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员工管理>《外聘技术人员休假管理规定

外聘技术人员休假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5 22:40:4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外聘技术人员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人员休假管理规定2015-09-06 14:34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

第1条 为了完善公司的休假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婚假、丧假、病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看护假、哺乳假、孕期休息、年休假、事假、工伤假、公假等假别的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

第2条 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章 休假假别

【婚假】

第3条 已婚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可以申请婚假、晚婚假。

1、休假天数:员工初婚或再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其中初婚属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2、假期待遇:休假期间标准工资100%支付。

3、申请资料:结婚证及双方身份证的(验原件、交复印件)和《员工请假申请表》(附表1)。

4、细则规定:

1)假期必须自结婚证签发日起至三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遇节假日不顺延。

2)入职公司之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员才享有本休假待遇。

【丧假】

第4条 所有在职员工可以申请丧假。

1、休假天数:3天。

2、假期待遇:休假期间标准工资100%支付。

3、申请资料:死亡证明(如: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记录等)和亲属关系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和《员工请假申请表》。

4、细则规定:

1)丧假申请条件为员工的直系亲属(本人或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2)该假自上述证明开具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遇节假日不顺延。

【病伤假】

第5条 所有在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接受治疗或遵医嘱须休养,可以享受病伤假。

1、休假天数:参照有关诊断病休证明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中的医疗期。

2、假期待遇:根据在本公司的工龄,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支付标准工资∶

工龄 ≤  2年,按照60%支付;

2<工龄≤5年,按照70%支付;

5<工龄≤10年,按照90%支付;

10 年<工龄 ,按照100%支付;

3、申请资料:病休证明(交原件)和《员工请假申请表》;对连续3天(含)以上或月度累计5天(含)以上的病伤假需另附对应的医疗病历(验原件、交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4、细则规定:

1)病伤假最小休假单位0.5小时。

2)病休证明须是深圳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深圳市外县(区)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开具。

3)如果需要转至市外就诊,原则上须先经过深圳市内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诊断意见。

4)病伤休假天数按照日历自然天数计算,遇节假日不顺延。

5)一般情况下休假须本人向上司请假。紧急状况时,可接受电话或代理请假,但申请天数以一天为限。且在事发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紧急情况可能包括:

①上班时间身体感觉不适须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的;

②休息时间身体感觉不适须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次工作日不能回公司上班的;

③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无法按时出勤的。

6)病伤假不包括下列情况:

①员工因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而受伤的;

②员工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而受伤的(如打架斗殴);

③做美容手术,牙科治疗,近视眼矫正手术以及常规性的健康检查等;

④超过医疗期后需要继续休假的。

【产假】

第6条 女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享受以下产假。

1、休假天数:

1)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2) 已婚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

3) 难产的(如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

4)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产假15天。

5) 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产假35天。

2、假期待遇:休假期间标准工资100%支付工资。

3、申请资料:结婚证、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产检证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如难产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和《员工请假申请表》。

4、细则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的假期须一次性连续休完,遇节假日不顺延。

2)员工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生育者,公司向政府部门报告。

3)员工在怀孕以后,必须主动向上司告知,上司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孕期员工的工作。

【计划生育假】

第7条 员工凭医院证明可以享受以下休假。

1、休假天数:

1)安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日起休假3天。

2)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日起休假7天;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日起休假21天。

3)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日起休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日起休假42天。

2、假期待遇:休假期间标准工资100%支付工资。

3、申请资料:医院(计生部门)相关证明、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和《员工请假申请表》。

4、细则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假期须一次性连续休完,遇节假日不顺延。

【看护假】

第8条 男员工可以享受看护假。

1、休假天数:10天。

2、假期待遇:休假期间标准工资100%支付工资。

3、申请资料:结婚证、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和《员工请假申请表》。

4、细则规定:

1)原则上必须先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方可休看护假。特别情况可以从婴儿出生日

起申请看护假,但必须在婴儿出生后40天内补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否则已休假期按年休假或事假应对。

2)看护假必须在婴儿出生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连续休完,遇节假日不顺延。

【哺乳假】

第9条 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可以享受哺乳假。

1、休假时间:每天累计1小时(可采取推迟上班1小时或提早下班1小时的方式)。

2、假期待遇:休假期间标准工资100%支付工资。

3、申请资料:出生医学证明书、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和《员工请假申请表》。

4、细则规定:每天1小时的假期可累计使用,未休之哺乳假时间(每天1小时)亦不算做加班。

【孕期休息】

第10条 对怀孕七个月(含)以上,员工可以享受孕期小休。

1、休假时间:每天1小时(可采取推迟上班1小时或提早下班1小时或上午、下午工间休息各30分钟的方式)。

2、假期待遇:休假期间标准工资100%支付工资。

3、申请资料:产检相关证明、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和《员工请假申请表》。

4、细则规定:

1)每天1小时的假期不得累计使用。

2)员工在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4小时以内的产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年休假】

第11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新进员工符合以上条件的,满试用期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或下年度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 员工已经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2、假期待遇:休假期间标准工资100%支付工资。

3、申请资料:《员工请假申请表》。

4、细则规定:

1)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依员工申请,安排员工年休假。如员工未提出申请的,对未休完的年休假不折算工资补偿。且年休假必须在当年度内休完,不可跨年度累计。

2) 年休假最小休假单位为半天,可申请上半天或下半天休假,半天的界定标准是:根据排班的起始时间往后推3.5--4小时之间的进出打卡记录区分。

3)部门应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员工休假。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可以调整(取消、变更)员工的休假申请计划。

4)员工休假时年休假优先事假,即在年休假尚未休完前,如果申请4小时及以上的事假,将应

优先申请年休假(以4小时为单位)。

5)同时年休制度:在春节休假前后或因生产影响,公司或部门可以设定其单位的同时年休日。

6)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补偿。

7)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考核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8)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不得再享受年休假,对未休完的年休假亦不折算工资补偿。

【事假】

第12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处理可以申请事假。

1、休假时间:原则上连续事假不得超过10天(含),年度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

2、假期待遇:休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3、申请资料:《员工请假申请表》,必要时须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4、细则规定:

1)事假最小休假单位为0.5小时。

2)部门在审批员工事假申请时,必须保证工作(生产)的顺利推进,如休假影响工作,公司可

以调整(取消)员工的休假申请。

3)员工自提出离职申请日起,原则上不得再申请事假。如确需申请事假,则必须

顺延最后工作日或以相应的“不足通知期”扣除代通知金。

【工伤假】

第13条 员工因工负伤,经社会保险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可以休工伤假。

1、休假时间:参照医院及社保部门意见核定。

2、假期待遇:休假期间100%支付工资。

3、申请资料:《员工请假申请表》和《深圳市工伤认定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细则规定:

1)员工受伤必须是经过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为属于工伤后,方可按照工伤假应对。

2)员工因伤需要停工治疗,如果事后鉴定属于非工伤,可以按照医院建议批准相应病伤假,但

不得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医疗期。

【公假】

第14条 员工因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如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等)可以申请公假。

1、休假期间公司依法支付工资。

2、细则规定:员工休假前必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报告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休假。

【其他假期】

第15条 例外休假

1、本规定未列出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员工的假期。休假时间、休假条件按照规定执行。

2、因调班、临时休假、临时休业、出勤免除等情形的休假参照公司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 休假程序与审批职责

【审批职责】

第16条 员工休假职责明确如下:

1、员工:

1)必须如实地,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请休假所需的符合要求的证明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休假。并必须在完成休假审批手续后方可正式休假。

2、部门:

1)部门上司(主管及以上):在授权范围内对休假申请的真实性及所提出资料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根据出勤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工作进行调整。

2)部门责任者(经理及以上):在保证出勤率及生产运行的情况下,在授权范围内对本部门的休假申请作出审核、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3、人力资源科:

1)负责履行人力资源科在休假上的审核、批准、备案业务。

2)对部门的休假审批状况进行监察,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作出纠正,同时对异常休假情形提出报告。

【审批权限与休假程序】

第17条 各假别按照以下授权履行休假的审核和批准:                 

1、 请假、休假程序:

1)各部门人员上班时间请假者,经直属上级及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必须先将请假单交至人力资源部签字后方可休假。

2)夜班人员上班时间请假者,经带班人员批准后可休假,但部门必须于第二天将请假单交至人力资源部补签,人力资源部在核对其请假单及打卡记录后此次请假方为有效。

3)对于请假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请假的,由部门文员代填请假单并由部门经理批准后必须在当天班次内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批,方可生效,否则该请假单无效,按旷工处理。

4)凡请假后提前返回上班的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否则将按照请假单上的时限计算出勤。

2、请假审批权限:

1)三天(不含三天)以下由部门主管或经理批准(部门在批准时应考虑到工作的合理安排及向人力资源部核查该员工是否已超过公司规定的每年20天事假范围)。

2)三天及以上由部门最高负责人批准,高管请假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原则规定】

第18条 员工休假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员工休假申请原则上须由本人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提前亲自向上司申请(一般不接受口头及电话,传真,E-MAIL申请,也不接受事后补假及代理申请),否则以旷工论处。

2、各部门只能在规定的授权范围之内对员工的休假申请进行确认及批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员工申请休假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如果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将会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并由本人承担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

关政策,超出公司处分范围的,公司将会报告有关部门。

4、对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间之内上述休假累计超过15天(含)以上的,其试用期相应顺延。

5、员工根据本规定申请休假,不得以出勤方式代替休假来取得休假工资。

第四章 附 则

第19条 附则

1、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生效并实施。

2、本规定的修订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修订、解释,由公司相关责任者签字确认后生效。

3、 附表:《员工请假申请表》。

【外聘技术人员休假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带薪休假制度规定05-11

企业公休假制度规定05-11

公司年休假制度规定05-11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05-11

外聘员工管理办法05-17

考勤管理规定03-17

制度管理规定02-19

噪声管理规定10-26

公司管理规定04-19

士兵管理规定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