

1、反“三违”的目的:尽可能避免因“三违”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 

2、反“三违”的管理方法:立足教育学习,提高全矿干部职工遵章意识,严格现场管理,狠抓制度落实,严格兑现,开展全员反“三违”。 

3、反“三违”管理责任划分:主管矿长要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支部书记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开展好党员身边无三违”活动;主管技术员要做好职工安全理论、规程和措施的学习,提高职工的安全理论知识;跟班管理人员及班组管理干部要切实做好现场管理,落实班组各种反"三违"制度。 

4、反“三违”指标落实:矿各级管理干部每月必须完成一个反"三违"指标。 

5、“三违”人员处罚:一般违章罚款30元;严重违章行为罚款50---200元,并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严重的报事故追查组分析,对干部违章指挥从重处理。 

注:自查“三违”必须建档管理,并追查分析记录。 

四、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为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总结 经验,促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严肃追查。 

2、矿必须设事故分析追查记录本,由值班干部进行记录,少一次罚20元。 

3、各班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一经发现对班组长及跟班干部处以30~100元罚款,另三班通报批评。当班出现的生产事故由跟班干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并填写事故分析台帐。 

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当班的验收员、班长必须对本班的工程质量认真排查隐患,不得遗留隐患到下班,如当班处理不掉,应现场交接拨分给下班处理。 

2、矿长及安全员对当班提出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扣班10~50分。 

3、凡出现隐患通知单,对责任班一般隐患扣10~50分,重大隐患扣50~200分,扣班长、验收员20~50元。 

4、调度会领回的隐患通知单及罚款单必须交工区值班干部,否则一次扣领单人50元。 

5、凡隐患通知单通知的隐患,在井下按要求处理完毕后,必须向调度室及矿安全管理机构汇报 ,否则一次扣班长20元。 

6、因隐患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合格造成的罚款全部由责任班承担。

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2015-06-08 19:26 | #2楼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对小煤矿实施安全监察,遵照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本规定所称小煤矿,是指设计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小煤矿执行煤矿安全法律 法规 ,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小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小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 小煤矿的开办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技术要求,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矿井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禁止证照不齐的矿井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小煤矿生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顺利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应装置备用电动机,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三)矿井应建立保证安全生产的排水系统;

(四)矿用炸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

(五)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防爆,照明必须使用煤矿专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六)提升运输设备应合理选型,主要设备必须配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七)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并符合计量器具检定要求的瓦斯检查仪器、氧气检测仪、风表等检测仪器和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斯检查员;

(八)矿井必须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

(九)矿井井上井下、矿区内外应当通讯畅通;

(十)小煤矿必须配备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和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负责人;

(十一)小煤矿必须依法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未达到前条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由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责令限期停产整顿。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整顿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小煤矿矿井停办、关闭或报废,应及时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及可行的安全闭井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小煤矿必须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并按规定留足保安煤柱。禁止违法超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

第十条 小煤矿依法提取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或挪用。

第十一条 小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有现场经验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小煤矿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管理制度和瓦斯日报审查制度;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预测、防治突出、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的综合措施。

第十三条 小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小煤矿必须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明确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中的职责和任务。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备案。小煤矿矿长必须组织全矿从业人员学习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保证全矿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及抢险、自救措施。

第十五条 小煤矿必须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按规定交纳救护费用。矿山救护队应当按协议约定向小煤矿提供事故抢救、预防性检查和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小煤矿伤亡事故发生后,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向有关方面报告。矿山救护队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抢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按规定立即组织力量抢险、施救。

第十七条 小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区域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

第十八条 小煤矿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依法被责令停止生产拒不停止生产的小煤矿,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强制其停产。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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