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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考勤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3 10:44:49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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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考勤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广中医人〔2015 〕26 号)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考勤规定

(一) 学校实行每周5 天工作制。管理岗位人员、教学辅助岗位人员、科研岗位人员、科研辅助岗位人员、辅导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助教及新毕业来校两年内的专职教师(教师岗工作人员,下同)等均实行坐班制。

(二) 不实行坐班制的专职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从严执教,并应参加学校和所在单位的集体活动。

(三) 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因公务外出的,须向同事说明并报告单位(含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下同)负责人。

(四) 各单位须安排一位单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同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工作,每月5 日前将上月的出勤表(需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等有关材料交学校人事处。

(五) 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教职工出勤情况。对考勤工作不重视,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请(休)假规定

(一) 教职工请(休)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二) 教职工请(休)假应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请(休)假申请表》(附件1 )后,按照相关程序报批。请(休)假有关证明材料须交本单位考勤员保存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事假

1. 一个月中,事假累计3 到6 天(含)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学校发放的其他津贴补贴,下同)按75% 计发;7 天到10 天(含)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 计发;10 天以上,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 全年事假累计达到22 天的,另扣一个月统发工资(实发额,下同);每再超过22 天需加扣本人一个月统发工资。

(二)病假

因病不能工作,并持有医疗机构证明的(原则上要求定点医院)可请病假。

1. 一个月中,病假 11 天到20 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60% 发放;超过20 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2. 全年病假累计达到22 天(已扣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病假天数不重复计算)的,扣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产假、看护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有关待遇如下:

1. 正常产假为98 天;

2. 晚育(23 周岁后生育第1 胎子女的)增加产假15 天;

3. 产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 天,男方享受10 天看护假;

4. 难产:剖腹产、3 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 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增加产假15 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5. 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1 小时的授乳时间;

6 .女职工产假值寒暑假期间的,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四)计生假

凡施行人流、上环、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生证明按学校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给予休假。

(五)婚假

1. 教职工结婚,可给婚假5 天。如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婚假可增加10 天。

2. 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3. 婚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如因工作原因暂未休假者,可于一年内补休假。

(六)丧假

1. 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可给丧假5 天。

2. 若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且必须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七)探亲假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1. 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

2.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得到国外资助的公派出国人员) 不享受回国探亲待遇;以上人员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3. 归侨、侨眷属教职工出境探亲,按国家、省、市侨务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4. 教职工探亲应在寒暑假期内安排。

5. 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的教职工可报销往返交通费;享受4 年一次探亲假的,往返交通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交通费报销标准按学校现行标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 以上各类假期除产假、探亲假外,其余假期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九) 以上假期除事假外,其余假期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四、请(休)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事假

1. 事假在2 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2. 事假3-5 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3. 事假5 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

1. 教职工一般应先办理请病假手续再休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假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口头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在假期后3 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2. 病假需提交医生证明、病历、药物以及相关检查清单等凭证。

3. 病假20 天以上的需报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 婚假、产假、看护假、计生假、丧假等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 探亲假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五)续假

1. 休假期满,因故需申请延长假期的,应由本人于假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来信(附有关证明)或电话申请续假,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学校审批同意的可假期后3 个工作日内补交书面材料。

2. 假期满不依时回工作岗位上班或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六)以上各类假期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

五、旷工及处理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 请(休)假未被批准或未请假擅离工作岗位的;

2.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 经组织研究调整工作岗位,不按规定时间到岗工作的;

4. 虽然出勤但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5. 以欺骗手段请(休)假的;

6. 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集体活动的;

7. 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校外兼职工作的。

(二) 旷工1 天者,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 发放;旷工超过2 天 ( 含) 的,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停发。

(三) 连续旷工1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 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六、其他说明

(一) 任何单位或个人越权审批或者瞒报、不报考勤材料的,一经发现将全校通报批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审批人员负责赔偿。

(二) 新接收毕业生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休产假、病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三) 学校与二级单位对以上各类假期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没有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按同类同级人员平均水平发放;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广中医人〔2015 〕26 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八、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 前学校相关规定与 本规定不符 的, 按本规定执行。有关条款与国家、省新规定 相抵触的, 按国家 、省规定 执行。

九、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科学城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2015-08-05 23:20 | #2楼

摘 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管理目标的实现,并切实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考勤管理制度。 一、关于考勤的内容与相关规定 1、学校考勤内容主要包括正常出勤、迟到、早退、请假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管理目标的实现,并切实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考勤管理制度。

一、关于考勤的内容与相关规定

1、学校考勤内容主要包括正常出勤、迟到、早退、请假与旷课(工),在上班期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和学校临时工作时间),学校所有的工作(包括会议、活动、学习等)均纳入考勤范围,全体教职工应准时到达工作岗位,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参加相关的各种会议、活动、学习等。

2、每个月的考勤统计到当月的最后一个周末止,余下部分归到下个月统计。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与核查,并在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前将上个月本部门的考勤情况上交学校办公室;对其它的老师必须参加的相关会议、活动或学习等,由该会议、活动或学习的组织者或由学校指定的负责人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在当天或接下来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交给所在部门的考勤负责人,然后直接交给学校办公室;办公室在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五中午12:00前公布上个月全校教职工的考勤情况。

3、值班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对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进行巡视,在巡视中发现教职工考勤出现问题的,应第一时间告知相关的主管部门考勤负责人,并及时做好记录;值班行政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帮助维持好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

4、教职工可以向部门考勤负责人了解自己本月度出勤情况,对考勤结果产生疑问的,本人必须在每次考勤公布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的考勤负责人提出申诉;本部门考勤负责人负责对申诉进行核查,并在接到申诉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告知申诉人核查结果;经核查,相关的考勤结果如需更改,应同时书面告知学校办公室,以对错误数据及时作出纠正。申诉、核查、答复和更改须有文字记录。

5、对于非正常出勤人员,均需按相应的标准在下个月中扣发工资。

二、关于非正常出勤的认定与办理程序

(一)请假

1、教职工请假包括公假和私假两种:

公假: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行政部门认定的教职工应享有的假期和由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公务时间均当作公假。

私假:除公假之外的,凡在正常工作期间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请假,均属于私假,包括病假、事假等。

(说明:特殊情况下,经过主管领导同意的临时工作安排视为正常工作行为,无需请假)

2、所有请假原则上都必须由本人提前以书面形式现场办好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下可电话预约请假,请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办好书面形式的补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遇非请假本人主观原因造成延误的,可视为第一工作日内办理)所有请假都需在得到批准后即刻报请有关部门调整好有关工作。所有请假书面材料最后均需交给学校办公室存档。经提醒后一周内仍未补办请假者,作旷工处理.

3、请假必须按时一次性请,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挪动或把同次假分段请。(与学校有协商的除外)包括学校安排的有关教育教学工作、会议、活动和学习等在内,所有请假从半天起计算,如开会请假一次当作半天计算。

4、请假的审批权限:不超过半个工作日的请假由请假者的直接主管部门的主任审批,超过半个工作日但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请假由请假者的直接主管部门的副校长审批,超过一个工作日但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由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三个工作日的报请教育局审批。

5、请假的办理程序:

①由请假本人口头或书面向主管部门提出请假申请,主管部门接受其申请,并发放请假条供请假者填写;

②请假者带填写好的请假条与相关的材料(不能提前出具的请假材料可在请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如遇非请假本人主观原因造成延误的,可视为第一工作日内办理)报请相关领导审批;

③请假得到批准后,请假者报请自己的主管部门的考勤负责人并通知相关部门调整需要调整的工作,最后将审批好的请假条与相关材料交给办公室存档。

④在请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请假者需及时向主管部门考勤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报请销假,负责人对未及时销假者需及时提醒。

⑤续假程序同请假程序。

(二)迟到与早退

未经批准,凡在工作规定到位的时间而未准时到位的均算作迟到,凡未到工作规定的离开的时间就提前离开的均算作早退。对迟到与早退行为,相关部门考勤负责人核实后做好记录。

(三)旷课(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旷课或旷工:

①上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且未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导致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②上班期间,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某些特定任务,包括会议、活动、学习等,相关教职工必须参加,未经批准,相关教职工缺席的;

③未经教学处同意,私自调课的;

④请假期满后未到岗工作,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⑤经查实,捏造理由请假外出,并参加有违教职工身份活动的。

2、旷课以课时为单位,旷工以天为单位,平时的集会、会议、活动、学习等每次按一个课时计算。

3、旷课与旷工行为由相关部门考勤负责人核查、记录,一旦发现有旷工行为,负责人及时书面上报办公室,办公室请示校长室安排专人或专门的组织进行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告知当事人,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没有疑问后即可认定,在公示结束前,当事人可以按照考勤制度中关于申诉的规定进行申诉。

三、关于非正常出勤的处理办法

(一)、有以下情况者,取消该人该学期或学年末评先、评优、考核优秀资格。

1、请假:

(1)、请事假(包括非公安排的学习假)每学期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每学年累计超过12个工作日;

(2)、请病假分两种情况:

a、年龄在50岁以下者,请病假每学期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每学年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

b、年龄在50岁及以上者,病假每学期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每学年累计超过25个工作日

2、经查实,迟到与早退累计每学期超过5次,每学年累计超过10次。

3、有旷课或旷工行为的。若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或旷工5天以上(含10节,5天)者,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4、有违法犯罪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二)、请假、旷课或旷工和违纪犯罪需扣发工资,具体扣发标准参照:

附录一:《关于区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录二:《萝岗区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第三阶段绩效工资标准》

附录三: 关于公假的补充说明

附录四: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本制度交由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其最终解释权在校长室。

广州科学城中学九届三次教代会

二○一三年一月十九日

附录一:  关于区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工作,参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84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因行政处分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评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确定,但计发比例不得高于80%。

二、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天数和工作年限按下表所列比例计发:

上述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发给。

三、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天)。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四、旷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

旷工不足1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5%计发;旷工累计满1天不足2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旷工累计满2天不足3天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旷工累计满3天及以上的,当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旷工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五、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嫁、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符号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七、凡属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安排参加各类脱产或半脱产(包括业务培训)学习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八、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下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接受停职检查、“双规”调查的;

(二)依法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

(三)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四)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拘役、管制的。

对有以上第(一)、(二)项情形,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受任何行政处分的,绩效工资予以补发;受到行政处分的,从发生第(一)、(二)项情形的下月起到处分期结束,绩效工资依据处分类型按本通知第八条扣发;受到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绩效工资不补发。

十、退休、退职人员违法违纪的,其生活补贴参照本通知第八、九条所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执行。

十一、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月生活补贴标准的70%计发。

十二、事业单位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其基础性工资按确定的相应岗位工资等级确定。

十三、本通知未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的情况,由各单位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予以明确。各单位对受到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的人员,同时要对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作出扣减规定,且扣减比例不能低于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比例。

十四、各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约定绩效工资事项,内容应与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法保持一致。

十五、对绩效工资发放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聘用合同已约定绩效工资事项的,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十六、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加强管理,对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未及时扣减的部分,应予以补扣。

十七、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实施绩效工资的区属事业单位。

十八、本通知从发文的下月其施行,有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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