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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队考勤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3 15:49:33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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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队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前园林行业劳务的特点

劳务队考勤管理制度

由于园林市场竞争的加剧,利润相对减少,加之建设投资的成熟,施工企业的发展战略之一,就是靠扩大经营规模来获取期望利润。由于园林工程仍然偏重于现场作业、以密集性劳动生产为主等因素,造成建设项目管理仍然存在着一定隐患,特别是劳务管理 ,即对施工人员的现场管理存在一定的缺失,可能会对建筑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埋下安全、质量事故的隐患。

劳务作业的管理特点:施工总包或劳务企业对现场劳务管理多种形式并存,管理缺位,对施工现场工人管理不到位;施工企业几乎不设置劳务管理人员,日常劳务管理往往合并在其它管理中,管理目标只求解决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工程项目施工总包企业仍然习惯于与班组长(或包工头)打交道,将劳务管理职责层层往下转移等,劳务管理职责分散。

造成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社会普遍现象:施工企业外雇工人,特别是外来农民工手续简单、报酬便宜、来去方便,认“长”为主,管理起点较低;二是外来劳务人员自我维权意识不强,大多仍然停留在“认”班组长(包工头)的层面上,对应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以及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保障等基本维权诉求尚无清楚和迫切的意识;三是施工项目特点造成工人流动性较强,特别是园林工程季节性强、施工受制约因素多造成抢工的施工阶段,以班组(包工头承包形式)为单位的工人进出频繁,难以进行稳定有效的管理。

随着工人维权意识的和劳务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工人的管理。具体主要要抓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具体落实劳务用工管理,适度地提高企业管理要求。在现有阶段,施工企业设立劳务管理岗位,将劳务管理职责固定到人,形成劳务管理明晰化、纠纷解决有人管的格局。

二是引导建筑业工人自我维权,逐步增强他们自我管理的意识。建筑业农民工是施工企业的主体,也是建筑工程的创作者,增强他们的自我维权、自我管理意识,不仅可以保障工人的权益,而且还能从根本上推进施工企业的劳务管理能力。

三是引导社会加大对建筑业农民工的关注,全面构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体系。要通过对农民工进行全方位的关怀,解决他们的居住、教育、医疗等现实问题,使他们留得住、干得好、少顾虑。

二、劳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劳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由于认识、措施和落实上的差异,在劳务管理上还存在劳动效率低下、效益流失、质量安全隐患、工期拖延等不足。存在这些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劳务管理的特殊性的认识不足,造成管理行为不到位。进行劳务管理时,往往只重视事前要求和事后验收两个环节,而对中间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控制等抓得不细不实。少数管理人员认为,我们严格按劳务合约办事,谁出的问题谁负责。但是,如果工程项目干得不好,砸的是施工企业自已的品牌,毁的是企业的信誉,此时失去的就不仅仅是效益了。二是劳务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四控制”(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的功能以及针对这些功能结合本企业实际特点出台的各种管理办法,对于搞好项目管理至关重要。但个别项目在劳务管理中,有的透明度不够,责、权、利不清,管理行为混乱,缺乏约束力;有的互相扯皮,指挥不灵,出了问题后一喊、二推、三扯、四赖、五甩,于是糊涂账糊涂算,最终由企业来承担损失。三是基础管理不到位或者力度不够。

2、加强劳务管理的措施

(1)牢固树立、切实加强劳务管理的意识。只有认识到位了,才能在行动上落实。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让施工过程完全处于我方的控制与掌握中的意识,培养全员的管理意识,营造“以我为主”的施工管理主题,才能有效地在施工中实现各种管理,才不致于被劳务队伍牵着鼻子走。

(2)用责任管理制度 保证对劳务的管理实现预期目标。首先要确立目标责任,严格责任考核 。项目部必须对其所辖需由劳务实施的工程进行认真调查、分析、评估后,确定出具体的质量、安全、工期、效益责任目标,进行考评,约束其在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其次要成立管理班子,健全对劳务队伍全过程监管的规章和制度 。对其进行全过程的成本、标准、计划、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这也是避免和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

(3)夯实基础工作,确保管理效果。首先要把好劳务队伍的进场关。第一应做好论证与评估所需的劳务的能力及规模等。第二据所需对所有劳务进行筛选。对市场上的劳务根据专业、施工能力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筛选,保证其履约能力能够满足工程之需。第三要签订周密、完善的劳务用工合约。在同劳务发生经济往来时,要以签订合约为唯一标志,以堵塞住各种漏洞。其次要加强进场后管理控制。要坚决“以我为主,以工程施工为主”。第一要指派专人进行现场控制,随时掌握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情况,及时通过经济杠杆进行调节、纠正。第二要切实履行合约中作为甲方的责任与义务。坚决避免由已方给劳务造成窝工等损失,从而影响工程本身。第三要果断决策。对不能满足合约要求的劳务坚决令其退场,将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再次对资金拨付要紧扣现场,手续要严密、完备。建立完善的互相监督的签字手续等。最后要完善决算管理。对劳务进行决算时,由所有参与管理者进行会审,形成决算意见,坚决、严密地维护企业利益,把好最后一关。

三、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一)务工人员招工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项目子公司。劳务公司对接项目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考勤 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整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安全培训 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项目部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要讨工资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予以处理。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三)务工人员考勤制度

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务工人员的劳动纪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考勤是发放工资的依据之一,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2、各作业班组务工人员的考勤,由经济责任人指定或委托班组长负责,务工人员互相监督核对,经责任人审查确认后,原件在次月5日前交项目部财务入账,复制一份交劳务管-理-员留存供相关部门备查,

3、劳务分包项目考勤表由劳务公司负责填报,次月5日前必须报总包企业项目部劳务管-理-员汇总备查。

4、务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部的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不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请病假、事假需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七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的视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必须按入场的时间,真实姓名按实考勤,不得弄虚作假,故意伪造考勤表,虚报多报人数冒领工资款,经查实严厉处罚。

(四)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 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人员,公司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五)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保持社会的稳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为了确保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按工程合同额的2%比例存入工资保证支付帐户。

2、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要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工作量情况,由作业班组负责编制工资发放表并报项目部审核。按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发放前三天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经确认双方无异议后,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务工人员须持有效证明签名领取,不得代领工资。经务工人员签名的工资表,除财务入账外,复制一份备查,并保存二年。

4、务工人员凭身份证、劳动合同录用胸卡领取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工资不予发放。

5、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专(兼)职劳动管-理-员负责劳务工人员考勤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工资发放表和完成的工作量报公司项目部审核并存档。经核实后支付约定劳务分包工程款,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并按规定要求发放务工人员的工资。

劳动管理与考勤制度2015-08-08 11:40 | #2楼

劳动力管理 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劳动力管理,保持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提升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人力 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全员劳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 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

3 在岗职工劳动管理

3.1 劳动合同 的日常管理

劳动合同文本应统一集中保管,单位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劳动合同管理责任,管理人员调整时要做好劳动合同文本交接。

3.2 日常劳动管理

凡公司决定的职工正常调转、岗位变动,职工本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工作;不服从调度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3 长期病假职工管理

对于长期病假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行医疗期的规定。对于以病假为由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的职工,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要求的,由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

4 职工考勤 、请假管理

4.1假类、假期、待遇

4.1.1公假

4.1.1.1 因公负伤不能工作的;

4.1.1.2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职工经组织批准送往健康疗养的。

4.1.3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给婚假,婚假假期为三天;男职工25周岁、女职工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婚假为10天;职工再婚的,婚假为三天。男女一方在异地,需要到异地结婚的,可另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因故超假按事假处理。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十天婚假外,工资、奖金照发,按出勤对待。

职工在试用 期、学徒期、见习期期间,不享受婚假待遇。

4.1.4丧假

职工下列亲属死亡,可给丧假。祖父、祖母、父、母、配偶、子女、外祖父、外祖母、养父母、岳父母、公婆和非本人供养的弟、妹等。

丧假假期为三天,到外地办丧事的可另加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因故超期按事假处理。

4.1.5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孕期小产的给产假。

产假期限

4.1.5.1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为一百五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4.1.5.2 其它情况生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

4.1.5.3剖腹产、难产的职工,经医院开据证明,在原有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

4.1.5.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1.5.5女职工怀孕不满二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二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二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1.5.6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按病假处理。

4.1.5.7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属计划生育范围内的产假,工资、奖金照发,按出勤对待。

4.1.7护理假

4.1.7.1女职工符合晚育条件而生育的,给予男方七天护理假。

4.1.7.2一方接受计划生育手术,需要另一方照顾的,给予七天护理假。

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按出勤对待。

4.1.8病假

4.1.8.1职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指定的医务部门开据证明不能工作的,(急诊另有规定)准予病假。病假期限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核给,其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发给:

4.1.8.1.1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4.1.8.1.2 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4.1.8.1.3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1.8.1.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4.1.8.1.5连续工龄满八以上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

4.1.8.1.6 非工会会员的病假工资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4.1.8.1.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息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如病愈需要复工的,经指定的医务部门开据复工证明,经人事 教育部批准可以复工,试工期为二个月,在试工期内累计休息半月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满,连续工作二个月以上者,再次生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4.1.8.2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满六个月后,由所在单位填报“病、伤人员登记审批表”一式二份,复工时由所在单位填报“病、伤人员复工登记审批表”一式二份(附医务部门证明)。

4.1.8.3领取疾病救济费的时间,不能超出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考核 期。

4.1.9事假

4.1.9.1凡属职工个人事项,必须本人亲身料理的,可核给事假。

4.1.9.2事假期限

4.1.9.2.1根据本人及生产单位情况确定事假期限,事假期间扣发工资;

4.1.9.2.2管理人员在每季度内请事假不超过二天的工资照发。但此项假期季度之间不能串用。

4.1.9.2.3事假期间遇有法定假日和公休日,予以扣除。

4.1.10探亲假

4.1.10.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异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4.1.10.2探亲期限

4.1.10.2.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4.1.10.2.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1.10.2.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1.10.2.4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核给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己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1.10.3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见习期满转正后始可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以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度开始享受。

4.1.10.4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的,不享受探亲假。

4.1.10.5享有休假制度 的教职员工及其他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4.1.10.6出国探亲的职工,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半年。到港、澳、台探亲的职工,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

4.1.10.7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超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4.1.10.8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己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1.10.9去港、澳、台及国外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路段路费报至出入境口岸,国外路段由职工自理。

4.1.12哺乳假

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哺乳假二次,每次三十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孩子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2批准权限

4.2.1班长有权批准所属职工一天以内的事假。

4.2.2基层单位、机关部室领导有权批准所属职工的产假、婚假、丧假、节育假、护理假、动迁假、哺乳假、职工休假、病假和三天以内的事假。

4.2.3除上述假类外,其它假一律由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提出意见报公司人事教育部审批。

4.2.4中层以上干部请假一律报总经理批准。

4.3请假手续

4.3.1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登记簿,需报公司人事教育部审批的还应填写请假单一式二份,留存一份,批复一份。

4.3.2职工请病假必须持指定医院(妇产科、计划生育研究所、各种精神病、传染病院除外)开据的诊断证明,否则一律不予给假。到其它医院就医的急诊假条,有效期一天。需要继续休息或治疗的,仍需到指定的医院就医或开据诊断证明。

4.3.3 伤、病休需复工的,必须持有指定医院开据复工证明。

4.4职工在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期间原则上一律不给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本人料理的,经领导批准,请假限在七天之内工资补贴照发,超过七天的按日扣发工资。

4.5请假管理

4.5.1凡职工请假到外地,因病超过假期的必须取得当地乡以上,部队团以上,城市县团级以上医务部门证明,按病假处理。因交通事故超过假期的,须取得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后,按事假处理。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4.5.2对六个月以上病休人员,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家访和组织他们定期检查。对利用病休时间从享有报酬劳动的,经劝告教育不听者,给予辞退 。

4.5.3 各种假条、诊断书等基础资料应做好保存,以备查核。

4.5.4职工请假要做好记录,零星假按月累计满八小时或一个工作班的,按一天假期计算。

4.5.5各单位每月二日前向公司人事教育部报未被使用工时报表,报表时表内相关内容要认真填写齐全。

4.5.6六个月以上病休人员及职工年休假的假期在计算出勤率时予以扣除。

出勤率=统计期内实际工作日数(扣除加班 工作日)/统计期内制度工日×100%

统计期内系指月、季、年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实际出勤日数。

制度工日系指月、季、年的实际天数,扣除法定的公休日、节假日。

5 职工奖惩办法

5.1嘉奖

5.1.1职工在安全生产、文明服务、企业管理、生产建设和增强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以及为公司争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5.1.2职工在见习期、学徒期、试用期由于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工作业绩突出,确实达到转正定级水平的给予提前转正定级。

5.1.3对在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受到、市政府以上领导机关表彰的单位奖励一千至五千元;个人奖励三百至五百元;在市级报纸、电台、电视台点名表扬的单位奖励三百至五百元;个人奖励一百至二百元。

5.1.4在上级组织评比时,荣获集体或个人光荣称号的,给予单位三百至五百元;个人一百元的奖励。

5.1.5总经理有权随时决定给予有贡献的职工奖励。

5.1.6受奖的单位、职工填写《单位、职工奖励审批表》按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5.2惩处

5.2.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5.2.1.2领导者对本单位、本部门违章违纪,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置若罔闻,不报告、不制止、不批评、不处理的;

5.2.1.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无证驾驶造成生产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或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五百元及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5.2.1.4在生产工作中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调度,拒不接受任务,二天内不到岗工作的。

5.2.1.5由于管理混乱或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生产和建设发生质量、技术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五百元及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5.2.1.6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企业财产被贪污、盗窃、诈骗、丢失、浪费,造成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五百元及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

5.2.1.7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或质次价高盲目购进,造成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

5.2.1.9盗窃、变卖生产器材及其它物资,窃为私有,折合人民币在二百元及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5.2.1.10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一千元至三千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以及用支票套取现金在五百元及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5.2.1.11贪污、受贿、索要或利用其它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总额折合人民币一百元及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5.2.1.12不执行保密制度,丢失、毁损机密文件档案或泄漏企业机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2.1.13由于本人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给用户带来经济损失,损坏企业信誉的;

5.2.1.19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在五百元及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5.2.1.21年内旷工累计十天,连续旷工五天以下的;

5.2.1.24因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造成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5.2.1.25对仓储物资不执行入库在库保管,致使大量仓储物资霉烂变质,失火、被盗,造成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在五千元及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5.2.1.28其它违章、违纪构成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

6 辞退违纪职工办法

6.1职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1.1无故迟到、早退,一个月内累计达十次或一个季度累计达二十次的;

6.1.2擅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内达四次或机要部位擅自离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6.1.3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连续四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六个月无正当理由完不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

6.1.4病事假期间在外从事有报酬活动,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的;

6.1.5待岗人员拒不参加培训 、不服从管理、违反本办法或经过培训 后,考核不合格,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以及经二次待岗培训,第三次上岗后又待岗的人员。

6.1.6服务态度、工作作风恶劣,严重损害用户利益,影响企业信誉的,一年内发生三次企业定为有理由申告的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受到二次批评的;

6.1.7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私自动用生产设备一年内两次以上的;

6.1.9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或道德败坏、诬陷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6.1.12挪用公-款,金额在五千元及以上超过六个月未归还的;

6.1.13贪污公-款三千元及以上的;

6.1.14利用工作便利,骗取用户钱财达五百元及以上的;

6.1.15违反防火规定,酿成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数额五万元及以上的主要责任者;

6.1.16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私自动用车辆、仪器设备造成重伤以上事故、设备事故或经济损失在一万元及以上的;

6.1.18由于管理混乱,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盗窃、诈骗、丢失、浪费,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及以上的主要责任者;

6.1.19未经公开招标私自盲目购进质次价高的物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及以上的;

6.1.21盗窃变卖器材、设备、材料等物资折合人民币一千元及以上的;

6.1.22未经公开招标私自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及以上的;

6.1.23对仓储物资不执行入库在库保管制度,使大量仓储物资霉烂、变质、失火、被盗,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及以上的;

6.1.25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

6.1.26职工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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