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员工管理>《内退人员的管理规定

内退人员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5 22:37:0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内退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六)工资的扣除;(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见习、学徒人员)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时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第十四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参加社会、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按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如恰逢公休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公休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

按照前款(一)、(二)项规定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同时支付。

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指令性计划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也可按所任岗位,参照同等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其工资标准。

按所任岗位确定工资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职业培训规定,劳动者经批准脱离工作岗位学习、培训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学习、培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八条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四章 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逃匿的;(六)其他影响劳动者工资发放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因承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承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拖欠的工程款为限。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基本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用账户,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性现金。

工资基金专用账户应当留存至少一个月的工资留转金。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查封或者冻结用人单位的工资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2015-09-06 8:30 | #2楼

为了进一步优化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人员的年龄结构,保障因年龄原因退出岗位人员的基本生活,经集团公司研究实行离岗退养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岗退养对象和基本条件

1、   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不含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管理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管理的在任的领导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原则上退出领导工作岗位,实行离岗退养。

2、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及集团公司全额核拨经费单位长期职工。男年满55周岁、管理(技术)岗位女年满50周岁、生产(服务)岗位女年满45周岁原则上退出岗位,实行离岗退养。

3、   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年龄不到五年职工,因企业生产任务不足未能安排上岗而待岗(下岗)一年(含)以上或因身体原因(按《职工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达到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达到5-8级)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离岗退养,但要从严控制。

4、   原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定了《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服务协议》现已出中心但未上岗、连续工龄满30年(含)以上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离岗退养。

二、离岗退养办理程序

1、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达到离岗退养年龄条件的,由集团公司组织宣传部、人力资源部按管理权限提出意见,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退出领导岗位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岗退养和待遇审批手续。

2、对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和集团公司全额核拨经费单位职工达到离岗退养年龄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到有关部门(单位),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岗退养和待遇审批手续。

3、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集团公司核拨部分经费单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除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外),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意见,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离岗退养和待遇审批手续。

三、离岗退养期间待遇

1、按月发给离岗退养生活费。从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下月起按月发给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生活费,离岗退养生活费由基本生活费和职务效益补贴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离岗退养生活费 = 基本生活费 + 职务效益补贴

(1)、基本生活费根据职工离岗退养上一年度所在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集团公司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离岗退养时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和年功补贴系数确定。

基本生活费=离岗退养上一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离岗退养上一年集团公司职工月平资                                      2                 

×离岗退养时的工作年限×年功补贴系数

离岗退养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集团公司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10%以上的,按集团公司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10%封顶(下同,即计算离岗退养人员职务效益补贴时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遵照本规定处理)。

年功补贴系数由各单位根据效益和经济承受能力在1%--1.5%自行确定,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取1.5%。

(2)、职务效益补贴根据职工离岗退养时岗位和所在单位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职务效益补贴=所在单位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务效益补贴系数

由于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的工作单位主要是由组织决定的,为了体现相对公平原则,在计算职务效益补贴时,当其所在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集团公司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时,按集团公司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职务效益补贴系数根据职工离岗退养时所在岗位和任职职级的视同离岗退养时所在岗位任职经历;对按低职级(高职级任职年限视同低职级年限)计算的职务效益补贴系数高于按高职级计算的,按就高不就低执行。职务效益补贴系数取值规定如下:

A、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

正局级:三年及以下取1.3;三年以上,任职每增加一年(满),系数增加0.02

副局级:三年及以下取1.1;三年以上,每增加一年(满),系数增加0.02

正处级:三年及以下取0.9,三年以上,任职每增加一年(满),系数增加0.015

副处级:三年及以下取0.7,三年以上,任职每增加一年(满)系数增加0.015

B、 其他职工

职务效益补贴系数由各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在下述推荐区间自行确定:

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高级师:三年以下不超过0.5,三年以上,任职每增加一年(满),系数增加不超过0.01

中级师、主任科员、高级技师:三年以下不超过0.3,三年以上,任职每增加一年(满),系数增加不超过0.01

科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不超过0.1,按办理离岗退养时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增加补贴系数不超过0.005。生产(服务)人员(除技师、高级技师外)职务效益补贴系数按本款确定的系数的80%确定。

2、从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离岗退养职工所在单位和本人应按月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离岗退养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就高不就低和适当照顾原则从优确定,按本人离岗退养时缴费工资基数、本单位同岗位职级(工种)在岗人员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和离岗退养生活费三者就高不就低计算,对计算的缴费低于湖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湖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本人不愿意超过离岗退养生活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按本人上一年度离岗退养生活费月平均水平作为较费基数,但不得低于湖北省规定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

3、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职工推出岗位离岗退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离岗退养前的工龄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4、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待遇。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离岗退养时的计提基数和离岗退养生活费就高不就低确定。

5、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既企业年金)待遇。按集团公司和各单位有关规定缴存,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办法出台后遵照企业年金办法执行。

6、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防暑降温费、冬季烤火费等福利待遇。

四、建立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正常调整机制

为了建立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随所在单位工资增长相应提高调整机制,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原则上每年7月1日根据上年度本单位工资增长情况调整一次。当离岗退养人员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不予调减,但计算今后年度工资增加额时要扣除以前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额。生活费调整计算公式为:

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月调整增额=所在单位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额×职务效益补贴系数

离岗退养人员所在单位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集团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时,所在单位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额按集团公司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额的110%封顶。

当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月调增额低于上一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额的30%时,按30%调增;当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月调增额高于上一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额的100%时,对100%以上的部分按10%调增。

五、离岗退养人员的管理

1、 各子、分公司的离岗退养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2、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和全额经费核拨单位的离岗退养人员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管理,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同时将其行政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3、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离岗退养的,由直管项目部负责管理(或由其主管施工局决定);直管项目部撤消的,由主管施工局负责管理,没有主管施工局的,由集团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管理。

六、 其它有关规定

1、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集团公司技术(技能)专家以及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在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及以上、仍在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实行离岗退养;对其中担任集团公司中层领导职务的,是否退出领导岗位由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2、对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及集团公司全额核拨经费单位职工符合离岗退养年龄条件而本人未申请离岗退养或本人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申请退休的,在其工作期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和企业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低于湖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纳。

3、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违法乱纪等由本人过错原因下岗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下岗而又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享受离岗退养待遇,实行下岗休息,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比照企业所在地失业补助金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由本人和企业按湖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缴纳。

4、离岗退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退休条件时(包括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一律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5、离岗退养人员作为在册职工管理,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在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对上一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未统计公布前的离岗退养人员,按前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计算基数预发离岗退养生活费,工资水平统计公布后即按规定重新核定,多退少补。

6、为充分发挥离岗退养人员的作用,对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返聘,返聘办法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身体原因而申请离岗退养人员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的,自聘用之日起停止享受离岗退养待遇。

7、离岗退养人员因管理关系划转(不包括委托代管)、机构改革重组合并在一个单位的,对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生活费是否重新进行调整由新的单位研究决定。合并后调整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待遇的,按新的单位统一进行调整。

七、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职工离岗退养试行办法》(中葛劳字[1998]第29号)、《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退养试行办法》(中葛劳字[1998]第30号)、《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直属机关及集团公司核拨经费单位职工离岗退养试行办法》(中葛劳字[1998]第31号)同时停止执行。

八、对本办法执行前已离岗退养人员的待遇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以2015年为基数计算,调整后生活费高于原待遇40%以上的按40%封顶,调整后生活费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执行。

九、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及集团公司全额核拨经费单位离岗退养遵照本办法执行。集团公司所属其他单位在确定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待遇时,可根据本单位效益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制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其他遵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内退人员的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人员岗前培训管理规定05-06

参公人员管理规定03-24

辅警人员管理规定05-15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05-26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03-09

内退申请书06-06

内退申请书05-10

就餐人员管理规定(通用7篇)03-18

职工内退申请书06-09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规定(精选10篇)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