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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制度措施

时间:2022-04-16 23:10:0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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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制度措施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安全监理制度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已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持有效的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准予投入使用。

第七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取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四)产品合格证明;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行驶证;

(四)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相关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身份证明,交验联合收割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交验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四)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报废或者灭失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 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

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换发;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补、换发。

办理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号牌或者行驶证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等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第三章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

(二)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三)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

第十七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驾驶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二)持有准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三)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

(四)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或者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三、四;

增驾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初次申领或者申请增驾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取得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应当由考试员签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考试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驾驶证;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换发;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申请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

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一)申请注销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死亡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五)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作业安全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

第三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上、下坡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下陡坡不得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第四十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照明。

第四十一条 与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应当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第四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第四十三条 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不得用集草箱运载货物。

第四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停机后,应当切断作业离合器,锁定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第四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二)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

(三)将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四)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五)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

(七)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联合收割机;

(八)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离开驾驶室;

(九)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十)其他违反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联合收割机发生交通事故,农机监理机构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农机监理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作业地点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联合收割机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监理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暂行登记保存,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五)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

(六)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或者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三)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四)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第五十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相关表格的式样和规格由农业部规定。

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驾驶证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

公司安全监理制度2015-09-21 13:44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保公司在监工程项目不发生监理责任事故,实现公司质量安全目标,促进公司的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公司职工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总目标。

第四条  公司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切实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  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  公司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标准。

3、制订和批准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包括单位部门领导职责和职工岗位职责。

4、批准组建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专业人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5、每月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公司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6、审批安全生产大检查计划,督导安全隐患迅速整改,不断消除安全薄弱环节。

7、遇突发重大事故时,应及时部署抢险救助和事故调查工作,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审批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九条  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直接承担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协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认真完成总经理委任指派所交赋的工作任务,并承担所委派工作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第十条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对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负责公司受监项目《监理规划》审批工作,确保安全监理在项目监理规划中得以落实。

3、负责审核安全教育计划,主管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4、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5、主持公司事故的技术分析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总经理写出专门文字汇报材料。

6、对大型重点受监项目工程,要经常主持现场安全生产督导巡查活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工程部经理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安全生产工作档案的收集以及立卷工作,拟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颁发执行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3、掌握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

4、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

5、负责对公司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综合办安全职责

1、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接受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2、在职工上岗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3、负责收集职工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统一保管。

4、努力为安全监理提供专门技术人才,为项目工程监理服务给予人力支持。

第十三条  总师室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努力为项目安全监理提供有效服务。

2、认真完成公司受监项目《监理规划》审核工作,确保安全监理在项目监理规划中得以落实。

3、认真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会同公司工程部、综合办、经营部,定期组织各项安全检查。

4、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对相关人员资质技能核对查验。

5、向总经理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6、参加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十四条  工程部安全职责

1、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现场考核并量化评分,对发现安全隐患,书面通知限其整改,跟踪查验。并建立安全监理基本台帐。

2、参加在监工程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验证工程竣工资料和安全生产可靠性。

3、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5、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6、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经营部安全职责

1、制订公司长远发展经营规划时应包括安全生产发展计划。

2、参与对外业务洽淡,发展横向联合,开展多种经营时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3、协助工程部、综合办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

4、负责管理和检查公司各种对外经济合同,保证条款的合法性、准确性,并对合同履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公司安全体系的健康运行。

第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是现场监理机构的第一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负责对本工程施工过程危险性较大部位,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并进行安全控制策划,督促施工方资源安全有效配置,确保现场环境安全,不发生事故。

3、负责本项目《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安全文件编制,认真审查施工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特种作业上岗证等,认真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含预警、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各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型机具及原材送检准用等,严把开工令、复工令审批关。

4、负责现场安全生产巡检,发现隐患,果断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整改处置。并跟踪验查,直至问题消除才算闭合。

5、负责项目监理部安监保证体系(机构人力配置、岗位职责、方法措施、管理目标与方针、培训教育和绩效考评等)全面工作,使之最佳状态运作,并建立相关台帐。

6、负责项目监理部每季度进行绩效考评;每月对施工现场进行量化评分;每周有安全生产巡查记录并在例会中宣讲。

7、负责每月《监理月报》编写和按时上报公司。按规定完成:质量、进度、安监等报表编制工作,按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8、遇突发安全事故,除抢险救助外,尚应及时向公司和当地建设主管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虚报。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予事故调查,分清责任合理合法处理。

第十七  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领导,听从工作、任务安排,认真完成本专业岗位安全监理任务。

2、负责本专业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的执行。深入现场,对关键工序危险点处置进行跟踪旁站监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3、做好检验批验收、隐蔽验收和材料设备见证送检签证等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和产品具备安全合格条件。发现隐患要认真整改,并总结分析不断提高。

4、做好本专业监理日志记载填写工作。

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向总监(或总监代表)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一节岗前教育

第十八条  新进公司职工,必须接受公司的岗前安全教育,方能被分配到适当的工作岗位。

1、公司的岗前安全教育,由总师室组织,具体由综合办、工程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公司生产经营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进入公司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审查合格,由总经理分配工作。

2、项目监理部安全教育,由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配合,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十九条  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30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防火防爆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预防;安全生产经验交流;重大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预案的编制等。由政府相关安全机构教育培训或者由公司总工程师、安全主管与工程部组织授课。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领导及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36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现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承担的责任;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等,以及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安全管理和技术知识。由公司总工程师与工程部组织授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时间与内容参照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教育内容与时间。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安全形势分析学习班,充分利用一切安全教育形式,开展对职工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监理部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项目监理部安全活动每月组织召开不少于一次安全专题例会,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对施工现场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在遇有重点项目,涉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工程部应督促指导项目监理部对重点安全事项进行监理进场前安全教育。

第三节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本部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由总工程师、工程部和综合办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公司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4、本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安全管理和技术知识。

5、项目监理部各类安全管理方法。

第二十七条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安全知识与技术考核,由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3、实现岗位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承担的责任。

4、岗位安全生产系统中安全工程监理知。

5、本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项目监理部的基本安全管理和技术知识。

第四章  安全作业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监理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应制订详细的安全监理管理细则,并报公司审核。

第二十九条  编制各项安全措施、计划、规定与监理安全管理细则方案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步骤进行,必要时应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三十条各级岗位人员在安全操作与安全监理过程中,应遵循各自的岗位职责,注意各项安全技术指标的落实,发现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日常工作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程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具体由公司安全主管策划,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五条  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 方式与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大型工程重点项目安全监理检查,一般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公司工程部组织到项目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安监机构、安监措施、安监方案审查、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审查四大内容。检查形式采用察看现场、查验记录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工程部对项目监理部体系运作(质量与安全)检查,一般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公司工程部牵头,经营部、办公室派人参加。检查内容包含项目监理部全部执业活动,也可以专业(质量与安全)专项(深基坑、高支模、主体结构、桩基础、大型施工机械、脚手架等)检查。检查形式为:看现场、查资料、会议调研等。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综合检查,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对项目在监工程进行安全检查评分,检查评分资料必须进入监理部安监台帐。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安全日常巡视检查,一般每周现场巡查不少于一次。检查内容为项目在监工程施工过程安全事宜。每周巡查活动需内详细记载并签名。

第三节  整改

第四十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出的不合格项,应遵守公司质量手册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一条  对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监理部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做到限期整改,到期复验确认。

第四十二条  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一节抢险与救护

第四十三条  项目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必须组织力量参与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组织办公室、工程部、经营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工程现场,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出应对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项目监理部人员应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二节 事故报告程序

第四十六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发生事故的项目监理部,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工程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一天内,重大事故三天内。

第四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七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三节 责任划分

第五十条  公司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安全主任、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五十二条  新进公司人员在实习期间,必须在相关部门领导的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领导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领导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领导负主要责任。项目监理部工程发生事故责任归属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节 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各级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负责人报告,有责任组织参建各方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有关标志。

2、总监理工程师或企业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性质严重,必须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调查组的工作职责:

① 组织技术鉴定;

②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③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④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⑤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各级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或配合现场调查工作,保证笔录、拍照、绘图等各项工作及时、全面、细致和客观。现场调查工作所有过程均应形成原始记录,并妥善予以保存。

5、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根据现场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组对造成事故的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协助确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6、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参建各方根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包含弥补措施和修复办法,该处理意见要经过参建各方全面评估。

7、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以上工作成果,协助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工作。向调查组提供项目监理部所掌握的原始资料和建议。

8、调查报告(包含处理意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参建各方落实报告中各事项。其中涉及到监理工作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部组织资源予以落实。

9、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便于项目管理组织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考核安全生产体系运作有效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拟定整改措施,解决现存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也积累一些宝贵资料,为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研究做基础性工作。

第五十五条  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五十六条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和相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五十七条  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成立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

第五节  奖惩

第五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或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个人,公司应予以通报表彰,并予以年底双薪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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