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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内部投诉管理规范

时间:2023-05-17 13:27:00 炜玲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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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内部投诉管理规范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员工内部投诉管理规范,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员工内部投诉管理规范

  员工内部投诉管理规范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投诉事件的处理程序,使得投诉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提升公司对外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外部所有的投诉事件。包含客户、员工的投诉。内部投诉事件主要是指:员工对公司内外事件处理结果或对事件本身有不同看法时,所做的投诉。外部投诉事件主要是指: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交期、发货、安装、售后、门店服务态度等行为不满时,向公司投诉部门投诉要求解决的行为。

  3、人事行政部属客户/员工投诉管理部门,是处理客户、员工投诉的责任部门,对客户、员工投诉的事件具有调查、取证、做出判定和处罚的权利。

  4、投诉受理人或事件中相关责任人职责如下:

  4.1 员工投诉事件处理相关岗位职责

  4.1.1员工投诉受理人职责

  a.受理人收到员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投诉部门的投诉,必须做好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事件责任人、事件过程、事件诉求等;

  b、负责责任归属判定和事件汇总、汇报;

  c、负责事件回复、追踪。

  4.1.2人事行政部经理职责

  a、对员工投诉受理人无法做出判定的事件做出判定;

  b、负责员工投诉的管理,有对投诉事件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做出处理的权利。处罚权限按《奖惩管理制度》中根据执行,超出权限上报执行。

  4.1.3 投诉事件所涉及部门负责人职责

  a、与投诉事件相关的责任部门需配合人事行政部的调查,并对事件提供处理意见;

  b、负责做好员工的沟通、协调工作。

  4.2 客户投诉事件处理职责

  4.2.1 客户投诉受理人职责

  a、投诉电话的接听及案件的登记;

  b、投诉案件的责任归属判定;

  c、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案件及追踪处理结果;

  d、负责对投诉事件的处理结果的回访。

  4.2.2 营销中心商务部相关人员职责

  a、 详查客户投诉的订单编号、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日期及其他信息;

  b、 为客户解决疑难或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c、 处理投诉并及时回电给客户;

  d、 及时向投诉责任人传达处理结果。

  4.2.3 售后部相关人员职责

  a、详查客户投诉的订单返修编号、返修数量、交货日期及其他信息;

  b、处理投诉并回电给客户;

  c、及时向投诉责任人传达处理结果。

  4.2.4 制造中心相关责任人职责:

  a、提报相关订单的生产环节、出货日期及其他信息;

  b、针对客户的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追踪、并对违反生产管理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做出处理。

  5、客户/员工投诉事件处理流程

  5.1员工投诉处理流程

  5.1.1员工投诉受理人在接到员工投诉时,需将员工投诉的事件、时间,责任人、事件经过、目前的处理结果、诉求、联系电话详细记录在《员工投诉本》上。员工投诉电话为028-82650505;

  5.1.2 员工投诉受理人在做好登记后,对明显能做出事件答案或做出解释的,应立即给予员工解释和处理;如不能对事件做出判定的,应于当日对事件经过进行调查、取证,并向上级汇报,上级根据调查取证做出判定。受理人根据判定给予投诉人和事件相关责任人通报;投诉人和事件相关责任人对人事行政部处理判定不服时,可向总经理、董事长申请复审,总经理、董事长判定为终审判定;

  5.1.3 投诉受理人于每周、每月底根据《员工投诉登记本》进行分类、统计,并上报。

  5.2 客户投诉事件处理流程

  5.2.1客户投诉第一受理人在接到投诉,需将客户投诉的内容登记在《客户投诉登记本》上,要将客户合同号、地址、投诉等内容进行详细登记;

  5.2.2 客户投诉第一受理人根据客户投诉事件判定责任归属,并将投诉事宜30分钟内送达相关部门的第二受理人进行调查;如是客户要求做出现场解决的,受理人应给予客户回复时间,并按时解决予以回复;

  5.2.3 第二受理人在接到投诉第一受理人对投诉事件的描述后,第二受理人需在30分钟内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回复予第一受理人,如需第二受理人直接回复的,第二受理人应在30分钟内给予回复;

  5.2.4 在查询客户所提出的问题时,制造中心要全力配合,20分钟内将相关数据及其他信息提报给投诉事件第二受理人;

  5.2.5 投诉第一受理人将投诉事件的处理结果登记在《客户投诉登记本》上,并应在处理结果出来后10分钟内或按客户要求时间给客户回复;

  5.2.6 投诉第一受理人于每周、每月底根据《客户投诉登记本》将投诉案件分类进行统计,并上报;

  5.2.7 投诉受理人应每周对已处理完毕的客户进行一次回访。

  6、客户/员工投诉事件的注意事项

  6.1 当投诉受理人在通过正常的处理程序不能对投诉问题进行解决时,需要将问题上报有关责任部门的最高领导人,由相关部门的最高领导人在1小时内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回复投诉受理人;

  6.2 客户投诉内容涉及到赔款、折让、退货等问题时,需及时向工程部经理、质量管理部质量判定负责人报告,工程部经理,质量管理部质量判定责任人在接到上报以后,需提出解决办法或给予明确解决时间。受理人根据以上两个部门的回复,与客户沟通、协调、回复;

  6.3 客户投诉内容若涉及其他公司、重大工程问题时,需要上报总经理、董事长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7、投诉奖惩办法

  7.1 员工投诉奖惩办法

  7.1.1受理人在接到员工投诉时,对不能处理的事件应于当日上报,人事行政部于三日内对员工所投诉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员工回复,超过时间,造成员工再次投诉或越级投诉的,予以罚款50元/次。如遇重大投诉事件,人事行政部不能作出判定,需于1日内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由总经理或董事长作出终审判定。

  7.2 客户投诉奖惩办法

  7.2.1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投诉受理人对投诉事件的报送后,需于1小时内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于1小时内及时回复投诉受理人或客户,如因不及时回复导致客户再次投诉,将对此责任人处以罚款30元/次;如果所投诉的事件特别复杂,不能按时处理的,应征得客户的同意,达成共识;不能造成客户的再次投诉,如造成再次投诉,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7.2.2如投诉事件上报责任部门所辖最高领导者,责任部门最高领导者需当天进行解决,如不及时解决导致客户再次投诉,将对此部门领导处以罚款100元/次;

  7.2.3投诉受理人未按规定时间对员工、客户投诉进行回复、跟踪、回访的,造成员工投诉的,每次罚款30~5O元。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而定,根据《奖惩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7.2.4若客户投诉直营店,经销商处理不当,态度恶劣,每发生一次,直营店的投诉奖励金全部扣除,如是经销商的,则每次罚款200元,每月汇总交财务。在货款中扣除;

  7.2.5若客户投诉公司内部员工(商务专员、售后专员、投诉受理人,安装师傅、测量师傅、安装主管、项目经理等)业务处理不当、违规操作、态度恶劣等情况时,每发生一次,罚30~200元。如因此投诉到媒体而登报、上网络等,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的,罚款100~500元,并视情况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7.2.6客户因投诉工期、发货、质量、售后服务、维修返修等不及时,不到位,投诉到媒体登报、上网络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50~500元。并视情况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7.2.7客户对公司服务、投诉处理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表扬的,每发生一次按《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7.2.8本制度未规定投诉事宜的,对相关责任人需予以处罚和奖励的,以《奖惩管理制度》为准。

  8、本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执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企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企业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企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二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三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三条 预算控制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四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业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的配套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员工内部投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提高各区域、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改善其工作态度,提升其服务协作意识,消除推诿扯皮现象,化解矛盾误解,高效支持公司核心业务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总部、区部、门店所有员工。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人力资源中心

  1、负责公司员工内部投诉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本管理规定。

  2、负责员工内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并对处理执行情况予以跟踪和检核。

  3、负责收集、整理和更新员工内部投诉,形成统计数据库并适时进行专项或综合性评估。

  (二)各区域人力资源部

  1、负责各区域员工内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并对处理执行情况予以跟踪和检核,同时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备。

  2、负责本区域员工内部投诉的收集、整理和更新工作,形成统计数据库并适时进行专项或综合性评估。

  3、负责将跨区域且难以通过本区域解决的员工内部投诉提交至人力资源中心,并协助人力资源中心的处理、跟踪和检核工作。

  (三)各门店人力资源部

  1、负责各门店员工内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并对处理执行情况予以跟踪和检核,同时向区人力资源部报备。

  2、负责本门店员工内部投诉的收集、整理和更新工作,形成统计数据库并适时进行专项或综合性评估。

  3、负责将跨门店且难以通过本门店解决的员工内部投诉提交至各区域人力资源部,并协助各区域人力资源部的处理、跟踪和检核工作。

  第四条 投诉范围

  本规定所定义的员工内部投诉,系在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各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上级领导交办及会议决议等条件下,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部门/员工应该做而不做的事项;

  (二)部门/员工应该做,因人为疏失忘记或漏做,经提醒仍未做的事项;

  (三)部门/员工应该做,因人为疏失错做,经提醒不更改弥补的事项;

  (四)部门/员工应该做,故意拖延而不积极去做的事项;

  (五)部门/员工应该做,但与公司要求和目标相差太远,工作效果较差的事项;

  (六)部门/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流程的事项;

  (七)部门/员工内部相互沟通协调无法解决的推诿扯皮事项;

  (七)部门/员工工作服务品质不良,对其他部门/员工爱理不理、态度恶劣甚至人身攻击的事项;

  (八)其他可投诉事项。 第五条 投诉原则

  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投诉人予以处罚。

  第六条 投诉方式

  投诉人应采取实名方式进行投诉。可采用RTX、电话、信函、面谈、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匿名投诉原则上不予接受。

  除此之外的其他方式,如转述、利用公司各种信息渠道张贴大小字报等,均视为不正当投诉方式,公不予受理,并视为违规行为加以处理。

  第七条 投诉受理

  (一)投诉受理人

  人力资源中心及各级人力资源部为投诉通道管理部门,负责各种投诉的受理及结果反馈。

  (二)投诉受理原则

  1、投诉受理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本着迅捷、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

  2、投诉受理人受理投诉,有权为员工辩护,有权代表员工向其直属领导或有关部门了解有关细节,相关人员及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凡被调查的人员必须据实出证,并对调查事项保密。

  3、对于现有规章制度未能完全厘清的职责界定等问题,相关部门/员工应尊重受理人的协调处理意见。

  4、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后,投诉人、被投诉人如服从处理结果则必须履行。如不服的,需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诉,否则必须按处理结果执行。

  (三)投诉受理责任

  1、投诉受理人必须对处理投诉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2、被调查人员不可出具伪证或有隐瞒、泄密行为。

  3、任何人不得对员工合法投诉给予打击报复。

  4、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无异议但拒不履行的,公司可对其强制执行。 以上事项如有违反,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四)投诉受理程序

  1、投诉受理人在接到相关投诉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投诉人该投诉是否属于正当投诉范围内,受理与否,并给出明确答复。

  2、投诉受理人确定投诉受理后,需在确定受理三个工作日内开展事项调查。

  3、投诉受理人开展事项调查后,处理结果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呈报相关部门责任人或者领导审批。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及时与投诉人沟通,明确告知起拖延处理原因及预计完成期限。

  4、相关部门责任人或者领导审批完毕后,投诉受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于投诉人,并监督有关责任人或部门执行。

  5、投诉受理人将相关投诉处理工作资料备案,纳入员工内部投诉数据库。

  第八条 投诉结果

  (一)投诉人的奖励

  1、投诉事项成立1次计1分,累计满5分后当季绩效奖金按其应发奖金的110%发放。

  2、对于重大事项投诉成立的,明显提高工作效率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经总裁审批后给予重奖。

  (二)被投诉人的惩罚

  1、经营年度内,同一被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1次,当季绩效奖金按其应发奖金的90%发放;投诉事项成立2次,当季绩效奖金按其应发奖金的70%发放;投诉事项成立3次及以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对于重大事项投诉成立的,对员工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部人力资源中心。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公司对投诉人可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中第(三)点的,一经发现,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可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凡以前规定、规章、制度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公司员工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投诉管理旨在回应员工在工作中所产生的抱怨和意见。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动管理方面,包括招聘、解雇、培训、提升、降职、及工资调整,奕适用于所有涉及工作的安排和活动,无论是在工作场所以内或以外,此外还包括公差旅行和因公社交活动。

  第二条非正式的投诉程序

  第一款员工可以通过非正式渠道来反映问题或表达不满即通过口头的方式向班组长和单位主管负责人等基层管理干部提出,管理干部有义务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帮助投诉人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第二款当投诉人员的要求超出了基层干部许可权限时,干部应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呈报,直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为至。

  第三条正式投诉程序

  第一款干员可将投诉意见用书面形式投入总经理信箱,投诉应在事件发生后一个星期之内进行。

  第二款行政部负责主管应在一周内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干员投诉给予书面答复,并将投诉意见转交相应责任部门主管负责处理。

  第三款如果投诉干员对有关部门的处理不满意,不能接受的可在一周之内向总经理投诉。

  第四款总经理应在半个月之内,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干员的申诉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措施解决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公司鼓励干员通过非正式和正式渠道来直接反映问题或表达不满,但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利不受威协,公司同样也接受匿名投诉,并承诺采取同样认真负责的态度,去解决匿名投诉中所反映的问题。

  第五条公司绝不容许出现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现象,类似情况一经出现,有关人员将承担行政记大过至开除以及法律的后果。

  公司员工投诉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能够正确处理好员工所提出的各项投诉(举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管理职责:总经理负责员工投诉、举报的工作。

  4.投诉、举报流程流程权责单位相关文件相关表单各部门员工部门主管总经理会议决定

  4.投诉、举办执行办法:

  4.1对上级主管在执行公司各种奖励制度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有意偏袒,实行不正之风的各种行为的举报。

  4.2对上级主管在执行公司的惩罚制度时,滥用职权、歪曲事实、有意报复和打击不同意见的人,或对本人的处罚不公正等方面的投诉与举报。

  4.3对公司各级人员中正在进行和已经进行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举报。

  4.4对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者在履行权力和职能工作中的一切违反政策、违反制度、违反纪律的错误行为的反映与投诉。

  4.5员工在公司内受到人格侮辱、被人诽谤、遭受不公正的对待,或被人陷害时可向上级进行求助。

  4.6员工对公司各项制度、规章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偏离、过头或被曲解等问题,可提出质疑和意见。

  4.7员工认为应当向上级提出的需解决和投诉的其他问题。

  5.员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5.1属于部门内部日常工作中的事务纠纷,一般应向本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出,由部门主管负责裁决。

  5.2虽然是部门内部工作纠纷,但问题较为重要,员工认为本部门主管解决不了的,可向公司总经理提出。

  5.3投诉内容涉及直接主管的,可以越级投诉。

  5.4员工向部门主管投诉后一周之内得不到明确答复,或答复处理与事实出入较大,而又无法进行良好沟通时,可直接向总经理反映。

  5.5跨部门的纠纷问题,一般都向总经理提出给予裁决。

  6.员工投诉的应知事项

  6.1所有的投诉都要求举报人署实姓名。对涉及的人物及事件表述清楚,以便于调查证实。

  6.2投诉的方式由员工自己选择,可以将投诉信放入公司投诉信箱,也可以直接交给上级部门,还可以用电子信箱的方式传送。

  7.投诉办理工作的要求

  7.1各部门主管收到员工投诉后,限时处理。一般一周之内要给予明确答复,确需延时的,也应将延时理由告知投诉人。

  7.2对投诉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处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要带个人偏见。

  7.3对于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严格保密,不得外传泄露。同时,投诉的信件也应进行专项保管,一般应保存一年,再行销毁。

  7.4各级部门主管都应不得拒接受理员工投诉。

  8.有关处理规定

  8.1投诉属实,责成原处理部门重新处理,撤消或修改原处理方案,并在原通报范围内时行通报。

  8.2对于投诉举报属实,应根据投诉人的意愿予以保密,如对公司产生较大收益效果的,应按特殊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8.3投诉或举报不实或不完全属实,但投诉人或举报人并无恶意的,则由投诉处理部门向当事人双方作出适当说明。

  8.4对于无中生有、造谣生事,冒署他人姓名,有意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实予以记过以上处分,严重者予以除名。

  8.5负责办理投诉的人员,如果违反纪律或外传泄露投诉人名字,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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