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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干部绩效考核制度

时间:2022-04-12 21:12:13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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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干部绩效考核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考绩工作的激励、监督和导向作用,建立健全创先争优的长效机制,调动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区委区政府《 2015 年度区属部门考绩法》(瓯委〔2015 〕2 号)和区委组织部、区考绩办、区人资社保局《关于印发瓯海区全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通知》(瓯组〔2015 〕39 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管理干部绩效考核制度

一、考绩对象

没有列入区委、区政府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区移民办机关干部。

二、考核内容

以干部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机关干部绩效考核基本分为1000 分,其中工作绩效考核600 分,民-主测评400 分。

(一)工作绩效考核

1 、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1 )工作履责项目,即2015 年度移民办“ 五大项目” 和“ 动态定制工作任务” 。

(2 )全市工作排名,即在全市工作考核中的排名。

(3 )挂钩联系项目,即挂钩联系街道安全生产等工作。

(4 )“ 五型机关” 创建项目,即服务型、和-谐型、责任型、学习型、廉洁型机关创建工作。

2 、机关干部挂钩考核的工作内容

综合科挂钩考核的工作有:全市考核排名、“ 五型机关” 创建工作和动态定制工作任务。

发展扶持科挂钩考核的工作有:“ 五大项目” 的“ 大规划” 实施项目、小库解困项目、移民创业致富项目、“ 小规划” 实施项目、全市考核排名和动态定制工作任务。

信访和法制科挂钩考核的工作有:“ 五大项目” 的信访维稳项目、全市考核排名、挂钩联系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和动态定制工作任务。

(二)民-主测评

测评内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三、考核原则

(一)注重实绩。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以工作实绩考核为重点。

(二)公开公正。扩大参与面,增强绩效考核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绩效考核结果的正确性。注重个人考评与科室考评相结合,突出团队的作用。

(三)奖优促劣。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评先评优、党内嘉奖等挂钩,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

四、考核方法

(一)工作绩效考核方法

区考绩办对我办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各项目分值清楚的。工作绩效考核得分= (该项目考绩得分/ 考绩基本分)×600 。多个项目的考核得分取加权平均分数。

考核结果各项目分值不清楚的,则采取根据科室挂钩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通过听汇报、看台帐材料等,由机关全体干部按照考绩基本分打分并得出考绩得分。项目考绩得分= 机关干部打分总分/ 参加打分干部数。

(二)民-主测评方法

由班子领导评价、机关干部互评二个方面组成。

1 、班子领导评价(200 分):由班子领导成员根据机关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综合情况,分“ 好、较好、一般”3 档进行评价。各档所占比例为20% 、60% 、20% 。班子领导评价得分= (好票数×1+ 较好票数×0.8+ 一般票数×0.6 )/ 总有效得票数(空白票不计入)×200 。

2 、机关干部互评(200 分):各评价主体根据机关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综合情况,分“ 好、较好、一般”3 档进行评价。各档所占比例为20% 、60% 、20% 。评价得分= (好票数×1+ 较好票数×0.8+ 一般票数×0.6 )/ 总有效得票数(空白票不计入)×200 。

(三)加减分项目

1 、加分项目(50 分):2015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以发文日期为准),科室或干部个人当年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区委区政府以上(含区级)表彰奖励的;调研文章在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的,给予相应加分。加分标准:区级先进个人加20 分,市级加30 分,省级及以上加50 分。调研文章在区级刊物发表的或获奖的加10 分,市级加20 分,省级加30 分,集体课题参加人员共同加分。每年每人限加一次分值,并须经班子会议研究确定。

2 、减分项目(50 分):

(1 )作风和效能建设:单位或区作风与效能办等组织的检查,发现干部个人作风和效能方面问题的,给予减分。

(2 )通报批评:2015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以发文日期为准),科室或干部个人受到区级以上(含区级)通报批评的,给予相应减分。

以上2 项减分项目累计减分不超过50 分。

(四)年度考核分计算方法

干部年度考核分= 工作绩效考核分+ 民-主测评分+ 其他加减分

四、考核组织

移民办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林建平同志任组长,张崇尧、孙文斌、王玲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孙文斌同志为主任。

五、考核奖惩

根据干部考绩得分情况,通过与考绩档次、考绩奖金和“ 优秀” 等次评定相挂钩,实现对考绩结果的综合运用。

1 、按照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从高到低对所有被考核的干部进行排名分档,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档次,以20% 的比例评出“ 考绩优秀个人” ,以70% 的比例评出“ 考绩良好个人” ,其余10% 比例的个人如其考绩综合得分低于750 分的,评定为“ 考绩一般个人” ,等于或高于750 分的,评定为“ 考绩良好个人” 。

2 、干部考绩奖金与考绩档次相挂钩,具体标准参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标准,并结合移民办的实际,由班子会议研究确定。

3 、单位考绩被评为“ 考绩合格单位” 或“ 考绩基本合格单位” 的,实行年度绩效考核末位排名制度。按照年度绩效考核分数最低分数的1 名干部为末位。进行诫勉谈话,次年不能提拔。连续2 年年度绩效考核排名属上述的对象,是中层干部的降一职务层次任职;是一般干部的进行“ 双向选择” ,落选的进行试岗,试岗期为3 个月,试岗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由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试岗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离职教育。

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制度2015-07-29 23:49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机制,激发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奖惩和使用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类考核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分层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中县管领导干部,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中县管领导干部,县总工会、团、县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中县管领导干部,县人大会、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及正副职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其他县直副科级单位由归口单位参照本办法考核。

公路局、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电力局、烟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征稽所、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信用联社、电信局、人民银行等市管单位的领导班子参照执行(不考核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不对外公布,只通知其主管部门和本单位。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三个层次:

(一)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正职;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按三个类别进行计分排队(人大、政协各委室单独排队):

(一)乡镇类;

(二)县直类;

(三)市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自身建设情况;

(三)社会公认评估情况。

第六条中第一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5分,自身建设情况占2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15分;第二类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0分,自身建设情况占2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20分;第三类单位只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其中,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70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占30分。

第八条  单位的工作目标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县政府的年度工作任务、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主要职能分别确定,一年一定。工作目标的确定要体现科学合理性、激励先进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和综合平衡性。

第九条  单位的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考核的重点是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  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包括人民群众满意度、领导满意度和单位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满意度。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工作实绩和效果、工作作风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等。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综合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得分、自身建设情况得分、社会公认评估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分别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点分为95分(含95分),二等的95分以下至90分(含90分),三等的90以下至80分(含80分),四等的80分以下。一等单位比例不超过20%,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第四章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测评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7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十四条  测评情况占30分,由县级领导测评分、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10分、10分和10分。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驾驭全局能力、民-主作风、廉洁自律等。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正职在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一等:

(一)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的;

(二)单位或系统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单位或系统工作被、市政府以上领导机关书面通报批评的;

(四)单位或系统出现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查处的;

(五)单位或系统出现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领导班子成员或单位(系统)内部干部职工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织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和增减分因素,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点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二等的95分以下至90分(含90分),三等的90以下至80分(含80分),四等的80分以下。

第五章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测评情况。

第十八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70分,其中,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根据被考核者分管工作确定工作目标,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占20分,另50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折算。

第十九条  测评情况占30分,由班子成员测评分、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组成,分别占15分、15分。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班子成员测评和机关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由考核组织统一组织和汇总,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年度工作中出现第十五条中所列七种情形的,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酌情减分。

第二十一条  年终考核时,考核组织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测评分和增减分因素,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分类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点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二等的95分以下至90分(含90分),三等的90以下至80分(含80分),四等的80分以下。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正职在其归口管理部门兼任领导职务的,纳入到归口管理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考核。

第二十三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一)提任本单位正职的领导干部和9月30日前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月1 日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单位党组(党委)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审定。

(二)交流到新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9月30日前任职的干部按新任领导职务考核。10月1 日后任职的干部按原任领导职务在原单位考核,其中,原单位不在《绩效考核办法》考核范围的干部不参加当年绩效考核。

(三)兼任两个以上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

(四)在当年考核年度内被立案查处但尚未作出结论,或作出处理,但未受到撤职以上处分,亦未被组织免职的干部,按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五)县外单位干部挂职担任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纳入绩效考核,但只计分不排队。

(六)因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身体健康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干部,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章  加减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的加减分,是指在年度内除工作目标之外,其他工作受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表彰或通报批评的,给予加减分处理。列入加减分受奖或通报批评的时间范围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受奖或通报批评单位取定为乡镇或县直工作部门本级。具体加分标准年末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方案,报经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为推动和鼓励招商引资工作,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单独加分处理:有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单位,超额完成任务,按照《县直工作部门及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第六、七条或《乡镇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根据其超额完成的增长比例予以加分;没有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单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规定的项目,实行加分,完成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加1分,在建但未达到规定投资额200万元的加0.6分,已签订协议、但未动工的加0.2分。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一等单位15%,二等单位13%,三等单位11%,四等单位9%。

(二)与单位干部职工年度工作目标奖金挂钩。一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在规定年度工作目标奖金的标准上增加200元,二等单位增加100元,三等单位减少100元,四等单位减少200元。

(三)领导班子根据考核结果适当给予奖金奖励。

(四)对四等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实行诫勉。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定等的主要依据,绩效考核定为一等的,原则上可对应其公务员年度考核档次定为优秀等次。但同一领导班子其班子成员有2人以上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最多不超过2人。

(三)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本单位没有班子成员进入一等的情况下,在本单位二等中排名靠前的,根据考察情况,可酌情考虑,定为优秀等次。

(四)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三等的,予以诫勉,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五)领导班子正职或班子其他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四等的,按类别实行末位降、免职,由会进行票决,经会票决确定为降、免职对象的,按规定程序降、免其领导职务,会票决没有列为降、免职对象的视同三等,并参照三等的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六)若全县各类别班子正职及其他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考核中未出现四等的,则在三等中按类别实行末位降、免职,具体降、免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由会议决定,降、免职程序按本条第五款进行。

第二十八条  因绩效考核被降、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领导班子正职被免职的,可以降职使用;或者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免职的,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第八章  考核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成立**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县绩效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组织部,、组织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年终考核时,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全县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方案,提出奖惩方案等。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原则上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分线组织进行。县人大、县政协各委室领导成员的绩效考核,由县人大党组、县政协党组各自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审定。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每年一次,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提出工作目标,分管县领导审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审定。

(二)各单位对照工作目标按季度进行自评。年中,分管县领导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进度进行一次评估。

(三)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社会民-意调查,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县级领导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进行测评。

(五)各单位机关或系统内民-主测评,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单位配合。

(六)分管县领导组织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七)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意见和奖惩方案。

(八)组织部对绩效考核结果中拟诫免、免职的人选进行组织考察,提出任免方案。

(九)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考核结果、考核等次和奖惩方案,报审定。

(十)召开讲评大会,宣布绩效考核结果,奖惩兑现。

第三十三条  已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其他各战线、各部门组织的其他年度考核与绩效考核一并进行。

第九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绩效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绩效考核工作咨询举报电话(5222539),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机关工作效能、作风、服务质量投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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