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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7 21:36:23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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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和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强制免疫,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2.1 养殖场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他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2.2 根据本市疫病发生的种类和特点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合理的免疫程序。作好详细记录,并仔细观察免疫反应情况。

2.3国家对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兔疫,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规定免疫程序开展免疫,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的免疫监测、疫病监测和监督检查。

2.4 按照国家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可追溯制度,对免疫过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

2.5  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清洗和消毒,疫苗应现用现配,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作无害化处理。

3. 提倡“全进全出”,养殖场应建有动物隔离圈舍。

4. 建立场长、兽医技术人员和饲养员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

5. 养殖场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更-衣消毒室、兽医诊断室、药房等防疫设施,有条件的场应开展主要传染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6. 建立免疫接种、抗体监测、疾病诊疗、检疫、消毒、疫苗和药品的进货、保管和使用记录以及病死动物剖检(送指定单位)、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资料档案。记录应保持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7.落实灭鼠、灭蚊、灭蝇工作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 病死动物当天焚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8. 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

9 .规范动物调入程序。调入前提前5天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调入后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车辆工具消毒证明,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并经所派官方兽医按规定采取消毒、隔离、强制免疫等措施后,方可混群饲养。

10. 出售、运输动物前,必须提前就近向所在地的动物报检点报检,经所在地官方兽医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证交易或运输。

11. 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2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内应遵守本场的防检疫规章制度。疫病流行期间或受疫病威胁期间,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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