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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消防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1 07:45:1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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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古建筑系泰山景山景区范围内的寺庙、宫观、楼阁等土木结构建筑(含复建建筑,下同)。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和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仓库等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和群防群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措施。

第四条 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由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和岗位责任制相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五条 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由景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有文物的管理区应根据古建筑面积、分布状况及消防安全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文物管理所,配齐文物管理人员。

古建筑管理单位与使用单位不能统一的,应明确义务看护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措施。

第七条 各管理区(乡)所设的文物管理所数量在二个以上的,应设立文物科,明确分管文物的副区长。

第八条 各单位应成立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文物安全的领导。其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文物、宗教、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措施等;

(三)负责本辖区内古建筑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技能;

(四)规划配置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抓好日常维护保养;

(五)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古建筑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并通过组织演练完善预案;

(六)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检测),强化消防安全措施,整改事故隐患;

第九条 各单位应依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建立健全文物记录档案。

第十条 各单位应依照《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古建筑消防安全档案。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制度。各单位每周、文管所每日应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一次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重大节假日或重要活动前,应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登记制度。各单位及文物管理所应分别建立《文物安全检查登记本》,详细登记安全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安全月报制度。各单位每月应向文物宗教局综合报告一次本单位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值班交-班制度。文物管理所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值班登记本》,如实填写一日工作情况,做好交接记录。

第四章 管制规定

第十五条 古建筑必须由相应的文物管理所管理,不得交由非文物管理部门或人员代管。

第十六条 古建筑群内不得举行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的活动。

第十七条 古建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搭棚接屋,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

第十八条 主体建筑不得架(铺)设供电(照明)线路和引入其他电气设备;不得作为经营、食宿、仓库等场所使用;严禁一切烟火。

已辟为宗教场所的碧霞祠大殿、王母池、普照寺等,依法开展宗活动需动用明火的,必须报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 古建筑附属建筑和辅助性建筑作为经营、食宿用房,安装电灯或其他电气设备,或在庭院内设置焚香炉具、烧纸火池的,必须由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和监督实施。

古建筑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如临时储藏物品,其货物高度不得超过1米,同时用铁皮箱封护。

第二十条 加强消防设施管理,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五章 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古建筑要设有“禁止烟火”的标志,室内外禁止吸烟。

第二十二条 古建筑附属建筑和辅助性建筑引入电线、安装电器,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技术规程,并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焚香、烧纸设施设备及其消防设施器材,必须通过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认可,并有防火安全措施,同时需设专人看管。

第二十四条 古建筑修缮保护工程,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古建筑管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订安全措施,签订安全合同,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修缮保护工程中,有引入电线、电器设施,使用电焊、气焊等作业工具及其他涉及消防安全项目的,事前应报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附属建筑、辅助建筑作为经营、食宿、仓库使用的,古建筑管理单位应与使用单位或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技防要求

第二十六条 重要古建筑或体量较大、地势较高的古建筑应安装避雷设施,并在雨季前进行检测、维修,使其符合有关指标参数。

第二十七条 主要单体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革命纪念建筑物和文物库房、陈列室等,应按照国家公安部发布的GA-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建设值班室或监控室,设置安全防护实体装置,安装防火探测器、电视监控探头等,并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配备、检修消防设备、器材。

(一)山上古建筑群,每组应建设一个消防水池。其贮水容量能保证周围每一古建筑一次灭火用水。通自来水的古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每一消防水池应配置消防水泵和备用水泵一台,水带足量,达到燃料充足,配置到位,5分钟内能正常启动。

(三)古建筑内应按下列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单体建筑(建筑面积少于150㎡)应配置2具MFZL8型灭火器,建筑面积每增加150㎡应增加2具MFZL8型灭火器;主体建筑或体量较大的古建筑,应建筑面积每增加150㎡应增配1具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MFTZL35型);遇水即损的藏品库房、展室,应配置气体灭火器。

(四)其他消防设施配备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文物管理所应设值班室,配备有线、无线接报警电话和防暴器材。

第三十条 古建筑内神像的衣袍、围幔等应作阻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对古建筑木构件喷涂透明防火涂料。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考核实行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分别在半年、年终进行,由文物局统一组织。

第三十三条 考核主要以该规定及其涉及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古建筑安全管理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达到规定目标要求的,依照《景区文物完全责任状》规定的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存有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给予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罚款。

(二)不遵守本规定,出现事故苗头但没有造成古建筑损失的,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纪律处分。

(三)不遵守本规定,发生古建筑火灾的,视情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处分,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章 附件:火警处理

该部分与《泰山森林防火预案》配合使用

第三十六条 灭火力量编组及任务要求

(一)文管所灭火小组。由文管所人员和有关经营人员编成。主要负责文管所辖区内古建筑的火灾预防工作和早期灭火任务,并根据指令或需要对相邻文管所辖区的古建筑灭火给予支援。任务要求:

1 、对火险因素进行监控,适时提出整改意见;

2 、落实管制规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 、维护灭火设施设备,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4 、熟悉消防设备、器具,做到会使用、会保管、会维护,并能完成“早打”任务。

(二)景区灭火突击队。由景区抽调人员编成。队员15—20人、干粉灭火器10具、气体灭火器10具。接警后5分钟内出动。主要担负本管区内的突击灭火任务,并根据指令或需要对相邻管区的灭火给予支援。任务要求:

1 、灭火组织健全,预案确切可行,具体做到:组织领导健全、灭火任务明确、物料准备充分、有关规定清楚、处置措施正确。

2 、灭火队伍整齐,人员素质良好,具体做到:熟悉灭火预案、熟悉灭火方法、熟悉灭火规定,掌握灭火器具使用技术,提高技战水平。

3 、灭火机具齐全,性能良好。所需的干粉灭火器、气体灭火器及通信器材按规定配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三)管委消-防-队。根据需要出动灭火力量,携带一定数量的气体灭火器、灭火弹、高压水枪。接警后3分钟内出动。主要担负泰山景区机动防火任务。

第三十七条 处警程序及内容。

(一)有火警后,文管所灭火小组要快速赶赴火场予以早期扑救,同时迅速报告景区防火值班室。

(二)景区接到火警报告后,①立即组织事发区域的灭火小组先行扑救,同时报告委防火值班室;②调令相邻文管所灭火小组(所属的和相邻景区的都可调用)予以支援,同时通报相邻景区防火值班室;③命令本级灭火突击队迅速出动,赶赴火场灭火;④命令相近了望哨加强火情监测,并适时提供火情报告。⑤根据火情程度,对通往火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设置交通调整哨或导向标志。

(三)委防火值班室接到火警报告后,①值班员要详细记录火警发生位置、报警单位和报警人及联系电话,随即向值班领导报告;②根据防火指挥部或值班领导的意图、指令,协调有关单位的行动:根据值班领导指令拨打119报警;命令相近了望哨加强火情监测。

(四)值班领导接警后,应坐阵值班室,根据火场情况,修订灭火方案,并适时、准确地调集灭火力量和组织预备队。

(五)最先到达火场的指挥员要担负起火场灭火指挥,之后,由到达火场的最高领导担任火场指挥,其职责:①指挥到达火场的灭火队伍实施灭火;②快速沟通与委防火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汇报火场情况;③按预案调动委属的灭火力量;④在通往火场的道路上指派导向人员,在人员密集的地方指派疏导人员;⑤视情向市防火指挥部请求救援。

(六)明火扑灭后,所在管理区负责清理及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关于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的几点思考2015-07-08 14:41 | #2楼

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览的明确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康体健身,求知等旅游需求,应具备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旅游景区按照其性质可以划分为文化古迹类、风景名胜类、自然风光类、红色旅游类等等。景区存在流动人口数量较多、人员结构复杂、人员素质叁差不齐、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等特点,由于人员结构和素质的不一致性,导致景区发生火灾事故的机率较大,发生事故后网络媒体炒作可能性较大,随之带来不良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影响景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做好景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是进一步推进景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景区生态旅游事业发展的必要前提。对如何做好景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要做好景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增强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着要条件,要进一步推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工作同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同力度来抓,在抓经济建设和旅游事业发展的同时,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精心部署合理安排本级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景区消防安全,共同构筑平安和-谐景区。

二、建立健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做好景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明确景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对新、改、扩建的建筑要及时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景区建筑室内装修、装饰应根据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对景区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其管理水平,适时开展防火巡查,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景区人员密集场所要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等。

三、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监督管理

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督查室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责任层层落实,工作扎实到位,对开展工作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纳入各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规划部门对拟建的建筑要严格按照本行业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等,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防火间距等,对拟建的达不到审核、备案的建筑要提前通知消防部门,消防部门要提前上门做好服务,切实解决景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宽度不够、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对达到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项目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工商、卫生部门要将消防安全许可作为办理相关证照的前提条件,合格一家办理一家,对已办理许可证明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函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撤销其营业执照等。旅游部门要将辖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作为监督检查内容,督导景区各单位切实整改火灾隐患。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教育内容,提升师生消防安全素质。各乡(管理区)、安监站要将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切实纳入网格化管理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管,按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和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

四、强化监督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景区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在消防监督主力军的作用,加大对景区宾馆、旅社、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特别是旅游旺季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保证各单位切实整改火隐患。同时加强执法上门服务,对新、改、扩建建筑做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和备案消防验收工作,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发生,对历史遗留问题做好上门服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确保新隐患不出,老隐患不留。

五、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一是依托景区大型LED宣传屏幕,在旅游重要时段播放消防安全宣传知识,提升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是设立大型消防宣传标牌,依托旅游等职能部门、管理部门、通过在景区景区主要路段、入口、乘车场站等处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知识及提示等,大力营造消防安全文化氛围,同时利用景区服务系统、客运车载电视播放消防安全知识。提醒游客进入景区注意消防安全;三是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设立固定宣传阵地,形成消防安全宣传常态化,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四是加大旅游高峰期消防安全宣传,在旅社高峰期间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消防安全广播等形式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五是旅游部门在花节入景门票上印制消防宣传提示标语,提醒游客注意消防安全;六是成立景区消防志愿服务队,切实为游客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大力开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七是加大景区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在景区宾馆、旅社、公共厕所等场所设立消防安全标识牌,提醒游客注意消防安全。八是运用培训和演练相结合方式,加强景区旅游-行业的管理人,保安、服务导游等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导游的职业规范,导游在讲解景区自然风景时,有针对性的进行消防知识讲解提示。

六、强化景区社会单位责任主体意识

特别是加强景区人员宾馆、旅社、餐馆等人员密集场业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责任主体意识,大力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完善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设置,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队整改火灾隐患,对历史遗留的无法整改的老大难问题,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宽度不足没有条件整改的旅馆等单位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逐步增配逃生绳、防毒面罩、手电筒和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等,有条件的单位设立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七、加强景区木质结构房屋的火灾防控

景区木质结构房屋较多,耐火等级低,燃烧迅速,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速度快,容易造成火烧连营现象。一是要充分发挥行业联动作用,供电部门和消防部门要对加强对景区木质结构特别是木结构建筑的检查,切实整改电源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同进加强对景区零、小、散农户的检查,督促整改电源线路老化和敷设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二是加强木结构房屋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增配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三是木结构房屋采用喷刷防火涂料等防火处理措施,提高其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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