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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时间:2022-04-16 14:29:2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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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安全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研究和应用放射性物质和其它电离辐射源(或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内从事或涉及辐射工作的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培训。 

2 术语 

2.1 辐射安全 

在核能、核工业、放射性同位素及辐射应用中保护所有人员和环境免受过量的电离辐射危害。 

2.2 入岗培训 

工作人员在初次进入某辐射操作岗位之前,所必须接受的与该岗位的安全操作要求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培训。也可称作职业前培训。  

2.3 换岗培训 

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由于岗位不同而必须补充的安全培训。 

2.4 再培训 

在入岗培训或换岗培训之后,由于辐射安全出现新的要求,或者由于脱离岗位较长时间而需要的再次培训。

2.5 应急人员 

在应急情况下,参加应急行动的各类非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 

2.6 有资格单位 

获得上级辐射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格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

3 基本原则和目的 

3.1 辐射安全培训是整个辐射安全实施计划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切辐射工作单位都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辐射要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有资格单位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3.2 培训合格证书应一式两联。由本人签名,有资格单位盖章。一联由辐射安全部门存档,另一联则交受训者本人。既作为他已通过该次培训的凭证;又表明受训人员开始负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的义务。 

3.3 各类人员只有在他们取得必要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之后,才允许参加相应级别的辐射工作。否则应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3.4 辐射安全培训的目的至少应包括: 

a. 了解本岗位工作中的辐射安全问题和潜在危险,并对其树立正确的态度;  

b. 了解有关安全法规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 

c. 了解与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器具、衣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d. 促进工作人员提高技术熟练程度,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e. 了解与掌握在操作中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原理和方法,懂得有关事故应急的必须对策。 

4 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4.1 各单位的行政领导必须把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列为职工教育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保证为培训提供必要师资和专项经费和时间。

4.2 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由有资格单位负责,或会同职工教育部门共同负责。也可由有资格单位委托合格的教育或科研机构进行其中的一部分中全部培训工作。 

培训计划应当能适应不同培训重点的要求,以满足不同设施的运行要求。

4.3 在培训中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该科目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能从理论上和实际应用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4.4 应该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建立必要的档案。由培训部门记录各次培训中的课程名称及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所有这些记录应当由培训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保存足够长的时间。至少保存到该受训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十年以后。 

5 受训人员的分类及其培训要求 

依据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区域的频度、停留时间、他们在工作中所处地位的重要性以及其它照射情况,可以将受训人员分为下列五类。

5.1 职业受照人员。指那些在他们在职业性工作中经常有可能受到某种程度照射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更多更系统的安全培训。附录A(参考件)中列举的一些内容可以考虑作为他们培训的内容的一些基本方面。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的必要部分并由此估计出所需的培训时间。对于这类人员的职业前培训以一周左右为宜。

5.2 偶然受照人员。指那些并不操作放射性物质或其它辐射源,但因其职责而可能偶然进入辐射区域的工作人员。对于偶然受照人员的安全培训,需要2~4h或者更多些,内容也可以参考附录A(参考件)例举的课程,但其深度可稍浅一些。

5.3 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对这类人员的培训是重要的。因为它可能影响到他们隶属人员的操作和安全。为此,他们应当具有较广泛的辐射安全知识,以满足他们在组织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应急对策方面履行其职责的需要,对于他们的培训,可按对职业受照人员的要求实行。 

5.4 访问人员。这类人员一般不会受到明显的照射。对其中的临时来访人员,只需要在进入某些区域时有专人陪同即可。但对另外一些来访人员,如访问学者、咨询人员、实习学员等,他们访问的时间一般会长一些,对他们应当给予必要的辐射安全培训。

5.5 应急人员。他们可能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也可能是合同人员或临时从邻近地区来的有关人员。对这类人员应根据他们在应急情况下所担负的责任,使他们受到为履行这些责任所需要的辐射安全培训。这种培训可包括听课,熟悉现场,观看有关录像,联合演习等方法,让他们了解设施内部存在的各种辐射危害因素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可能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等。

6 确定职业受照人员培训要求的原则

6.1 对初次参加辐射工作的职业受照人员的入岗培训(职业前培训)应当给予特别的重视。这种培训应包括有关辐射防护和安全法规的基础知识及要求,见附录A(参考件),以及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具体情况的有关危害因素分析、安全规定、应急要求等两大部份。

6.2 在确定职业受照人员的培训要求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 实际的和潜在照射种类、性质和严重程度。

b. 工艺和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潜在因素。事故的性质、危害和损失程度。

c. 其它因素。主要指受训人员将要从事的工作的独立程度和受监督程度。独立工作或不受到经常监督的人员应比那些受到直接和连续监督的人员受到更多的培训。

6.3 对以前受过培训的人员,应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再培训和再考核。 

6.4 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提供附加的特殊培训。当工作人员需要进入强辐射场工作时,必须严格限制其工作时间。此时,为了能快速而安全地按规定程序操作,就可能需要附加的特殊培训,或需要进行一些模拟和空白操作练习。这种特殊培训对各种职业受照人员都是适用的。

6.5 除了按需要组织的较系统的培训和特殊情况的附加培训以外,还可以组织一些小型专题培训见附录B(参考件)。

7 辐射安全培训计划的拟定和培训方式

7.1 在拟定辐射安全培训计划时,应考虑到受训人员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条件、受训人员的类别以及受训人员的原来水平和素质等因素而有针对性的进行。

7.2 培训计划至少应包括下列几个部分: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和要求、选用或编写的教材、课时安排和实施、考核要求和办法、效果评价和总结等。

7.3 培训教材应能及时反映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经验的积累或者操作规程上的变化。以便不断地提高培训水平和满足再培训的要求。

7.4 培训可根据需要采用个人学习,集体培训或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个人学习是以个人阅读和钻研书面教材、演算习题为主。适于分散进行,自由安排进度和增补学习内容。集体培训包括大组和小组两种形式。大组适于授课,小组则适于讨论和学习。现场培训是指结合岗位现场的工作条件进行的培训。它可以结合实际操作条件重复实践。对于事故预防或应急培训,还可以组织适当的模拟事故演习等。

8 监督检查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它包括:检查培训计划是否正在确实有效地进行;必要的记录是否得到保存;培训工作人员是否够用;师资水平是否合格;以及检查课程和教材,听课、考核学员达到的实际水平等。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2015-09-16 8:28 | #2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 购

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  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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