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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奖金制度

时间:2022-04-12 08:34:10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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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奖金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关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吉教计字〔2000 〕84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生奖励奖金制度

第二条 奖励分个人奖和集体奖。个人奖主要包括奖学金和单项奖(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等);集体奖主要包括先进班级和先进文明寝室。

第三条 奖励原则和方式。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方式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品或奖金等。

第四条 单项奖类别及评选办法

(一) 优秀学生干部

按年级在籍学生人数8% 的比例(被评为先进学生会的系人数增加1-2 人)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和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

1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内思想品德和学习综合测评良好以上。

2 .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吃苦耐劳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工作效果好。

3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谦虚谨慎,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 三好学生

按不超过年级在籍人数7% 比例每学年评定一次,所在班级被评为先进班级的可适当增加评选比例,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

1 .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内思想品德和学习综合测评良好以上。

2 .身体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标准,即体育达标。

3 .每学年两学期均获得奖学金。

(三) 优秀学生标兵

每学年在二、三年级学生中,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标兵, 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学校组成大学生典型事迹报告团,每年9 月份为新生开展巡回报告。同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及省内各类学生先进典型的评选活动。

优秀学生标兵类型包括:学习标兵、学生干部标兵和自强自立标兵。评定条件如下:

1. 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具体条件:

(1 ) 学习标兵:中共-党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每学期均获一等奖学金并获得国家或省奖、助学金。

(2 ) 学生干部标兵:中共-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干部工作,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每学期均获二等以上奖学金,曾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 ) 自强自立标兵: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曾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具有顽强的毅力,能够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各种困难,有突出事迹,充分体现“自强自立”精神。

(四) 优秀毕业生

按不超过毕业年级学生总数的5% 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发给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

1. 获一、二等专业奖学金6 次或6 次以上。

2. 毕业论文良好以上。

(五) 其他单项奖的评选和奖励,由各有关部门会同学生处评定。

第五条 先进班级评选办法

每学年评定一次,比例为全校班级数的10% 左右,由所在系上报先进班级事迹材料,学生处审核批准,授予先进班级称号。

(一) 评定条件:

1. 全班同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情况发生。

2. 班级学习氛围浓厚,有良好的学风,班级集体学习成绩突出(60% 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优良)。

3. 班级领导集体团结一致、凝聚力强,班级工作有显著成绩。

4.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训练,班级好人好事多。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选先进班级:

1. 班级出现严重违纪现象,造成不良影响。

2. 班级无文明寝室、文明教室。

3. 校集会和集体活动秩序差。

第六条 “先进文明寝室”评选由舍务管理办公室评定。

第七条 被评为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级”的,除省里给予奖励外,学校要通报全校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 年3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学生奖励奖金制度2015-07-22 9:32 | #2楼

第一章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规定的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管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专科生奖励的日常具体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和班主任等。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七条  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八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励:  

(一) 优良学风班奖;  

(二) 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三) 文明宿舍奖;  

(四) “十佳”文明宿舍奖。  

第九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二) 单项奖励金;  

(三) 捐赠奖学金;  

(四) 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 授予荣誉称号;  

(二) 通报表扬;  

(三) 寄发喜报;  

(四) 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 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 其他。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 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 )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 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 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 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优良学风标兵班奖,除应具备优良学风班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班级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受到表彰次数多:  

(二)  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三)  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 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三) 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 宿舍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  

(五) 宿舍内整齐清洁;  

(六) 宿舍成员按时作息,不干扰和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七) 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八) 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十佳”文明宿舍奖,“十佳”文明宿舍除了应具有文明宿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宿舍成员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有较高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  

(二) 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获奖比例高;  

(三) 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能经常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 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五) 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六) 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单项奖励金。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七条 应各捐赠单位的要求,学校设立捐赠奖学金。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 获得中山大学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及其以上者;  

(二) 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及其以上者(排名应为除指导老师外的最前者);  

(三) 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有重要科技成果者:  

(四) 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五) 在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艺、体育或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除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获奖者还应符合各捐赠单位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生奖。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五年制学生在校期间曾连续四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三次二等奖以上,四年制学生曾连续三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两次二等奖以上,三年制学生曾连续两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一次二等奖以上;  

(三) 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 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 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第五章  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十九条 获“优良学风班奖”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500元。每院(系)推荐参加“优良学风班”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参评班级的25%,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条 获“优良学风标兵班”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1000元。每院(系)推荐参加全校“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  (系)参评班级的10%,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一条 获“文明宿舍”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200元。推荐参加文明宿舍评选的名额不超过参评宿舍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 获“十佳”文明宿舍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800元。推荐参加“十佳”文明宿舍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文明宿舍”数的10%。  

第二十三条 获中山大学捐赠奖学金的学生,其奖励金额由捐赠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由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 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  

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5%;  获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15%: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30%。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兼获单项奖励金。  

第二十五条  获单项奖励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  (系)参评总人数的3%,获单项奖励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第二十六条获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和纪念品。优秀毕业生人数按条件而定,不限名额,符合条件的均可评选。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 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 院(系)组织初评;  

(三) 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四) 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五) 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  

(六) 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七) 学校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 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 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 因本条第二、三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三十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  (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计审单位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管委会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于集体或个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集体或个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管委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集体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奖、针对毕业生的捐赠奖学金应于每年六月底前评选完毕并颁奖;其它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依据本规定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本院(系)学生公布,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如院(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内部设立的集体和个人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报送内容有:  

(一) 奖学金名称;  

(二) 奖学金来源;  

(三) 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 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 评选结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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