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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勤实施细则

时间:2022-04-13 10:41:28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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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公务员考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 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 )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 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优秀的机关,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

第十二条 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差(不合格)的机关,其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按百分之十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第三章 考核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务员考核 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人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或民-主评议 ;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 、定期考核测评结果(《公务员定期考核测评参考表》详见附件3,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表进一步细化或者量化),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再由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拟定考核等次;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后,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 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 ,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 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 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受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 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对军队转业干部 ,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各机关公务员考核 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机关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表》(各一式两份,详见附件5、6)于翌年年初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抄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和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考核主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

(二)对违反规定,突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三)对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 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工勤人员按事业单位考核有关规定组织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勤实施细则2015-08-05 23:12 | #2楼

卫生部机关公务员考勤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部机关的考勤制度,加强部机关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保证机关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内容

(一)请假

1.假期类别和期限

(1)病假

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2)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3)国内探亲假

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未婚(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已婚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亲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出境探亲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6)婚假

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七天。男二十四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双方晚婚的,增加奖励假七天。

(7)生育假

产前检查假:女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怀孕流产假:女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女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十五天至三十天。女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产假:女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经单位同意,可在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晚育奖励假:女公务员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晚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哺乳假:女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各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8)工伤假

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工伤假。

(9)丧葬假

公务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10)出差假

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出差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给假半天;出差一个月以上的,给假一天。

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不满一个月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二天。

对于出差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能享受的,可以补休或冲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

(11)值班假

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可以补休或冲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长年坚持值班的司局,值班公务员的有关事宜,由所在司局自行确定。

(12)国内脱产学习、培训休假

在外地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学习结束后可休假三天;一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学习结束后可休假二天。

在京内参加上级或部机关组织的一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在校住宿)结业后可休假一天。

(13)出国准备假

短期出国考察、访问前,给假一天;工作或进修三个月以上的,出国前给假二天。

(14)回国后休假

出国工作、进修一年以上的回国后,给假十五天;一年以下,半年以上的给假七天;半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给假三天;三个月以下及短期出国考察、访问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假一至二天。

(15)年休假

公务员(不含未满试用期的公务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年休假。

参加工作五年以下的,休假五天;

参加工作满五年不足十五年的,休假十天;

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休假十四天。

(16)公假

公务员遇下列情况可请公假:

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看病,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需陪住的(需有医院证明);

学校通知开家长会的(需有学校证明);

住房搬迁需在家料理的(需有房管部门证明);

房管部门维修住宅需在家照料的(需有修缮部门证明)。

公假一年超过十五天的,按事假对待。

2.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年休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回国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3.请假程序

(1)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部机关公务员请假单》,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2)凡请病假或工伤假的,均须有合同医院、医务室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

(3)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4)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5)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三天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应由上一级行政领导审批。副司长请假由司长批准,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副部长请假由部长批准。

(二)旷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理由及请假证明不当或不实,脱离工作岗位的;

3.规定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5.在上班时间脱岗从事第二职业的;

(三)逾期不归

公派出国留学,出境探亲,随任,短期因私出境等期限已满,未经批准延长私自未归的,视为逾期不归。

(四)迟到和早退

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5分钟,视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视为早退。

二、考勤的方法

考勤方法主要有:表格统计、专人登记、个人签到等。各司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任选一种。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应每半个月由综合处(办公室)将每个人的出勤情况汇总一次,每一个月向全司局人员公布一次。要实行自我约束、群众监督和领导检查相结合。

部机关的考勤表由人事司统一印制。

三、考勤中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对全年全勤(无病假、事假和公假)的公务员,结合年度考核,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十次的;事假累计超过五天的;病假连续超过二十天或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旷工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三天,每增加一天;迟到早退累计三十次,每增加五次;事假二十天和其他假期到达规定的天数,每增加三天;均扣发年终奖金的5%。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停发年终奖金。

(四)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六)对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或司局领导临时交办的紧急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时间可以补休或冲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也可由所在司局采用其他变通办法。

加班时间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由处长记载,处长、司局长由综合处处长记载,综合处处长由本处副处长记载。

(七)当年因工作等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或已部分休假)的,所剩假期天数可延至下一年的十二月底以前,用于休假或冲销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

四、考勤的监督检查

(一)办公厅、人事司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司局应每半年向人事司书面反映一次全司局人员的考勤情况。

(二)各司局要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

要实行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逐级负责。

在京内公出必须事先向主管领导报告办理公务的单位及所需时间。如发现以公出名义办理私事,要在本司局内进行批评,严重的要在部机关通报批评。

(三)对不实事求是做考勤记录、主管领导发现后仍不予改正的,要在部机关通报批评。

对认真做好考勤工作的司局,结合年终总结和年度考核,予以通报表扬。

(四)每年出勤情况载入年度考核表和个人档案。

五、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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