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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细则

时间:2022-04-13 12:32:57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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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细则

一、考勤

教职工考勤管理细则

1.为了严格学院的劳动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凡我院教职工一律进行考勤。学院根据考勤记录和有关请假凭证计发工资和学院津贴。

2.各系(部)处室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切实做好出、缺勤记录,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人事处。

3.实行坐班制的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中途溜号。

4.不实行坐班制的老师和实行弹性工作制的职工,有关系(部)处室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考勤办法,报人事处备案。在实施中要严格掌握,不得放任自流。

5.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忠于职守,不准办私事、干私活,不准带小孩上班;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从事文娱体育活动。

6.请假规定:

① 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严格掌握,确有特殊情况,非本人亲自办理不可者,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方为有效。

准假权限:班组长可批准本班组内职工事假一天,部门领导可批准本部门职工事假三天,超过三天者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超过十五天者必须经院长审批。

事假期间工资部分按实际天数只扣除活工资,不享受学院津贴。

② 病假:病假期间必须持有医院医生签发的病休证明,经领导签字同意方能按病假对待。病假期间的不扣工资,但不享受学院津贴。

③ 探亲假:

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规定:我院教职工探亲一律在寒暑假进行,如果假较短,可补足探亲假的天数;偶有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安排的,应经院长特许。

④ 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

上述假期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期间的不扣工资,但不享受学院津贴。

二、奖惩

1.为了不断提高全院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除日常工作按津贴分配办法予以鼓励、督促之外,对有突出贡献或过失的同志还要按本办法予以奖励或惩处。

2.学院教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予奖励。

① 忠于职守、工作成绩优良,遵章守纪、模范作用突出者。

② 在教学、管理、生产、科研、服务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含教改成绩突出、科技服务突出、学术论文在院外公开发表等),对学院有显著贡献者。

③ 师表作用好,事迹感人,成效突出者。

④ 敢于坚持原则,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有显著功绩者。

⑤ 爱护学院公共财产,修旧利废,增收节支成绩突出者。

3.奖励分为:授予院、处两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授予单项荣誉称号;授予奖状、奖品、奖金;几种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4.荣誉称号的评定由院工会组织评比,院党委和行政审查确定。

5.学院教职工有如下之一者,应于处分。

①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条例者。

② 不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影响恶劣者。

③ 消极怠工、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学院工作者。

④ 欺骗组织、挑拨是非,破坏学院安定团结者。

⑤ 偷盗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财产者。

⑥ 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参与嫖娼、卖淫、吸毒、赌博、迷信等丑恶活动者。

6.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给予扣发奖金、工资等适当经济处罚。

7.处分由所在部门提供材料,经人事、保卫部门整理后,报学院行政研究,党委审定后实施。

8.凡本院教职工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者,一律开除。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有冲突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新规定执行。

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2015-08-06 13:14 | #2楼

为严肃校纪,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貌,进一步稳定学校的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每位教职员工都要自觉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因病因事(包括函授学习)不能坚持工作,须由本人书写请假条,履行请假审批手续:1天以内由教导主任审批,1.5~2.5天由分管校长审批,3天和3天以上由校长批准。经批准后,教师持假条到教导处登记、调课,安排人代课或代班,职工到总务处登记,合理调配工作。事假要提前请;急病来不及请假的,一定要及时电话通知(最迟不得超过当日)严禁先斩后奏,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假满返校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1)病假:a、 每月允许半天(空堂)到医院看病,不扣出勤奖。

b、三天以上要有指定医院诊断书。需续假时,再次履行手续。一学年内,累计请假在半年以上者视为长期病休人员,列为编外休息。长期病休人员病愈后要求上班,须先试用一个月,如确实能坚持正常工作,从上班之日起发给全工资。

(2 )事假:逾假不归者,作旷工论处。每学期事假时间不得超过十天(法定婚丧产假除外)。

下列情况不扣除当月出勤奖:

a、婚假3天,晚婚18天。

b、丧假(直系即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市区内3天,市区外5天。配偶的父母去世可视同直系对待。

c、产假:3个月,难产、晚育酌情另增15天。

d、流产:(采取上环措施失败者)休息15天,其它原因流产的以病假对待,一年内流产两次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扣1个月考评奖;

e、做上环手术3天;

f、一月内教职工因独生子女生病请假半天,或教职工本人是独生子女者,因父母生病请假半天;

j、教职工子女在外省服兵役者回来探亲时,准假2天;

h、教职工子女结婚准假1天。

(3)旷工:未经请假和请假未批擅自离校,超假及在请假中弄虚作假的均属旷工。旷工半天,停发半月出勤奖;旷工一天,停发当月出勤奖;旷工两天,停发当月出勤奖和当月考核奖;旷工三天,停发当月出勤奖和本学期考核奖;对长期旷工者要令其在教职工大会上深刻检讨,情节严重者,报市教委处理。

2、教师因公出差,事先须向分管校长提出申请:十堰市内出差由分管校长审批,市外由校长审批,并报教导处备案。出差超过预定时间的,须经学校同意,否则,不核销逾期差旅费并按事假处理。

3、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坚持坐班制,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闲聊,不互串办公室,不干私活。按时参加会议、培训、教科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晚来,早走或中途离校者,要向年级组长及活动主持人口头请假,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4、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上课铃声落,任课教师必须进入教室,中途不得随意离开课堂。课间、课外时间不准授课,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活动、锻炼和娱乐时间。

5、各年级组长按要求认真统计本组教师考勤,每周一早按时送交教导处,学校按月汇总。

(二)考勤细则

1、年级组长及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校长或分管行政的副校长审批。

2、请假期间若遇节假日,假期连同节假日合并计算。

3、系统外单位借调人员,停发学校一切奖金,不再享受学校的任何福利。

4、教职工申请调动,在办理调动手续前,应在校坚持工作,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对待;接到调令后,应迅速办理移交手续,还清公物,结清各种帐目,再到校长室办理有关手续。

(三)考核办法

1、缺勤考核

⑴病、事假均停发假内的课时津贴(按日平均数计算),并分别按每天1.5元、2元扣发出勤奖;月累计事假达4天者,扣发当月出勤奖的50%。

⑵函授学习请假,只停发假内课时津贴(按日平均数计算)。

经学校批准的培训学习,按平均数发放课时津贴。

⑶50岁以上(含50岁)的教师,每月因病可休息1天。(不扣除奖金)

2、在岗考核

⑴上课迟到、课中随意离开教室或提前下课,发现一次扣除5元。

⑵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确因病、因事临时外出,教师必须向年级组长口头请假,其他人员按管理层次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发现一次扣5元。

⑶因特殊原因迟到者,教师需向年级组长说明情况(其他人员按管理层次履行),不说明的发现一次扣5元。

3、根据奖优罚劣的原则,学校对惹是生非、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

⑴无故缺课1节扣10元。

⑵私自调课扣5元。

⑶在培训、会议、教科研活动和公益活动时间,迟到或早退1次扣罚1元,月累计3次按3元/次扣罚;缺席1次,扣罚3元,月累计3次按8元/次扣除。

⑷课内发生事故,视情节轻重,扣罚任课教师当月10~50元津贴,并酌情给予其纪律处分。

⑸对惹是生非、打架闹-事、体罚学生等造成不良影响者,一律书面检讨,批评教育,扣除当月考评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者,扣除本学期考评奖,并报市教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4、各类人员的出勤情况应详细记载,教导处按周统计,按月公布、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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