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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5 23:04:1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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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15]13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技术工岗位的聘任管理。

二、聘任条件

(一)我市现聘在工勤技能二级、三级岗位,且取得本工种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资格证书人员,在规定的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以申报聘任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

(二)申报聘任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或相应学历,对少数技艺较高、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6、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7、申报聘任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人员须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5年,聘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满5年,现仍在本工种岗位工作;申报聘任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人员须从事本工种工作满20年,聘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满5年,现仍在本工种岗位工作。

(三)在本工种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业绩突出、作出较大贡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其中:

“钱江技能大奖”、市级以上“首席技师”或“技术能手”获得者,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代表省、市参加全国或国际性技能竞赛者,申报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2年。

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前5名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申报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2年。

获得市级技术比赛前三名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申报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年。

符合上述多项条件者,应取放宽年限最高一项,不再累加。

(四)各区、县(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及市直各有关单位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和竞聘上岗实施办法。

三、聘任程序与要求

(一)市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 采取市级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统筹使用的方式管理。各区、县(市)属事业单位一级、二级岗位 由同级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统一管理。

(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申报程序:

市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拟聘人选,由事业单位组织竞聘推荐和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将《杭州市事业单位 工勤技能一 级岗位拟聘人员申报表》(见附件1)、相关证明 材料及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的情况说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后,由单位聘用。

区、县(市)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拟聘人选,由事业单位组织竞聘推荐和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将《杭州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拟聘人员申报表》、相关证明材料及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的情况说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后,由单位聘用。

(三)工勤技能二级岗位申报程序:

市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拟聘人选,由事业单位组织竞聘推荐和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将《杭州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备案表》(见附件2)及事业单位岗位变动相关认定表格,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后,由单位聘用。市直属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直接报组织部或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后,由单位聘用。

区、县(市)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拟聘人选,由事业单位组织竞聘推荐和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由单位聘用。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认真做好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拟聘人选的申 报和竞聘工作,严格推荐条件,严把推荐质量,规范竞聘程序,做到宁缺毋滥。

自本文件印发后首次申报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拟聘人选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同时报送《杭州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名册》(见附件3)。

四、其他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且已入轨运行的各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机关工勤人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规定2015-09-06 9:32 | #2楼

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e#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员聘用制管理工作,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和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以下统一简称为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包括领导职务岗位和非领导职务岗位)工作,必须在确定的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务数额、非领导职务数额或者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未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

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守法遵纪,积极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㈡具有应聘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㈢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管理岗位的工作。

㈣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以放宽到具有中专(中技、高中)学历。

㈤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工勤人员不得直接竞聘正、副处(县)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其中机构规格为正、副科(乡)级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不得直接竞聘正、副科(乡)级管理岗位。

五、工勤人员竞聘正、副科(乡)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相应任职资格条件、晋升所需资格条件及有关管理,暂按中共四川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 四川省党政群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川人任〔1991〕94号)的规定执行。

六、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七、工勤人员竞聘到管理岗位后,原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工人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自然解聘,工资按照中共四川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15〕49号)的规定执行,退休(退职)等相关待遇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 〈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 的实施意见》(川人发〔2015〕45号)的规定执行。

八、2003年以来,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实行了人员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自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以来已开展了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规范,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相应任职资格条件、晋升所需资格条件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工勤人员,应调整其聘用岗位直至调整出管理岗位。

九、今后国家、省对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有新规定的,再适用新的规定。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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