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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和请销假规定

时间:2022-04-13 14:03:15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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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和请销假规定

为加强机关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1.教育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坚守岗位;必须严格按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2.主管局长负责考勤各科科长,办公室负责填写考勤表,并统一存档备查,作为半年和年终考勤考核 的依据。

3.各科制定考勤制度,科长负责考勤科员,工作时间每个科室要保证有人在岗,如果科室全员下基层或外出及时报告办公室文书备查,并在办公楼一楼门厅设公示牌公示,确保科室正常办公秩序。

4.因公外出、临时外出的应事先报告主管领导并声明去向及时间;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并填写请假报告单,主管局长签字后,交办公室文书备案。请假期满要到文书室销假,无故超假或不及时销假者,按缺勤处理。

5.科室人员临时外借需在第一时间报办公室,以保证机关福利、各项活动和值班值宿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6.请假批准权限: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事假三天以内或病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事假三天以上或病假一周以上,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事、病假,由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基层单位主要领导请事、病假经局长审批、办公室备案。

7.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病假一般应有卫生所或医院开的证明;事假由本人写请假条,科长签字后,按批准程序办理。

8.凡年内无故旷工1天以上,迟到及早退超过10次,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评优。

9.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按规定上报。

10.请假情况列入季度绩效 考评、年度考核内容。

11.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管理 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日起执行。

考勤和请销假规定2015-08-07 22:53 | #2楼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强化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全院教辅、行政、后勤职工等实行全日制坐班;刚来学院工作的教师在未满一年之前也必须实行全日制坐班,所有坐班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二)不坐班教师在无课期间应认真备课,时间、地点可自行选择,但如果学院有教学、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所有不坐班教师必须无条件参加。 

(三)不坐班教师必须按学年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凡不满工作量的,学院只发放其基本工资,如果由于个人原因连续三个学期不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学院将停发工资及一切补助,并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辞退。 

(四)各部门都要设立考勤簿,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并且要有一位主管领导亲自抓考勤工作。考勤记录要及时、准确、无误,对考勤中出现虚报、瞒报等情况,一经发现要严加追究,追回多发的工资,并且扣除考勤人员当月奖金的二分之一。 

(五)凡公出和请假(包括请病、事、产、婚、丧假等)者,由考勤人员在考勤簿上注明,部门领导签字。 

(六)各部门负责考勤人员要在每月最后一天将考勤情况报到人事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该部门当月工资移至下月补发。 

二、请假制度 

(一)病 假 

1、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病假,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领导(中层干部由主管院领导)酌情准假;请假者以书面形式请假,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4天以上者,除上报上述材料外,还须向人事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公出、急诊除外),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期满后如身体尚未恢复需继续治疗,应按规定持诊断书办理续假手续。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3天(含3天)以内,工资照发。 

(2)病假4天以上30天以内,按基本工资发放,从第二个月起至第三个月末,按基本工资的75%发放,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3)因公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因交通肇事、斗殴等事故,由于本人责任或双方均有责任造成自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 

(4)对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的,一经查实,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5)病假期间扣发午餐补助和奖金。 

(二)事 假 

1、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及节假日、公休日处理私事,确有急事必须请假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报人事处备案。事假期满应准时回单位销假上班。 

2、一般职工、科级干部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本部门领导批准;4天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中层干部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主管院领导批准;4天以上者,行政干部由院长审批,党务干部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教师事假须事先自行联系调课,否则不予准假。 

3、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1-3天扣发日工资的50%,4天以上,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应得工资; 

(2)全年累计事假15天者,取消年终考核资格,并扣除其全年浮动工资和奖金的50%;事假累计30天者,停发工资,或视情况解除其劳动关系。 

(3)事假期间扣发各种补贴。 

(三)婚 假 

1、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含再婚)的教职工(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给予婚假7天; 

2、婚假必须持结婚证到人事部门办理; 

3、婚假期间工资及补助照发; 

4、配偶不在本市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途中车船费自理; 

5、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婚假之外继续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四)产育假、哺乳假 

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含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晚育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包括寒暑假、节假日、公休日在内连续计算,不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30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20天;因各种原因取下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5天。 

5、晚育职工,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职工分娩后,配偶可享受5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补助和奖金照发。 

9、产育假期间工资、补助和奖金照发。 

10、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批准,人事部门备案可请哺乳假。哺乳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哺乳假期间不发各种奖金和补助、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五)丧 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由本人供养的亲属(养父母、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4天。如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补助和奖金照发。除此之外,其他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对待。 

(六)旷 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却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值班、值宿无正当理由离岗者。 

2、每旷工 1日,扣发2日工资,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所有工资,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视情况收取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或解除其与学院的劳动关系。 

3、教师无故不到校上课视为旷工,每误一节课按旷工1天处理。 

(七)其他 

1、职工上班后5分钟到岗视为迟到,下班前5分钟离岗视为早退;教师不按时上课或提前下课视为教学事故。 

2、各类公出或开会等应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未经相关领导同意或未准假或超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3、旷工及病、事假期间出现意外事故均由个人负责。 

三、附则 

(一)学院后勤人员实行日工资制,缺勤一天扣发一天工资。 

(二)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总值班、值宿或在节假日(不包括寒暑假)加班,可作为本学期串休的依据,如需串休,应到人事处申请,并经主管领导审批。串休必须在该学期之内完成,过期不补。院办负责按月将值班、值宿情况汇总后报送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职工串休的依据。 

(三)无论病、事、婚、丧、产育、哺乳假,都必须假前到人事部门请假备案。人事部门会随时抽查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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