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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考核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10:30:07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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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考核奖励制度

一、考评奖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质量考核奖励制度

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重点,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根据各岗位工作情况,评估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学、廉,客观确定其考评等次,全面总结一年以来的工作得失,为今后发扬优良传统、改进缺点不足提供借鉴依据。

二、考评奖惩工作的组织领导考评奖惩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市局政务服务公开小组组成的考评小组。

三、考评内容及档次(一)岗位考评1 、内容:岗位人员仪容仪表、服务态度、工作实绩、社会反映、遵规守纪、业务管理情况。2 、档次:先进岗和文明岗。(二)个人考评1 、内容:德、勤、能、绩、学、廉,重点考评奖惩工作实绩。2 、档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3 、社会反映差,纪检、监察部门检查有问题的岗位和个人不得评先评优。

四、考评奖惩工作的工作程序及办法(一)岗位考评程序:1 、岗位总结;2 、民-主测评;3、外界意见;(二)个人考评程序:1 、个人总结;2 、民-主测评;3 、外界意见;

五、 奖励标准及实施1 、每月一星300 元/ 人,共评出一名。

2 、服务明星200 元/ 人,共评出六名。

服务质量考评奖惩制度

(正 文)

一、为加强政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增强岗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保证政务中心的规范、高效运行,争创一流政务中心,制定本考评奖惩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政务中心。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中心考评奖惩工作的领导,由政务中心办公室负责政务中心考评奖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政务中心的考评遵循公平、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遵照《行政许可法》和娄底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务中心考评的标准是:责任明确、考勤完好、服务规范、绩效突出、群众满意。

五、政务中心考评结果将作为年度实绩考评、领导干部职务晋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评、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

六、政务中心考评采取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评随机以及每季度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评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七、年度考评的基本程序是:被考评人就本年度在政务中心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政务中心考评小组;考评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评。

八、政务中心每年对岗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政务中心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上报局机关。

第一章基础分评分规则

第一条年终考评,在岗位自查的基础上,由政务中心考评小组根据岗位和个人全年督查考评情况,结合年终考评检查,量化评分,评出年度岗位和个人绩效考评成绩。

第二条岗位和个人的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90 分。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予以加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照章扣分。

第三条政务中心对岗位和个人的绩效考评内容如下:

(一)其岗位与对口科室之间业务衔接、协调情况良好。(18 分)

1 、岗位人员保持稳定,考评期内无换人现象,工作时间少替岗、缺岗、溜岗。(5 分)

2 、及时登记和更新台账。(4 分)

3 、岗位接件后每日按时交接、标注档案去向、档案、票据的临时管理。(5 分)

4 、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即时采纳。(4 分)

(二)岗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以及实行承诺服务的情况。(32 分)

1 、岗位发放办事指南。(3 分)

2 、岗位资料清单填写规范。(3 分)

3 、岗位台账完整,业务办理情况清晰分明、有据可查。(5 分)

4 、岗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5 分)

5 、岗位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咨询热情、耐心,未使用工作禁语或遭群众投诉。(4 分)

6 、无超时办件。(5 分)

7 、按要求在当日将业务受办理事项等数据资料全部录入电脑,录入数据准确、无误。(4 分)

8 、考评期内无使用文书不规范现象。(3 分)

(三)依法收费的情况。(10 分)

岗位办件涉及的收费事项全部由银行岗位代收或财务岗专收,非财务岗人员无收取现金现象。

(四)岗位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22 分)

1 、岗位工作人员遵守中心作息时间,无迟到、早退现象。(5 分)

2 、考评期内没出现过上班时间岗位无人值守、无人接件现象。(3 分)

3 、考评期内岗位工作人员无吃、拿、卡、要等行为发生。(5 分)

4 、考评期内无一例上班时间上网、串岗、打牌现象。(5 分)

5 、考评期内岗位工作人员无一例违反中心规范规定。(4 分)

(五)岗位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完成重大事项或疑难杂症案件的受办理。(8 分)

第二章 加分细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加分,最高加分值不超过20 分。

(一)岗位和岗位人员受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或服务对象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

1 、受到市政府表扬的每件(项)加5 分;

2 、受到市级媒体表扬的每件(项)加5 分;

4 、服务对象给岗位赠送锦旗或书面表扬的,每件(次)加2 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 分。

(二)岗位或个人发表的凡是涉及政务中心的信息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用的,根据采用媒体级别加分2 —10分。

(三)岗位人员主动优化受办理手续,减轻群众疑虑,缩短等候询问时间的,加1 分。

(四)岗位人员完成工作出色,业务能力突出的,视情节加2 —5 分。

(五)岗位人员所在区域地面卫生、桌面整洁、接待台干净、桌面清洁,各类物品资料摆放有序,视情况加2—5 分。

(六)其它认为应加分事宜,而不在上述加分范围的,由岗位岗位上报认定后,根据情节相应加分。

第三章 减分细则

第五条岗位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人次扣5 分。

(一)岗位空岗,每次扣10 分。

(二)岗位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被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5 分。

(三)岗位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每次扣1 分。

(四)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违反规定打牌、上网聊天每次扣1 分。

(五)岗位工作人员在受办理业务过程中,超服务承诺时限办结的,每超一件扣5 分,一个月之内累计出现三件超时办结的,加扣10 分。

(六)已作退回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出具退回件通知书,每件次扣3 分。

(七)收退件手续不规范,未能将所办件完整准确及时录入中心局域网,每件次扣2 分,长期不录入的,取消当季度参加先进个人评选资格。虚假录入的,每件次扣10 分。

(八)工作人员收退件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扣2 —10 分。

(九)接件、出件在中心外进行的,发现一次扣5 分,并取消当季度参加先进个人评选资格,每有一项长期未进厅办理或接出件长期在中心外进行的,取消参加年终先进评选资格。

(十)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 —10 扣分。

(十一)岗位地面有纸屑、烟头、槟榔渣、茶痕、痰迹,桌面摆放杂乱,灰尘较多的,发现1 次扣1 分,视情节扣2 —5 分。

(十二)被发现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属实的,视情节扣5 —20 分,并取消当季度先进个人评选资格或年终先进评选资格,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财务岗特别规定:

(一)违规收费,每出现一件扣5 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检察司法机关。

(二)违反规定,增设收费项目或擅自减免收费,每次扣10 分。

(三)在政务中心财务岗以外收费,经查实扣15 分,并取消当季度先进个人评选资格。收费长期未入中心财务岗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七条其他相关情况:

(一)擅自允许非中心工作人员进入服务台内办事,每次扣1 分。

(二)不服从中心指挥,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视情节每次扣1 —5 分。

(三)协调配合不力,影响其他部门(窗口)工作,每次视情节扣2 —20 分。

(四)政策执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每次扣1 —3 分。

(五)文字材料送发不及时,书写的批文、单据等有错误,每起扣2 分。

(六)政务中心有权对临时出现的其它未尽减分事宜,而又有损中心形象的行为给予相应减分。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与市局考评挂钩。个人考评分值低于60 分的,取消其对口科室和个人的在市局的评优评先资格,建议对口科室次年度调换其他人员任其岗位。

在中心岗位工作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对口科室对其评先选优、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在年度绩效考评全过程中施行。

公司质量考核奖励制度2015-07-23 18:50 | #2楼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用户及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企业质量考核,是指工业企业产品质量考核和质量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考核,运用于本省境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私营工业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适用于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计划的工业企业,省级先进、出口创汇、产品创优和获省以上质量管理奖的工业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实行企业质量考核,是贯彻质量第一方针、建立以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的重要措施。企业质量考核应与企业、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挂钩,使考核指标在工资、奖金分配上具有否决权。

第五条 企业产品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质量指标;

(二)优质产品产值率;

(三)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

(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

(五)省以上优质产品复查合格率;

(六)出口产品商检合格率。

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意识及质量目标;

(二)质量保证体系;

(三)标准、计量、检测及教育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规章制度和质量否决权的实施。

第七条 企业产品质量考核的依据和程序:

(一)产品质量指标应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产品分类,分别选用优等品率、一等品率、一次交验合格率、入库一等品率、漏验率、废品率及卫生、安全指标等,由企业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并进行考核。

(二)优质产品产值率和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应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进行考核。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由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四)省以上优质产品复查合格率,由省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关于优质产品评选的有关规定组织复查检验,由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五)出口产品商检合格率应按国家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省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由商检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八条 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和程序:

(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企业、省级先进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产品创优企业,应按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下发的《河北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细则》的规定,由市(地)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直归口部门组织考核验收。依据验收结果,由市(地)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进行考核。

(二)申请国家和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制定的质量管理奖企业验收的有关规定,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组织考核。已获国家、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省归口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考核。已获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市(地)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组织考核。

(三)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验收的有关规定,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省归口部门和市(地)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依据验收结果,由市(地)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进行考核。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应按行业和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九条 企业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质量指标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在考核时,对考核的内容应如实上报。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建立考核体系,依照程序,严格手续,切实搞好考核工作。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条 凡获省以上优质产品奖的产品,按原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优质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优价,不能实行优价的,可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冀政(1986)89号)办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对获奖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奖励,按原省经济委员会等部门下发的《河北省争创优质产品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获省以上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获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奖励,按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在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及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企业或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完成上级下达的质量指标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本年度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方有资格参加省级先进企业、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企业对责任部门和职工的质量指标考核,在工资、奖金分配上均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令其限期对该产品的生产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发厂长(经理)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奖金。情节严重的,停发企业奖金(含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下同),扣发厂长和有关责任人员20%的工资。

对国家或省级当年内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产整顿,整顿期间停发全部奖金,扣发厂长(经理)和有关责任人员30%的工资;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可按有关规定撤销厂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职工按80%发放工资,直至整顿验收合格;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无效或不具备生产该产品条件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产或转产,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复查低于质量标准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产整顿。整顿期间停发企业奖金,扣发厂长(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10-30%的工资;经整顿无效者注销生产许可证。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应区别情况,补办许可证或责令其停产;因企业原因拖延不办或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强行生产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企业相当于已生产无证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

第十八条 省以上优质产品复查达不到优质产品标准的,企业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停发厂长(经理)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奖金。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取消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无客观原因被吊销国家优质产品证书的,对厂长(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除按上述处罚外,金质奖产品加罚款一万元,银质奖产品加罚款八千元,从其工资或奖金中扣减

第十九条 出口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除商检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企业主管部门可扣罚企业年度奖金总额的20%,并对企业限期整顿。整顿期间,扣罚厂长(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奖金。

第二十条 获省级先进的企业,产品质量复查低于升级质量考核标准的,企业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发厂长(经理)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奖金。经整顿无效者撤销先进企业称号,取消优惠待遇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获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复查达不到标准的,由省归口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扣罚企业相当于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工资总额的奖金,扣罚厂长(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全年奖金;企业不得享受3%的工资晋级奖励。获省、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复查达不到标准的,扣罚企业相当于半个月至一个月工资的奖金,扣罚厂长(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全年奖金。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在质量考核中瞒报、谎报考核内容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厂长(经理)加重处罚。对有关部门在质量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可视情节扣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当月10-30%的工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按考核内容几项罚款同时发生时,以处罚最重的为主。

所罚款项专户储存,用于企业有关质量奖励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军用产品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省境内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铁路、交通、邮电、施工、商业及服务行业的质量考核及奖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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