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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06:46:33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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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奖励制度

我国专利奖励制度

国家专利奖励制度

1898年清光绪皇帝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中央政府发布的保护和奖励科学发明创造的条例。《章程》宣布,对于能用超过西方各国现有水平的新技术,制造出各种船舶、机械、枪炮等者,或能用新工艺兴办工程,而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人,授以官职,并使之获专利权三十年;对于能成功地仿造各式机械的人,授以官职,并使之获专利权十年;对于有新观点的著作,发明专门技术并切实可用于实际的人,授以官职,其著作、技术享有专售权二十年。除给予专利权(经济上的利益)还授予官职,清朝的对发明的奖励到目前为止,恐怕很少有那个政府能够做到,反映了清朝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其实远远超过我们政府目前的重视程度。

对职务发明者个人的奖励

一、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1989年12月10日《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少不低于50元。 “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5%~2%,外观设计专利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002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我国对专利的奖励标准在不断提高,其中有的地方制定了更高的奖励标准,比如上海市,该市于2003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1、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2、专利权持有单位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可从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不低于1%,作为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报酬。

对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制度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对于民营企业职务发明的奖励由各企业自行规定,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规定,也可以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

二、国外的做法

一般说来,专利发明的奖励包括:研究发明构想揭露奖金,专利申请奖金,专利获准奖金,专利产出杰出部门奖金,专利侵害检举奖金,技术授权奖金等等。除了奖金的物质性鼓励之外,为提升士气、增进荣誉感及对公司的归属感,发明人取得一件专利时特颁予奖牌奖励。

国外大型公司虽然通过协议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将知识产权的权属归为公司所有,但是都有非常好的奖励制度,以鼓励发明创造,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依据发明人的成果,产生出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以及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日立公司的激励政策各具特色。各公司针对本企业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重奖发明人。只要知识产权被使用,发明人就能得到奖金,即使人已故去或已离职均能得到奖励,奖励直到权项的终止。

(1)累积计分制:IBM公司为激励公司员工进行发明创造而设立了累积计分制的奖励方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计分,1项专利为3点,同时可获1200美元奖励;点数累计达12点,再加1200美元奖励。刊载在技术公报的发明或发表论文,也计为1点。发明人若是第一次申请即获专利,则给予首次申请奖,奖金1500美元。此外,公司每年举办一次盛大的科技发明奖颁奖仪式,100名获奖员工分享300万美元的奖金。IBM总裁亲自颁奖,在精神和物质上鼓励发明者。仪式后,发明者可以度假3~4天,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通过给予适当奖励的方式,IBM公司极大地激励了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并获取专利的热情。2002年,IBM获得3288项美国专利,整个公司约有5000人为此做出了贡献。

(2)多种表彰:日本企业一般均设有第一次申请奖、发明申请奖、申请补偿奖、特别功劳奖等奖项,各公司针对本企业情况又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即重奖发明人。只要知识产权被使用,发明人就能得到奖金,即使人已故去或已离职均能得到奖励。但是日本的公司实际对员工却很“抠”,现行的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如富士通公司、东芝公司实行等级奖励制,最低奖金一件发明才4000日元,夏普离职员工起诉夏普,这个员工在工作期间为公司取得了4项日本专利,4项海外专利。由于这些发明,夏普的获利金额约达960亿日元,但这个员工所得甚少,他起诉要求夏普公司赔偿他5亿日元。

专利资助制度

为加强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促进专利的申请和实施,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应办法,对本地区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实施给予资助,各单位或者专利权人应当积极申请资助。各地方的资助一般包括以下两种:

1、专利申请资助

深圳市2003年3月17日颁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有的地方对于申请的代理费还给予资助,比如天津颁布《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资助的范围还包括部分代理费。江西省规定可以资助代理费的50%。

2、专利实施资助

比如:北京市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颁布了《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2015-07-21 19:34 | #2楼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项包括:

(一)广州市专利金奖;

(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三)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四)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市专利奖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市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六条广州市专利金奖、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以及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经过评选产生。广州市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0万元;广州市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0万元;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

参选项目不符合广州市专利金奖评奖条件的,广州市专利金奖可以空缺。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配套奖励:

(一)评奖周期内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

(二)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8万元;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万元。

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申请配套奖励的,获奖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奖金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金奖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一)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或者项目的实施对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五)没有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或者同行业前茅,并且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一)通过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社会效益;

(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市专利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广州市专利金奖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公告文件以及专利实施效益报告;申报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和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提供事迹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审核后,交由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后,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意见,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并将评审决议在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结束后,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将评选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以及本部门网站上公布评选结果,并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方。

第十五条申报评奖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禁止其参加自下届起两届内的市专利奖的评奖活动,已经获得证书和奖金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或者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泄露评审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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