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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安全运行制度

时间:2022-04-17 00:35:0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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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安全运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客运站安全运行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途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长途客运站”)安检工作,进一步提升长途客运站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途客运站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是指本途客运站经营者在站厅入口处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的有无携带(夹带)危险品的检查(以下简称“安检”)。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品名详见附件)。

第四条长途客运站安检工作应坚持“逢包必检、逢疑必查”原则。

“逢包必检”是指对进站旅客携带及托运的行李物品全部进行过机安检。“逢疑必查”是指对机检发现的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

第二章安检管理职责

第五条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组织开展安检工作;

(二)负责安检人员的招录、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安检员应持证上岗;

(三)负责安检设备的购置、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及相关保障工作;

(四)负责安检工作的日常督导,安检投诉的受理、核查和反馈等;

(五)负责安排安保人员协助民-警开展到达临检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港口局负责长途客运安检工作的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安检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行业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如下工作:

(一)地区公安分(县)局要求长途客运站属地公安派出所督促、指导长途客运站经营者落实安检设备和人员,并对安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春运”、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或根据市局指令要求,安排驻站民-警开展到达临检工作,加强对进出长途客运站可疑人员和物品的盘查。属地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工作,将长途客运站作为民-警巡逻必到点,有关工作情况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并加强对查获危险违禁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二)市局轨道公交总队负责制定长途客运站日常安检标准,检查、督促、指导长途客运站及属地公安机关开展安检工作,并协同市交通港口局对安检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市局治安总队负责指导、协调轨道公交总队和地区公安分(县)局开展长途客运站安检工作,制定规范技术标准。

(四)市局消防局,交-警、反恐总队等单位结合各自业务实际,配合轨道公交总队等相关单位加强对长途客运安检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第三章安检设备、人员配备

第八条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应在站厅旅客入口处设立安全检查点。

安全检查点应配备通道式X光检测仪、便携式金属探测仪(2支以上)以及安检指示标识、引导带、危险品回收箱等辅助设施。

第九条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安全检查人员:

(一)二级以下或日均客流量在1000人以下的长途客运站在常态情况下每个安检点每班至少配备2名安检员(1名负责X光检测,1名负责引导识疑和开包检查)。在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或客流高峰时段,增配安检员负责开包检查。

(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日均客流量达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长途客运站每个安检点每班至少配备3名安检员(1名负责X光检测,1名负责引导识疑,1名负责开包检查)。

(三)每个安检点应当确定一名组长,组织实施现场安检工作。安检工作覆盖长途客运站每日运营时间,不同岗位安检人员每小时互换1次岗位,并按岗位承担安检职责。

第四章安检实施

第十条安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识疑:引导识疑岗位安检人员根据“逢包必检”的要求,对可疑物品进行辨别,发现可疑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可疑人员,由安检人员进行先期问询,不能排除嫌疑的及时联系公安民-警到场进行盘查。

1、可疑物品主要是指汽油桶、油漆桶、压缩气体钢瓶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特征的物品;能够盛装液体的桶、罐、瓶等各类较大形状的容器;旅客携带或托运较大形状的塑料袋、尼龙袋、纺织品袋等物品;旅客携带的异常形状或规格的物品;其他可疑物品。

2、可疑人员主要是指着装异常与其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协调,或衣冠不整的人员;在车站内反复逗留、四处观察、犹豫徘徊,不符合一般乘车行为特征的人员;看到安检人员有回避、躲藏等异常行为表现的人员;明显精神异常,疑似精神病人的人员;持有相关证件存在涉假嫌疑的人员;其他可疑人员。

(二)引导:引导识疑岗位安检人员引导旅客将行李物品放置于X光检测仪行李传送带上送检。

(三)检测:检测岗位安检人员通过X光检测仪对物品进行检测。对X光检测仪检查发现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开包检查:

1、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2、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及其他可疑物品的;

3、发现似有容器、仪表、瓷器等物品的;

4、有其他可疑情况的。

(四)开包:开包岗位人员根据“逢疑必查”的要求,控制需开包检查的物品,请物主自行打开箱包接受检查;或经物主同意后,由安检人员实施开包检查。

(五)登记:安检人员应规范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安检工作情况。对收取旅客主动上交的危险、违禁品应当登记,并给予凭证,登记情况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安检查出危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安检人员发现超过旅客限量携带规定的少量危险性质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送站亲友带回或将该物品上交长途客运站后方可进站乘车。

(二)安检人员发现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违禁物品时,应当将物品及旅客、托运人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第十二条旅客或托运人不配合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检的,应当拒绝其进站;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应当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第十三条长途客运站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按月交属地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安检人员要做好上班岗前准备、换班岗中交接、下班离岗作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岗前准备

1、上岗前应当检查安检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做好X光检测仪等安检设备的调试和保洁工作;

2、在安检区内设置引导隔离带和人员疏导通道;

3、相互检查仪容仪表,并登记《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

4、值班组长对当班岗位要求进行布置。

(二)岗中交接

1、交接-班应当面检查确认安检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并交接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

2、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注意事项等;

3、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三)离岗作业

1、关闭设备和电源,清点检查设备,并做好工作记录;

2、对安检设备进行保洁后收放保管;

3、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安检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证。安检人员工作时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遵守“四个不准、四个加强”的安检岗位要求(不准擅自离岗、不准玩弄手机、不准聚集聊天、不准私拿收缴物品,加强开包检查、加强液体检查、加强粉末检查、加强托运货物检查)。

第十六条安检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遇到年老、行动不便或其他需要提供帮助的旅客,安检人员应当主动上前托扶,帮助旅客将行李送检并取回;对于残疾人和孕妇旅客,由安检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人工安检,严禁用便携式金属探测仪对孕妇进行人身检查。

第十七条长途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检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充分发挥旅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安检的监督作用。长途客运站对接到的安检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对于多次举报或投诉的情况,市交通港口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止。

附件:

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一)公务手-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四)军械、警械、警棍等。(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四、陶瓷刀。

五、易燃易爆物品: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C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消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硝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六、毒害品: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七、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八、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寄递的物品。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2015-09-22 12:17 | #2楼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本规范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第四条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客运站应高度重视安全例检工作。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客运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

第七条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客运站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制订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条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

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及时向客运经营者通报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安全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以下简称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应配置对讲设备。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

新建或改建的客车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配置数量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 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安全例检工作安全的停车模及安全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o

第十七条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流程可以参照附件2执行。

例检人员应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附件3)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安全例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4。实行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的,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入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二条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安全例检效率和质量。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实现营运客车经车辆身份识别进入例检场所完成安全例检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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