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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7 22:32:46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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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塘冲煤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矿山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矿区卫生管理制度,特制定《塘冲煤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每周由矿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织一次全矿卫生大检查,每月综合评比处罚,为提高了矿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水平,进一步加强了卫生管理。同时,不断加大文明卫生教育工作力度,安排专职卫生监督员,对矿区卫生工作进行巡回监督,从而为职工家属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一条 经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矿由福利队组织家属从事矿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一)清洁工必须每天清扫自己分管的区域,每少一次扣20元;

(二)清洁工在打扫时要尽职尽责,做到清扫干净,水沟畅通,做到次次检查全格;否则罚款3 0元每次;

(三)清洁工必须服从福利队安排和环境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清洁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由施工个人或单位负责清除;否则罚款200元每次。

第三条 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必须按矿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池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点。

第五条 生活垃圾实行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池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第六条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丢放。

第七条所有门面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矿环境卫生规定,不得随地乱倒、随手乱丢垃圾,否则,罚款5元每次。

第八条任何个人不得将有损文明的大、少便等脏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否则,罚款50元每次。

第九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否则,赔尝损失另罚款200元每处。

第十条 生活垃圾运输必须做到密闭化,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否则,罚款20元每次。

第十一条 矿对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矿委托福利队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环境卫生管理费用。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店面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制止、检举和控告有功人员按10元每次奖励。

第十三条 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对治理矿区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福利队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50-200元。

(一)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二)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三)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四)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五)垃圾运输时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六)严禁放养家禽、兽,对在矿区流窜的家禽、兽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随时捕杀的权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矿保卫科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在矿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塘冲煤矿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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