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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5 21:28:2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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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公司的薪酬 分配制度 按现代企业制度 的要求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三项基本原则。

第二条 根据激励、高效的原则,员工 薪酬的收入与其为公司创造的效益和工作业绩挂钩。

根据简单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公司在建立平等竞争、用人制度及相应的岗位基础上,实行岗位系数工资制,体现以岗选人、以岗定薪、拉开差距、考核 升级的原则。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薪酬管理 制度与人力 资源管理 紧密结合,体现能够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激励人才、人尽其才的作用。

第二章 管理规则

第三条 根据聘任、管理、考核、分配一体化的原则,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及由公司直接聘任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系数工资制。

第四条 以工程建设期为时间单位的公司各项目经理部聘用的员工的薪酬标准,由项目经理参照社会劳动力价格确定,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年度薪酬发放应严格控制在公司董事会核定的年度薪酬总额以内。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根据总经理的指令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指标,对公司的年度薪酬总额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未经总经理批准发放钱物,均视为越权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员工的薪酬标准在签订劳动合同 或岗位聘用合同 时明确,主要根据劳动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公司员工的薪酬由三个单元构成:基本薪资、岗位薪资、奖金。

第九条 薪酬各单元相加为员工实际薪酬。

第十条 员工的基本薪酬为岗位对应的基本薪酬基数。

第十一条 员工的岗位薪酬为岗位对应的基本薪酬基数×系数×实际出勤天数。

第十二条 奖金分为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及其他专项奖金,奖金基数由总经理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成效确定。

第十三条 设立总经理专项奖,由总经理嘉奖当期为公司生产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总经理专项奖总额为当期奖金总额的30%。

员工的奖金为当期奖金基数×系数×出勤天数+总经理专项奖。

试用 期内的员工薪酬标准按拟聘用岗位薪酬的60%执行。

第四章 特殊情况下的薪酬计发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经部门以下领导批准加班 加点,可以依据加班 加点时间计发加班薪酬。

第十五条 加班加点薪酬的计算方法为:

日薪酬=月基本薪酬/21.75天

小时薪酬=月基本薪酬/(月计薪天数×8小时)

第十六条 加班加点薪酬的计算标准为:正常工作日加点为本人小时薪酬的150%。休息日加班薪酬为本人薪酬的200%,节假日加班薪酬为本人薪酬的300%。

第十七条 员工依法享受本公司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不扣发本人薪酬,但不得因为休假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员工当月请病假、事假,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当月薪酬按实际出勤天数×日薪酬计发。

第十九条 员工请病假超过一个月(30天),基本薪酬按75%计发,岗位薪酬、奖金停发;请病假超过六个月基本薪酬按60%计发,请病假超过一年即被认为不能胜任在本公司工作,终止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下发月薪制度,每月10日根据上月的考勤 结果向员工支付上月的薪酬。季度奖、年终奖和其他专项奖金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考核结果,由总经理决定发放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的薪酬不进行公开,由财务部在指定银行设立个人账户,员工的薪酬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转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薪酬计发人员及各类公司员工均不得随意打听、传播别人的薪酬情况,避免盲目攀比。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的,可以在本人月薪酬总额内扣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签发,于××××年××月××日发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如有条款修订,报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二、兼职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兼职人员的薪资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二条 工资的构成。

兼职员工的工资,由下列三项构成。

(1)基本工资。

(2)交通津贴。

(3)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

第三条 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决定的原则是,考察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技术、经验、年龄等事项后,由人事 科根据个人表现分别制订。

(2)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制订的最低工资。

(3)员工因私事请假、迟到、早退,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4)公司与员工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由人事科制订雇用合同书加以明确。

第四条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1)兼职员工的工作时数因业务上需要并由其主管要求加班而延长时,或于休假日返回公司工作时,应依下列计算方式,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并发放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津贴。

(2)深夜加班者(从晚上10点到翌日清晨5点),则应给予深夜工作津贴。

第五条 交通津贴。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超过5公里者,则依公司所制订的交通津贴给付细则并视员工出勤状况给付津贴。

第六条 尾数的处理。

工资计算时,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到元,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第七条 工资扣除及工资给付方式。

(1)下列规定的扣除额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①个人收入所得税。

②各项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③根据公司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④其他法令规定事项。

(2)工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第八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给付日。

工资计算期间从前一个月的××日开始到当月的××日为止,并以当月的××日为工资给付日。

第九条 离职或解雇时的工资。

兼职员工申请离职或被解雇时的工资,应从离职日的7日内,计算并给付该员工已工作时间所应得的工资(申请离职日恰为工资给付日,则于当日计算并给付)。

公司兼职人员薪金管理办法2015-09-05 11:43 | #2楼

第一条 工资的构成

兼职人员的工资,由下列两项构成:

1.基本工资;

2.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

第二条 基本工资

兼职人员的基本工资规定如下:

1.基本工资决定的原则是,考察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技术、经验、年龄等事项后,由人事部根据个人表现分别制订;

2.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部门所制订的最低支付额;

3.兼职人员因私事请假或迟到、早退、私自外出而造成的缺勤,不得给予其工资,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相等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4.公司与兼职人员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由人事部制订雇用合同书加以明确。

第三条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女n班应付给津贴,具体规定如下:

1.兼职员工的工作时数因业务上需要,并由其主管要求加班而延长时,或于休假日返回公司工作时,应依下列计算方式,以小时为计算单位计算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小时工资部分)×1.252加班津贴;

2.深夜执行公务者(从晚上10点到次日清晨5点),则应加给上项所得的四分之一,作为深夜工作津贴。

第四条 工资扣除

对兼职人员扣除薪金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下列规定的扣除额应从薪金中直接扣除:

(1)个人薪金所得税;

(2)根据公司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3)其他法令规定事项;

2.工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第五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支给日

工资计算期间从前一个月21日开始到当月的加日为止,并以当月的29日为工资支付日。

第六条 离职或解雇时的薪金

兼职员工申请离职或被解聘时的薪金,应从离职日的七日内计算并支付该员工已执行工作任务所应得的薪金(申请离职日若恰逢薪金支给日,则于当日计算并支付)。

第七条奖金

兼职员工服务届满1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经部门主管呈报人事部评定为绩效优良员工,则可予以奖励。

第八条 奖金计算及给付

奖金计算的标准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单位,并于每年7月根据员工的表现,个别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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