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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标管理规定

时间:2022-05-19 10:41:21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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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标管理规定

一、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国家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招标信息发布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预先与招投标中心协商,确认开、评标会议室和开标时间,填报《招标活动预安排表》(见附件2),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向招投标中心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或任务通知书复印件、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单位(法人)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经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招标公告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二)招标代理机构除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外,还须在省政务大厅网站(省招投标信息网,以下简称省招投标信息网)同步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和完整。在省招投标信息网和其他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三、标书发售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标书发售时间,指派专人在省政务大厅设立的业务窗口发售标书并受理投标报名。

(二)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在省政务大厅进行的招标项目,自标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依法最短不得少于20天,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大桥、特长隧道等项目不得少于28天。标书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投标人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投标

(一)投标前的踏勘现场、标前答疑会(说明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组织。

(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投标中心指定的地点组织投标人签到、受理投标文件和收取投标保证金(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的,应提交银行汇款凭证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收保存,开标前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一律拒收。

五、开标

(一)开标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在省政务大厅开标室公开进行,不得提前和无故延后。

(二)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开标的前1个工作日派专人到开标、评标现场布置会场,检查评标设施是否完备,做好评标软件安装测试等项工作。

(三)开标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出席。

(四)开标应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首先由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开标会场纪律、公布评标原则及办法等有关事项。

2.唱标前,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现场检查并公证,或征求所有投标人同意,由现场监督人员检查确认。

3.招标代理机构对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对开标过程认真记录、存档备查。

4.唱标过程要在开标会场的投影幕上同步显示,投标报价表要通过实物展台向所有投标人展示。

六、专家抽取

在省政务大厅进行的招投标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评标专家必须在省政务大厅建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自行指定专家。专家抽取程序严格按照《省政务大厅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及专家抽取办法》执行。

七、评标

(一)评标活动一律在省政务大厅封闭评标区内进行。

(二)招标代理机构须填写《评标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并于评标的前1个工作日报送招投标中心及时录入电脑。评标开始前,上述人员进入评标区时,招投标中心将严格按照登记表上的名单进行核对,名单以外人员严禁进入评标区。参与现场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得超过1人。

(三)评标专家须通过指纹识别或持有效证件进入评标区,工作人员须持有效证件进入评标区,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须佩带身份标牌进入评标室。

(四)参加评标人员主要指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五)参加评标的所有人员在进入评标区时,必须将通讯工具交由封闭评标区签到处的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不得带入评标现场。

(六)评标工作具体要求:

1.评标时,必须由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评标纪律、评标标准和办法、以及回避事项等。

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3.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民-主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具体组织评标工作,招标人的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4.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对每个专家的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如有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规定进行打分的,应及时提请改正。

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成员之间不得私下串通,干扰他人独立评标。

6.评标委员会成员如需投标人答疑,应当众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统一由现场工作人员组织进行。投标人答疑统一在评标区外的答疑室内进行,专家询标统一使用语音变声技术。

7.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机,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引导意见,干扰专家独立行使专家权力。

8.评标期间,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一律不得离开评标现场。

9.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代理机构的现场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和协助评标委员会整理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现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后生效。

10.评标应当日完成,原则上不搞过夜评标。

八、中标结果公示

(一)在省政务大厅进行的各项招投标活动,中标结果须在省招投标信息网和省政务大厅电子屏幕上公示。

(二)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时,须向招投标中心提交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中标结果公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证明或备案说明。

(三)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示的事项。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信息须注明公示的起止时间,公示期限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指定媒介和省招投标信息网,以及省政务大厅电子屏幕上发布的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九、现场监督

(一)在省政务大厅进行的标书发售、投标、专家抽取、开标和评标等关键环节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人员进行现场全程监督。

(二)开标、评标和专家抽取实行全程声像监控,刻制光盘,建档保存。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省政务大厅进行的各项招投标活动。

(二)本规程由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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