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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境外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5 22:38:2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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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境外管理规定

境外较廉洁国家或地区都针对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的问题制定了制度,有效规避了公职人员的违规收礼行为。境外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立法禁止公职人员违规收礼、严格设定公职人员收礼的价值额度、妥当处置既收礼品、严厉惩处违规收礼行为、多渠道监督违规收礼行为。结合我国公职人员收受礼品问题及有关制度的现状,我国公职人员收受礼品制度设计可朝以下方向完善:立法禁止公职人员违规收礼、严格规定可收受的礼品、规范既收礼品处置方式、严惩公务员违规收礼行为、完善对公务员违规收礼行为的监督机制。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公职人员违规收受礼品的现象并不常见,礼品大多限于传统文化中亲友之间的“礼尚往来”。随着国门的打开和新旧体制的转轨,公职人员违规收受礼品问题滋生。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违规收礼问题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危害性的社会问题。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收礼行为,党和政府已经制定了不少的法规政策, 但收效不明显。借鉴境外较廉洁国家或地区预防、遏制和治理公职人员违法违规收受礼品行为的有益做法,可以提高我国公职人员收礼行为规范工作的有效性,降低治理成本。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视野下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法律问题研究”(11BFX135)的中期研究成果。 

一、公职人员收受礼品问题的界定 

(一)公职人员违规收礼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针对各国各地区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现象制定了《官员礼物通用法律(Gifts for Officials--Generic Law)》,指出要用“道德标准”和“市场价值标准”来界定收受礼品行为是否合法。“道德标准”即公职人员收受礼品行为的检测需要经过四项公共道德标准,真诚(genuine)、独立(independent)、自由(free)、透明(transparent),不符合以上标准的收礼行为必须禁止。“市场价值标准”即需要对礼品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若其市场价值超过规定标准,无论礼品的性质是否符合四项道德标准,相应的收受礼品行为都属于违规收礼。其中“礼品”的内涵是指任何形式的价值很大的礼品,无论是消费形式还是其他形式,例如摆设品、手表、钟表、图书、家具、雕像、艺术品、珠宝、固定资产、服装、葡萄酒/白酒、贵重金属或石头,还包括娱乐、款待、旅游或其他形式的有很大利益价值的礼品。 

我国《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的第二条清晰地界定了违规收受礼品行为,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即在“国内交往”的大范围之内而非仅“国内公务活动”,规定了收受礼品的原则——无论是公务活动还是非公务活动,只要有可能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必须禁止收受。《规定》还指出“收受的其他礼品,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需登记”,即不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礼品,超过一定金额限制就必须登记,且按规定须上交的礼品一律上交。 

综合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公职人员违规收礼行为可以界定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有损公共道德的礼品馈赠,即可能与公职相关联、与公正履行公职相冲突、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与社会公共伦理相违背的礼品馈赠;二是指收受不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与履行公职没有冲突的、甚至与公职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礼品”,但礼品价值超过一定标准。参观或访问与自己没有工作关系的单位时所收到的礼品、大型活动中人人都有的纪念品、公职人员因为做好人好事收到的当事人所送礼品以及根本不知道送礼者是谁等的礼品都属“其他礼品”。简而言之,凡是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有损公共道德的礼品,一律不得收受;除此之外,“其他礼品”的价值不得超过某一规定标准。 

违规收受礼品最为严重的情况之一是违规收受礼品后“隐匿不缴”。在中国,隐匿不缴行为已经成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灰色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一种特殊的而且极为严重的收受礼品问题。[2]对此,我国刑法第394条严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二)违规收礼与接受正常馈赠、收受贿赂的区别 

1.违规收礼区别于接受正常馈赠 

违规收礼与接受正常馈赠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与违规收礼不相同,正常馈赠一般是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社交礼仪,是人之常情。违规收礼与接受正常馈赠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动机和目的不同,正常馈赠属于人情往来,用于表达情意和巩固关系;违规收礼则一般包含有利害关系。二是送礼的方式和性质不同,正常馈赠是送礼者以公开的方式合理地表达心意;违规收礼则经常以隐藏保密的方式进行利益交换。三是礼品价值的不同,正常馈赠多为“礼轻情意重”,违规收受的礼品则往往价值较大。 

2.违规收礼区别于收受贿赂 

违规收礼与收受贿赂二者之间既有着一定的联系,也有本质上的区别。违规收礼后若未能及时上交,且违规收礼者利用职务之便确为送礼人谋利,违规收礼则构成一种受贿行为。此外,二者的处置方法不同,违规收礼通常会遭受批评、停职等惩处,而收受贿赂往往得追求刑事责任。 

二、境外规避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的措施 

(一)立法禁止公职人员违规收礼 

境外比较廉洁的国家或地区都颁布了正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职人员的收受礼品行为。例如,韩国颁布了《公职人员伦理法》和《公职人员保持廉洁的行为准则》,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得接受财务、房地产、礼物或娱乐”。美国颁布了《政府道德法》和《美国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政府公职人员“基本禁止接受外来的礼品”:政府雇员不应利用其职位或从禁止送礼处索要或者接受赠与的礼品。英国在《公务员法典》中明令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廉洁和判断力的礼品、服务或其他好处”。 

(二)严格设定公职人员收礼的价值额度 

境外比较廉洁的国家或地区对公职人员收受礼品金额的规定十分细致,既有对一次性收礼金额的限制,也有对年度收礼价值总额的限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被透明国际评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芬兰。芬兰是经济发达的北欧国家,廉洁自律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为了避免违规收礼行为的发生,芬兰公务员入职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向有经验的公务员请教收礼的底线在哪里。他们明确划分工作与生活的界限,对待工作时保持廉洁自律,而请客送礼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不会对他们执行公务造成影响,这就是芬兰公务员队伍里流行的AB制,即在工作中扮演A角,在生活中扮演B角,互不混淆。 

(三)妥当处置既收礼品 

境外各国各地区对既收礼品的处置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礼品退还给送礼人,如美国政府规定公职人员已经收受的礼品是实物,雇员可归还原物。二是官员自己花钱买下超出限额之外的礼品,政府官员在国内外交往活动中收受的礼品若超过规定价值限额,本应上交归为国家财产,如果官员希望私人收藏并且得到允许,则需要自己掏钱买下。如芬兰、新加坡、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既收礼品的市场价值超过规定金额,超过部分官员可以花钱购买。三是将礼品捐献给慈善组织或者销毁,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易腐坏的礼品。如《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准则》规定,“经过批准可将易腐坏的礼品转赠慈善组织或者销毁,或者由办公室人员共享”。 

(四)严厉惩处违规收礼行为 

在能够创造“廉政奇迹”的国家或地区,官员能够廉洁自律不违规收受礼品,根本原因在于违规收受礼品的后果十分严重,可能会被停职、开除、监禁。芬兰、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对违规收礼者的惩处措施十分有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芬兰作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其公职人员的“腐-败成本”是相当高的。对其公务员来说,收礼和吃请绝对是“天大的事”,违规收受金钱、珠宝、特殊贷款、免费旅行等礼品都可以被视同受贿,不仅立即免职,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般性罚款到4年监禁的处罚,并且终身不得担任公职。美国官员如果违反了规定,原则上轻者申戒、重者可能丢饭碗,再重者触犯法律可判处15年以下监禁。新加坡是“高-薪-养-廉”的典型国家,虽然公务员待遇丰厚,但对违规收受礼品行为的官员毫无留情。新加坡法律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礼品馈赠和饮宴邀请等,一经查出,以贪污论处。官员一旦因为违规收礼被认定违法贪污,每月薪金的40%累计起来的所有公积金将被没收,官员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 

(五)多渠道监督违规收礼行为 

独立机构监督是政府设立独立监督机构,对公职人员违规收礼行为进行监督。独立监督机构直属于最高领导层,具有权威性,并且不受任何其他权力或利益的控制,处于超然中立状态,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及时性。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等机构行政与执法合一,毫无畏惧高-官大官,在清楚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对公职人员的收受礼品行为进行监督。被称为“第四权力”的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促使公职人员按照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规范自身言行的一种社会行为。在针对公职人员收礼问题的监督体系中,境外的舆-论监督结合民众投诉与举报,形成了最广泛的监督力量,对规范公职人员收礼行为的作用十分突显。在香港,群众的实名举报率已由30%上升到60%,[3]可见全民监督的范围之广、作用之大。 

三、境外公职人员收受礼品制度的借鉴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我国需要吸取境外各国各地区的经验,建立起一套完备有效的规避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的制度。 

(一)制定颁布《防止利益冲突法》《公职人员道德准则》 

我国目前对公职人员受礼行为的约束, 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行政规定。行政规定对于公职人员违规收礼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规避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它们很难在社会广阔领域里及时有效地约束公职人员的违规收礼行为。通过借鉴境外的经验,我国需要尽快制定和颁布相应的法律,从根本上禁止公职人员违规收礼,并且用立法和严格执法来引导社会风气向廉洁方向发展 

1.颁布《防止利益冲突法》,禁止公职人员收受礼品 

收受礼品制度属于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立法时应当属于防止利益冲突法律的内容。制定颁布《防止利益冲突法》,除去规定的例外情形,基本禁止公职人员收受礼品。在具体操作时,首先,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提供合法途径让民众参与立法讨论、监督,要避免立法“在狭窄的组织范围内”讨论[4]。其次,立法应尽可能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应明确规定“基本禁止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礼品的含义”“礼品的处理”“例外情况”等详细内容。 

2.制定《公职人员道德准则》,加强公职人员道德建设 

加强廉政立法,特别是制定和健全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法,是境外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国公职人员的工作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面对收受礼品问题的时候,公职人员具有守护道德底线的义务。制定《公职人员道德准则》,目的在于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建设,用特别严格的标准来约束公职人员的收礼行为。2011年10月17日由我国国家公务员局印发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其中明确要求公职人员要有公正廉洁的基本品质,“不以权谋私,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大纲》的制定对于规范公职人员收礼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如果内涵抽象的公职人员道德、职业道德,能够进一步细化为《公职人员道德准则》,则会对遏制公职人员违规收礼行为产生更加明显的效果。 

(二)严格控制可收受的“其他礼品” 

首先,必须完善对礼品范围的界定。《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指出,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随着社会的进步,礼品的外延形式越来越丰富,至少应包括娱乐、款待、旅游等消费形式或其他形式的有很大利益价值的礼品。其次,增加有关一年内收受礼品限额的条款,《规定》指出每次收受礼品的市场价值不得超过200元,而对一年内收礼的限额没有规定。再者需要设立专门的礼品价值评定小组,认定礼品的实际价值,特别是需要对非标准性工业产品(如古董)、特殊品(如邮票)等礼品进行价值评估,以免公职人员在“礼品价值不大”上钻空子。

(三)规范既收礼品的处置方式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规定了“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即国内对于既收礼品的处置方法是登记、上缴国库。登记上交礼品是一种较好的礼品处置方法,但是礼品上交后的处理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礼品上交这种处置方式后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送礼者认为政府已经收受了他们的礼品;二是礼品上缴容易造成上层官员私吞礼品等贪污行为;三是礼品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境外对既收礼品的处理措施,首先尝试及时完整地退还礼品,既避免了违规收礼的发生,又可以处理好送礼者和收礼者的关系,让送礼者清楚下次无需送礼。其次是公务人员自己花钱买下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这种行为避免了公职人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表明他收礼品和“买礼品”是私人行为,与他是否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没有关系。 

(四)严惩公务员违规收礼行为 

我国对公职人员违规收受礼品行为主要采取的惩处措施是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这相对于境外的停职、开除、监禁等惩处措施,显得宽容多了。惩处措施的不严厉导致公职人员对收受礼品行为存在着广泛的侥幸心理。境外各国各地区对违规收礼的惩罚极为苛刻,并且以法律作为充分依据。综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境外的成功经验,可加强对违规收受礼品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公职人员具体违规收礼的价值,可处于罚款、严重者停职甚至监禁等惩罚。只有以严厉的惩处方式做后盾,存在收礼动机的公职人员才会自觉收回贪婪之手,不为眼前的小利触犯法网。 

(五)完善对公务员违规收礼行为的监督机制 

我国现行的约束公职人员收受礼品规定的实施, 是一种相对封闭的运行模式,其操作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自身,这就往往使得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合二为一。政府在对收礼行为进行管制时,很容易脱离社会公众最广泛的监督,这是我国公职人员的收礼行为常常引起民众不满的症结所在。通过对比国外已成体系的收受礼品监督机制,可以发现,我国对公务员收礼行为的监督机制需要强化。在我国,党和政府以及全体民众需要共同努力,对官员收受礼品行为进行多渠道的监督。监控机制是一个开放性的监控机制体系,[5] 是由多种监督方法和监督渠道组合而成的综合体,我国监督机制需要抓好以下几点。 

1.建立统一、独立、专管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要自成体系,专门监督公职人员违规收礼行为,接受上一级监督机构的授权,并且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指挥、干涉监督机构的工作。监督机关所有的选任、调动、奖惩等事项均由监督机构自身或授权机关决定,独立于其他机关之外。纵向的监督机关新机构、新体制,不仅能够对有收礼动机的公职人员形成威慑力,而且能够减少官员收受礼品隐匿不报现象的发生,同时打破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的僵局,能够避免监督过程中的相互扯皮,使得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得到增强。 

2.增强舆-论力量对收礼行为的监督 

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的传播媒体和新兴的互联网, 曝光甚至批评公职人员违规收礼的不良现象和不当行为。马克思说,舆-论是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和强制的力量”,它对公职人员的收礼行为形成某种约束,而且制衡着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我国需要为舆-论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强舆-论力量对收礼行为的监督。 

3.拓宽民众监督渠道 

民众监督是对党和政府的监督的重要形式,民众监督是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和国家主人翁地位的根本体现。同其他的监督形式相比, 民众监督更具有根本性、广泛性,但民众监督不具强制性, 我国目前有些地方官员收礼已经成为一种风气,根本不会理会群众的看法,有的地方甚至还存在压制、打击报复监督群众的现象。拓宽监督渠道是实施监督的必然条件,也是当前实施有效监督的薄弱环节,还需要从法律程序上保证民众监督渠道的畅通,保护监督者不被打击报复,这也是完善参政党的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 

综上所述,要想从根本上规范公务员收受礼品行为,我国必须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基本禁止公职人员收受礼品,合理处置既收礼品,严惩违规收礼的公职人员,使我国的礼品制度真正发挥实际效用。 

国外公职人员的道德诚信管理2015-09-06 15:41 | #2楼

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陆续签署以来,世界多数国家为防治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以避免利益冲突为目标,把公职人员道德诚信管理上升为国家战略,强化道德伦理法律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采取了一些公众期盼度高的具体举措,用以推动反腐-败进程。

做法不一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很多国家,财产申报制度是提升公职人员道德诚信水平的重要举措,同时配套相关制度,一般有公民身份管理制度、金融实名制度、交易记录可疑报告制度等。目前,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做法不一,效果也有差异。

申报主体范围不尽相同。阿根廷、俄罗斯、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乌干达等国家要求全体公职人员申报财产。日本、英国、美国不要求普通公务员申报财产。韩国申报财产的公职者占全国公职人员总数的18.8%。法国1988年推行财产申报制度时,申报主体是政府成员、议会主席和,后扩大到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员,目前向政治生活透明委员会申报财产的是6000余名重点人物。多数国家要求申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也有一些国家包括直系亲属和二代血亲,或扩大到祖父母和孙子女。

申报财产涵盖内容不尽相同。多数国家规定,申报财产范围是本人及配偶名下的工资收入及各类财产,包括工资及其他收入、国内外存款、保险证券、不动产、黄金、首饰宝石、家具、收藏艺术品、带动力的车船飞机、品牌、营业权和客户资源、债务等。俄罗斯《反腐-败法》规定,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须申报收入、房产和银行存款。2012年普京签署法令,还要求申报大额支出,如果支出超过家庭近3年的收入总和,须说明资金来源。去年底,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禁止国家公职人员拥有海外资产的法律草案,要求公职人员2015年6月1日前注销账户、转让不动产和有价证券,公职人员离职3年后才能拥有海外资产。

申报和受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采用任期申报方式,有的采用定期申报或情况变动后的不定期申报方式;有的采用公开申报方式,也有的用秘密登记方式。柬埔寨《反贪法》规定,申报人员在就职和卸任时,向反贪机构申报在国外的财产和债务。韩国《公职者伦理法》规定,政府、国会、司法机关的高级公职人员每年申报前1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应申报财产的公职者退休后还要延伸5年登记财产。新加坡要求财产发生变动时随时申报。各国受理申报的机构也不同,泰国由反腐-败机关受理,马来西亚由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受理,美国公务员向所在单位主管道德的部门登记备案。

申报信息公开与否及程度不尽相同。新加坡基本不公布申报信息。法国原来只公开当选总统的财产状况,2015年4月扩大公布了38名政府内阁成员的银行存款和房产。越南的申报信息原作为机密保管,近期改为一般在职人员申报信息由本单位领导人决定是否宣读或张贴,当选候选人申报信息对代表会议公开,政府、社会和行业组织公职人员的申报信息在单位内部公示。巴西在互联网上公示财产申报信息。美国约有30万公务员申报财产,只有2.5万高级官员和公务员向社会公布财产。

拒绝申报和申报信息不实的责任不尽相同。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一般通过法律规定申报义务主体承担拒绝申报和申报信息不实的责任。墨西哥2002年通过《信息公开法》,约1万名公务员因没有及时申报财产而受到处罚。俄罗斯法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将被解除公职。美国对虚假申报者处以最高5万美元罚款和1年监禁。菲律宾首席大-法官科罗纳涉及隐瞒外汇存款240万美元,以财产申报不实遭参议院弹-劾。

审核申报信息的做法不尽相同。考虑到审核成本高,只有少数国家建立了审核制度。新加坡只有在接到检举投诉时才会调查申报人的财产状况。巴西由税务部门建立公民单一税号进行税务稽查,如发现财产变动较大,须出示所有账目,并对细节作出说明。西班牙利益冲突办公室通过财务税收信息系统和银行系统审核调查。保加利亚委托税务局下属的收入署、司-法-部下属的司法登记局审查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不尽相同的财产申报制度,效果也有差异。在不少国家,迫于拒绝申报财产和申报信息失真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压力,公职人员道德诚信水平得到提升。但也要看到,财产申报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多数国家没有专门机构进行审查,申报是否属实全凭个人意愿;配套制度不健全,法律也有漏洞可钻,如申报主体定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国家,公职人员会将财产转移到父母和成年子女名下;相当多国家的公职人员对财产申报有抵触回避心理;财产申报与公开也成为一些国家政客的作秀之举,没能有效减少腐-败。

以多种手段规范管理公务用车

世界各国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做法是:无论配备固定专车,还是保证公务用车,多实行规范管理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并日益扩大社会化租赁方式的使用。

限制配备公车的级别和价格。德国联邦政府只为联邦级领导人和各、国务秘书配备专车,司局长级官员只保证公务用车。芬兰只有总统、政府、外交部长、内务部长、国防部长、议会议长有专车,首都赫尔辛基仅1人有公务用车。加拿大副部长级以上官员配备行政用车,部长级公车价格不超过3.24万加元,副部长级公车不超过2.7万加元。

大力削减特权车。俄罗斯总统普京先后两次下令整治“特权车”。2015年整治行动使配备警灯和警报器的车辆由7000多辆减至968辆。2012年5月,普京签署总统令,再将配备警灯和警报器的国家机关车辆由968辆削减为569辆。

区分公车与私车的使用时间和场所。博茨瓦纳公车挂红底白字车牌,民用车挂白底或黄底黑字车牌;每逢双休日,公路上只有民用车在行驶;政府还设公车加油站,节假日休息。澳大利亚也对公车和私车发放不同的牌照,规定公车不得出入豪华娱乐场所和购物场所,一旦在超市或娱乐场所停车场发现公车,每个公民都可以举报,有关部门会调查当事人。

详细记录公车的行驶信息。德国规定,公车须有行驶日志,由司机每月交主管官员审核。加拿大要求公车司机记录每次使用时间、出发及目的地、使用人与用途、行驶里程、相关花费等。联邦政府还与有关公司签约,向每部公车提供1张卡,车队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公车加油、保养、维修等数据。公车使用部门每年向财政委员会报告信息,由审计部门审查。

采用电子手段防控公车私用。瑞典设有“公务车监控系统”,任何人用车,须先按下“公务”或“私用”按钮,代码器将该车代码发往监控卫星,卫星把代码及汽车所在方位信息传给中央监控台。监控人员如发现按下“公务”按钮的汽车驶向别墅或娱乐场所等地,会用无线电话询问开车者“为何用公车办私事”。美国也在很多公车上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监视车辆行驶路线和停泊地点。联邦政府官员违规使用公车,可受到停职1个月直至开除的处罚。

提倡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或使用私车。芬兰公务员外出办公,可使用政府和议会发的出租车券乘坐出租车。日本包车和租车占公务用车较大比例,政府鼓励公职人员乘坐公交并给予补贴。德国国防部和各州主管部门租赁相当数量的社会车辆办理公务,就连接待外国元首有时也从汽车公司租车。挪威鼓励用私家车为公家办事,并按实际里程给予汽油费补贴。

从总体上看,多数国家配备公车并实行规范化管理,依靠社会参与监督,有效提升了公职人员的公车公用意识;一般公务用车,通过实报实销、货币补贴或发放车券等,走社会化租赁使用之路,明显降低了行政成本。

限制公职人员公-款宴请和送礼行为

规范公-款接待和限制收受礼品,是许多国家防止利益冲突最为重视的内容,多被纳入公务员道德操守行为规范或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公-款宴请和收受礼金礼品行为,长期坚持便使公职人员逐渐养成廉洁自律的习惯。

限制公-款招待及用餐对象。联合国规定,各级机构招待费不能用来宴请本组织的官员。大部分国家内部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宴请。韩国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准与工作对象一起用餐。

制定接待或接受宴请标准。美国将宴请纳入道德管理范围,限制餐饮额度,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每人每餐超过20美元的宴请,每人接受同一机构的宴请全年不得超过50美元,一些地方宴请招待费低至每餐人均10美元。

公务接待计划提前报批。俄罗斯公务宴请报批程序复杂,一般要经过5道程序。美国公务接待通过预算控制,超支部分由个人自付。美国马里兰大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宴请中国代表团,比接待预算超出1瓶啤酒,这位院长便自付了啤酒钱。

制定收受礼金礼品规则。德国各地通过立法确定公职人员收受馈赠的标准,收受现金超过10欧元、礼品价值超过20欧元,便会受到处罚。美国规定,下级不能给上级送礼。韩国规定,公职人员不许把婚丧嫁娶事宜通知亲戚和密友以外的人,结婚收取礼金不得超过3万韩元(不到200元人民币)。新加坡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礼品礼金;虽未禁止亲朋好友间互赠礼品礼金,但反贪机关和司法机关会分析评估是否超出合理限度。

建立礼品上缴登记制度。欧洲多数国家公务活动一般不送贵重礼品,只送低值纪念品或即食食品。澳大利亚规定,议员接受礼物必须登记。马来西亚规定,公务员收到礼物要报告上级主管,价格偏高的必须交公,上级认为不贵重的才允许留下。新加坡规定,收到礼品礼金须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如数上缴,或经有关机构评估价格并支付费用后方可留下。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社会舆-论对效仿国外一些反腐-败治理举措呼声很高,但因对国外具体情况不甚了解,难免产生概念化的认知。在对定位和目标把握不清晰的前提下,盲目提出过于笼统的要求,难以真正有效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借鉴国外公职人员道德诚信管理的经验教训,我国应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针对当前公职人员在道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职人员道德诚信管理体系,强化治理公职人员道德失信措施的可操作性,以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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