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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

时间:2022-04-12 23:14:49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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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

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

为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根据《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等四个方面。

一、职业道德

1.考核内容标准: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意见》(莒教发〔2015〕24号)等有关规定,从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几方面进行考核。主要考评教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情况;教职工对职业的认同感、责任感、荣辱观、职业操守和以身作则情况;教职工对学生的态度、方式和责任心情况;教职工大局意识、团队精神和团结协作情况等方面内容。

2.考核办法:考核总分为100分。(按10%计入绩效考核总成绩)

学期末由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师德考核评价标准(试行)》(莒教发〔2015〕24号附件1)组织实施。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班子评议占30分;

(2)中层评议占30分;

(3)教师评议占40分。

二、职业能力

1.考核内容和标准:落实教学常规,胜任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学会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并使之不断提高,积极从事教科研活动,及时总结经验。

2.考核办法:考核总分100分。(此项成绩按20%计入绩效考核总成绩)

(1)专业基础占10分。

①专业工作年限(5分);②学历(5分)。

教龄10年以上得5分,5至9年得3分,4年以下2分。本科以上5分,专科4分,中专3分。

(2)教师备课(电子备课与纸质备课同等对待)占25分。

①认真程度(10分):教案项目齐全(课题、课标与教材的联系、教学目标、重点与难点、基本教学程序、作业布置、教后记等),备课内容实用,书写较认真。分优秀(10分)、良好(8分)、一般(6分)三个等次计分。

②备课时数(10分):备课时数与实授课时数相符,缺一课时扣1分,扣完为止。

③集体备课和教研活动(5分):积极参加集体备课和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备课组、教研组有记录。缺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考核小组每学期要进行多次过程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全校通报。学期得分为历次检查的平均分。

(3)课堂教学(含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占35分。

①考核小组考核(35分):依据课堂教学评价标准,主要考核以下内容:教学基本功;教学思想;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按照过程听课检查分优秀(25分)、良好(23分)、一般(21分)记分。考核小组每学期进行多次过程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全校通报。学期得分为历次检查的平均分。

(4)作业布置与批改占10分。

作业布置符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小学教学工作常规》的要求。语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每课(或每课题)一练,作文每学期不少于8次,其他学科根据教学实际需要适量布置;作业批改要认真及时,做到全批全改,批语有针对性和激励性。

考核小组按照过程检查分优秀(10分)、良好(8分)、一般(6分)记分。考核小组每学期进行多次过程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全校通报。学期得分为历次检查的平均分。

(5)听课与评课占10分。

①听课(5分):教龄五年以下的年轻教师每学期听课节数不少于30节;其它教师听课不少于16节。每少一节扣0.5分,扣完为止。

②评课(5分):每学期评课不少于10次,评课要填写评课表,内容要与听课表相符;要结合教师授课的情况,根据新课标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客观评价,提出自己的建议或反思。不符合要求,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考核小组适时进行过程检查,公布检查结果,没有教研组长签字的听课记录或评课不在统计范围。

(6)业务学习与专业发展占10分。

①业务学习(4分):考评教师学习了解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新理念、新方法。有学习笔记(每学期5000字以上)、教学随笔、学习体会、总结等。学校考核小组按照教师业务学习的质与量分优秀(4分)、良好(3分)、一般(2分)记分。

②专业发展(6分):考评教师参加继续教育(3分。参加的得3分,不参加的不得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学习(3分。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一般得1分)。

三、工作表现

1.工作量

参见《关于教职工工作量的考核办法》。满基础工作量计100分。此项成绩按20%计入绩效考核总成绩

2.考勤100分(此项成绩按10%计入绩效考核总成绩。)

(1)考核标准:出勤率高,积极参加各类会议、政治业务学习、教科研等集体活动。

(2)考核办法:基础分100分。

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旷工半天(旷课一节)扣5分;每学期病假五天以内(50周岁以上十天以内)不扣分,超过五天(50周岁以上超过十天),每增加一天扣2分(特别病例除外);每学期事假一天以内不扣分,超过一天,每增加一天扣3分。扣完为止。全勤加10分。国家法定的婚、丧、产假等不扣分。

考勤实行签到制,并实行周公布、月小结反馈、学期累计存档。

四、工作成效100分(此项成绩按40%计入绩效考核总成绩)。

1.考核标准:完成教育教学计划、所任学科学生成绩的合格率、优秀率达到预定目标;努力工作,积极进取,成绩突出。

2.考核办法:考核基础分100分。

(1)育人效果占10分,据政教处平常记录考核负责,主要考核教师指导学生学习和道德行为习惯养成、身心健康发展,以及班风学风和对学习困难或品行偏差学生进行教育情况等。根据学校对班级考评中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和近视率等方面考核。班主任教师使用其担任班主任班级考评成绩,其他任课教师使用其任教班级的平均成绩。

(2)教学效果占80分

确定各班学生数,以分班时的学生数加减转来获转出学生数。

组织各校联考,平均分记80分,该师得分等于所教班级成绩除以各校平均分乘以80.

教X个班者,每班占1/x

(3)突出贡献占10分。

当年被评为各级综合性荣誉称号或被授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聘期内)的,国家级记5分,省级记4分,市级记3分,县级记2分;当年获得与岗位工作有关的单项奖(不含辅导学生获奖)的,省级及以上记2.5分,市级记2分,县级记1分;当年被评为优质课奖或教师技能比赛获奖的,省级及以上记2.5分,市级记2分,县级记1分,举行公开教学的减半记分;积极参与各级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并能按时结题的,结题的当年,省级及以上记2分,市级记1分,县级记0.5分;当年论文发表的(教育期刊或教研室组织评奖的)省级及以上记2分,市级记1分,县级记0.5分,评奖论文减半记分。

每项只记一次最高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教学人员无绩者

1、无绩的教师由考核小组提供有绩教师的最高分最低分和平均分,根据本人述职和平常表现打分。

2.非教学人员缺项部分的考核

缺项部分可由考核小组考核和通过民-主评议,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打分,具体考核办法为:由被评议人述职后进行评价。

非教学人员的最高分和平均分不能高于教学人员的最高分和平均分;校级领导干部的最高分和平均分不能高于其他人员的最高分和平均分。

(1)考核小组总体评价(占50%)

考核小组根据其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对其工作能力与水平、服务态度与质量进行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档次计分。

(2)服务对象评价(占50%)

①教职工(或代表)根据其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档次。服务总体评价分为满意、不满意。

②本项实际得分=测评得分×满意率。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

考核等次分为称职和不称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确定为不职称:师德考核不合格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从事有偿家教以及其他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学校可根据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考核称职的教师,经评选进一步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教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教师绩效考核办法2015-07-30 18:17 | #2楼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顺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根据《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鄂教规〔2015〕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通知》(鄂教人〔2015〕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着力构建以激励教师爱岗敬业为导向,符合教育规律、科学合理、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考核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2、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3、坚持“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岗分类考核,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力求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实施范围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考核标准

绩效考核主要内容是:教职工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等,具体包括师德、考勤、工作量、教育教学过程、教育教学效果、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考核共计100分,其中师德5分、考勤10分、工作量50分、教育教学过程15分、教育教学效果15分、教师专业发展5分。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对以上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1、师德。师德为先,主要考核教职工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按照《东宝区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着重考核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廉洁从教等情况。

2、考勤。主要依据学校考勤记载确定。教师婚、丧、产、病假等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工作量。原则上参照《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鄂政办发〔2001〕112号)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标准周课时数,并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之间存在的差异,科学合理地制定各学科工作量折算系数,确定教师工作量。教师个人工作量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教师周人均工作量  =   学校教师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    /     教师总数

教师个人工作量得分=(教师个人周实际工作量 /   全校教师周人均工作量  )  ×50分                                 

教育干事、学校校长的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其绩效工资总量与本校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比例按1.5:1以内的标准确定,由区教育局考核工作专班按照《全区学校校长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考核。

学校其他中层以上干部的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原则上中层干部工作量按照本校教师基本工作量的55%左右确定,副校级及以上干部按本校教师基本工作量的65%左右确定。

班主任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其工作量按照本学段教师基本工作量的50%左右确定。各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在分配时向班主任倾斜,适当提高标准。

各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根据其所聘岗位折算成相应的工作量进行量化考核。

各学校要合理搭配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周工作量均衡。

4、教育教学过程。主要考核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重点考核教学准备、课堂教学实施、德育渗透、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组织考试和课外实践活动等常规教学过程的落实情况。

5、教育教学效果。主要考核教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包括学生身心健康、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学习成绩等,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中受到各级表彰,主讲优质课、公开课,公开发表或出版教学研究成果、获得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等。

6、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主要包括教师参加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完成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任务,参与教学研究等方面的情况。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1、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将平时考核与期末阶段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基本情况;期末阶段性考核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全面考核教师的工作,下学期期末考核与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2、学校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教师的考核办法进行。承担多个岗位职责的人员,按岗位分别参加考核,然后按一定比例综合计算其考核结果。

(二)考核程序

平时考核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期末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述职。被考核人进行自评,写成个人学期工作总结,在学校述职。

2、初评。教师由所在年级组或学科组进行初评,其他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处室进行初评。

3、定等。考核工作专班按照学校考核细则确定分数,分岗拟定考核等次。

4、公示。考核结果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5、审核。考核结果由学校评定后,按程序报区教育局工作专班审核确定。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专班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六、考核结果的确定和使用

(一)考核结果的确定

各学校根据每个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情况并按照当年度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要求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者;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从事有偿家教,组织或参与收费办班;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滥订教辅用书或资料;造成严重影响者;

3、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严重教育教学失误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者;

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纪、法规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损坏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行为者。

6、涉及上级规定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管理等一票否决事项者。

(二)考核结果的使用

绩效考核结果是教师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各学校按教师绩效考核的等次上报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等次。

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各学校根据教师所聘岗位(教师岗、管理岗、工勤岗),按照《东宝区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职级(岗位)绩效工资标准》造册公示后报区教育局考核工作专班审核,然后由区人事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审批,最后由财政局直达教师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项目包括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含早、晚自习)、教育教学成果奖等项目,原则上按学期发放。

绩效考核的结果也要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任、职务晋升、教师薪级工资调整、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脱产学习和离岗退养的。

3、病、事假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借用、挂职锻炼及支教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规定。

经区教育局同意借用、挂职锻炼或支教人员,由工作岗位所在单位考核,考核结果反馈至其编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由其编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参照其编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同类人员水平。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及发放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按学期(上学期、下学期)分两次审批和发放。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审批

1、初步核定。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制定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组织考核,得出每个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额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教师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教师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教师个人绩效考核得分

每学期期末由学校将教师个人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明细造册。

2、公示。各学校将本校教师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明细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3、审批。学校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明细表报区教育局审批,审批后的各学校励性绩效工资明细表报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备案。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区财政局按照备案审批的标准将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一次性发放到各学校账户(原则上每学期放假前半个月到位),由学校按照审批标准将教师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打入个人银行账户。

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在职工作人员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女职工卫生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八、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教师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校)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绩效工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看待绩效考核,以考核促进学校发展。区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同志为成员的全区实施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育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人事科牵头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各地(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学校校长是实施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实施绩效工资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全区教师绩效工资实施顺利进行。

2、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各地(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学校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学校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对各项考核标准按照教师所聘岗位,进行量化,要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实施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公示,并按程序报批。各地(校)要严格按照已审批同意的学校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推选原则性强、办事公正、熟悉教育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参加考核工作(普通教职工不少于三分之一)。要切实增强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透明度、真实性,做到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3、建全机制,规范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师绩效考核,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校)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的机制和办法,及时研究考核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得力措施,妥善解决。对绩效考核工作中走过场,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群众有意见的,一经查实,追究校长的责任。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后,各学校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之外自拟项目发放任何津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实行责任追究。

八、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原有关教师考核的办法与此办法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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