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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中心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8 14:31:0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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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中心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焊接中心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

(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

(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试场地(至少20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

(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

(五)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专职核Ⅱ级以上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1名;

(六)具备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档案的能力。

第六条考核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试计划;

(二)审查报考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

(三)确定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和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四)制备和检验考试试件,并评定考试成绩;

(五)发放焊工、焊接操作工钢印;

(六)编制或者确认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

(七)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

第七条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学历;

(二)身体健康;

(三)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四)有能力独立担任焊接工作。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第九条焊工、焊接操作工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拟从事基本理论知识未包括的特殊焊接方法和母材种类的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在参加操作技能考试前,还应当通过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条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电系统基本知识(包括辐射防护方面的知识)和核电质量保证基本知识;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知识,包括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有关制造标准和焊接规程,焊接接头分类原则和要求,常用母材和焊材、焊接方法的特点和主要制造技术要求(包括热处理和无损检验基本知识);

(三)焊接设备、装置和测量仪表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四)焊接接头的形式、性能及其影响因素,焊缝代号和图样识别;

(五)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六)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七)焊接安全技术。

第十一条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当根据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考核中心应当根据焊接方法、试件形式、母材类别、焊接材料、焊缝形式、焊接位置、试件规格尺寸、焊接要素(衬垫、单面焊、双面焊)等,确定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第十三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数量应当符合要求,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试件的制备和焊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和坡口两侧各25mm范围内应当清理干净,去除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污垢等杂物。

(二)焊条和焊剂应当按规定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应当除油、除锈。

(三)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考试试件。

(四)操作技能考试前,应当在考核中心成员、监考人员与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共同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考试编号。

(五)水平固定试件和45°固定试件上应当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标记处;管材向下焊试件应当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12点”标记处起弧,“6点”标记处收弧;向上焊时应当从“6点”位置起弧。

(六)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中至少应当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接操作工考试时,每一焊道中间不得停弧。

(七)机械化焊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八)试件开始焊接后,焊接位置不得改变;对于管材对接和管板焊缝的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间的夹角应当在45°±5°范围内。

(九)试件表面最后一层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十)试件坡口形式和尺寸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者由考核中心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备。

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试件检验进行评定。考试试件经检验合格后,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第十六条两名以上焊工、焊接操作工参加组合考试时,如果其中某考试项目不合格,且能够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该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考试项目不合格;不能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参与该组合考试的焊工和焊接操作工均不合格。

第十七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八条考核中心应当将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结果记入考试评定报告,将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结果记入考试检验记录表。

考核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果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考试评定报告,经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只能从事考试合格项目对应范围内的焊接活动。

第二十条考核中心应当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等。

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应当填写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并每六个月报相关考核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考试评定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结果的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由聘用单位向考核中心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同时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的意见,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更换新的资格证书。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内从事考试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质量优良,需要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考核中心提出延续申请。

考核中心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申请的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建议,并将延续申请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延长期自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合格项目有效截止日期算起。

不符合延期条件或者延长期满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需要继续从事焊接工作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三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连续中断考试合格项目对应的焊接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中的相应考试项目的合格记录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考试评定报告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中操作技能考试的合格项目应当用代号表示。代号的组合顺序为焊接方法分类号、试件形式代号、焊缝形式代号、母材类别号、焊接材料、试件规格尺寸、焊接位置代号、焊接要素分类号。

第二十七条取得国外相关资质的境外单位焊工、焊接操作工,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考核中心应当在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内容和地点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考核中心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人员师资力量、考核管理制度和细则、考核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考核计划及实施等。

(二)专项检查内容是对考核中心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考核中心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考核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要求的;

(二)不依据本规定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

(三)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工作管理混乱,考试工作质量低劣的;

(五)严重违规,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三条从事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考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考核中心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试公正性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或者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超出考试合格项目范围从事焊接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并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以外的焊接方法、材料种类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其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和考核中心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制订,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焊接标准操作规范2015-10-19 10:30 | #2楼

一、焊工安全通则

1.电焊、气焊工均为特种作业,应身体检查合格,并经专业安全技术学习、训练和考试合格,领取《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能独立操作。

2.工作前检查焊接场地,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相距不小于5m,距施焊点不小于10m。并在l0m以内禁止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器皿管线),并备有消防器材,保证足够照明和良好通风。

3. 作时(包括打渣)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防护眼镜或面罩。不准赤身操作,仰面焊接应扣紧衣领、扎紧袖口、戴好防火帽,电焊作业时不得戴潮湿手套。

4. 受压容器、密闭容器、各种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用的工件进行操作时,必须事先进行检查,并经过冲除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解除容器及管道压力,消除容器密闭状态(敞开口,旋开盖),再进行工作。

5.在焊接,切割密闭空心工件时,必须留有出气孔。在容器内焊接,外面必须设人监护,并有良好通风措施,照明电压采用12V。禁止在已做油漆或喷涂过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6.电焊机接地零线及电焊工作回线都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的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道和机组设备上。工作回线应绝缘良好,机壳接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7.在有易燃、易爆物的车间、场所或管道附近动火焊接时,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消防、技安部门到现场检查,采取严密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

8. 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并采取防护设施,地面应有人监护。严禁将工作回线缠在身上。

9.焊件必须放置平稳,牢固才能施焊,不准在天车吊起或叉车铲起的工件上施焊,各种机器设备的焊修,必须停车进行,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活动空间。

10.操作者必须注意助手的安全,助手应懂得电(气)焊的安全常识。

11.严格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乙炔发生器进行气焊作业。

二、手工弧焊工

1.工作前应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点是否良好,线路横越车行道应架空或加保护盖,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焊条的夹钳绝缘和隔热性能必须良好。

2.下雨天不准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工作时,要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3.移动或电焊机从电力网上接线或检线、接地等工作均应由电工进行。

4.推闸刀开关时,身体要偏斜些,要一次推足,然后开启电焊机;停机时,要先关电焊机,才能拉断电源闸刀开关。

5.移动电焊机位置,须先停机断电,焊接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关好焊机。

6.在人多的地方焊接时,要安设遮拦挡住弧光,无遮栏时应提醒周围人员不要直视弧光。

7,换焊条时要戴好手套,身体不要靠在铁板或其他导电物品上。敲渣子时要戴上防护眼镜。

8.焊接有色金属器件时,要加强通风排毒,必要时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9.在焊钳与工件短路的状态下,电源开关不应合闸;停止工作时,焊钳应与工件分开,应将焊钳放在绝缘良好的地方,只准在非工作状态下切断电源。

三、手工气焊(割)工

1.一般规定

(1)严格遵守《焊工一般安全规程》和有关压力调节器、橡胶软管、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规则及焊(割)的安全操作规程。

(2)工作前或较长时间停工后工作时,必须检查所有设备。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压力调节器及橡胶软管的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牢固,不准有松动、破损和漏气现象。氧气瓶及其附件、橡胶软管、工具上不能沾染油脂及油垢。

(3)检查设备、附件及管路是否漏气时,只准用肥皂水试验。试验时,周围不准有明火。严禁用火试验漏气。

(4)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与明火间的距离应在l0m以上。如条件限制,也不准低于5m,并应采取隔离措施。

(5)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氧气或乙炔气阀门。

(6)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溶解乙炔气阀或管道要用40℃以下的温水溶化;回火防止器及管道可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或用23~30%氧化钠热水溶液解冻、保温。

(7)焊接场地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露天作业应防止阳光直射在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上。

(8)工作完毕或离开工作现场,要拧上气瓶的安全帽,清理现场,把气瓶放在指定地点。

(9)压力容器及压力表、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送交校验和试验。经常检查压力器件及安全附件状况。

2.橡胶软管

(1)橡胶软管须经压力试验,氧气软管试验压力为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试验压力为5个大气压。未经压力试验的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的胶管及沾上油脂的软管不准使用。

(2)软管长度一般为10~20m。不准用过短或过长的软管。接头处必须用专用卡子或退火的金属丝卡紧扎牢。

(3)氧气软管为红色,乙炔软管为黑色(绿色),与焊炬连接时不可错乱。

(4)乙炔软管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先将焊炬或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门,停止供气。不准用弯折的办法来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胶管的办法来将火熄灭。

(5)禁止把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或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也不准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使用时应防止割破。软管经过车行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3.氧气瓶

(1)每个气瓶必须设两个防振橡胶圈。氧气瓶应在与其它易燃气瓶、油脂和其它易燃物品分开保存,也不准同车运输。运送时需罩上安全帽,要用专用胶轮小车,放置牢固,轻装轻卸,防止震动,严禁采用抛、滚、滑的方法及用行车或吊车运氧气瓶。禁止人工肩扛手抬搬运。

(2)氧气瓶附件有毛病或缺损,阀门螺杆滑丝时应停止使用。氧气瓶应直立着安放在固定支架上,以免跌倒发生事故。

(3)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4)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应留有1kg/c㎡以上的剩余压力,并将阀门拧紧,写上“空瓶”标记。

(5)开启氧气阀门时,要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要面对减压表,但应观察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活正常。

(6)氧气瓶和乙炔瓶并用时,两个压力表(减压器)不能相对,以防万一其中一只表弹出时击坏另一只表。

(7)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

4.溶解乙炔气瓶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存储时,环境温度—般不得超过40℃。

(2)乙炔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

(3)使用乙炔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禁止敲击、碰撞;

②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超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③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④工作地点不固定且转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时,应避免放在一起。

⑤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⑥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⑦能用压力不得超过1.5kgf/c㎡,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时·瓶.

⑧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钢量应低于70%。

⑨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剩余压力:

环境温度L00-1515-2525-40℃

剩余压力 0.5123 kgf/c㎡

(4) 熔解乙炔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时,横向排放,头部应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或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夏季运输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应避免白天运输。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5)在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的,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或单独的储存间,并有一面靠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气瓶库。

5.减压器

(1) 减压器与气瓶连结之前,应检查减压器上有无油脂。以及外螺帽衬是否正常。

(2)安装减压器时,先要把气瓶上的开关稍稍拧开一点,借气瓶的气冲击附在开关上的尘土和水份。

(3)装上以后,要用扳手把丝扣拧紧,至少要拧5扣以上,否则瓶内高压气体会把减压器吹掉。

(4)减压器装好后,开启氧气瓶和减压器的阀门时,动作要缓慢。当压力调到所需的压力后,才允许将气体送到焊枪。

(5)减压器不得任意拆卸,并要定期校验。当压力表不正常,无铅封或安全阀门不可靠时,禁止使用。

(6)各种气体的减压器不能互换使用。

(7)工作结束后,应从气瓶上取下减压器,加以妥善保管。

6.焊(割)炬操作

(1)通透焊咀应用钢丝或竹签,禁止使用铁丝。

(2)使用前应检查焊炬或割炬的射吸能力是否良好。

(3)焊(割)炬射吸检查正常后,接上乙炔气管时,应先检查乙炔气流正常,再把乙炔气管也接在乙炔接头上。氧气管必须与氧气进气接头连接牢固。乙炔管与乙炔进气接头应避免连接太紧,以不漏气并容易插上拨下为准。

(4)根据焊、切材料的种类、厚度正确选用焊炬、割炬及焊咀、割咀。调整合适的氧气和乙炔的压力、流量。不准使用焊炬切割金属。

(5)焊炬(或割炬)点燃操作规程:

①点火前,急速开启焊炬(或割炬)阀门,用氧吹风,以检查喷嘴的出口,但不要对准脸部试风。无风时不得使用。

②对于射吸式焊炬(或割炬),点火时,先开乙炔气轮,点着后再开氧气手轮调节火焰。这样可以检查乙炔是否畅通,以及排除乙炔一空气混合气体。点火应送到灯芯或火柴上点燃。

③进入容器内焊接时,点火和熄火都应在容器外进行。

④使用乙炔切割机时,应先放乙炔气,再放氧气引火。

⑤使用氧气切割机时,应先放氢气,后放氧气引火。

(6)熄灭火焰时,焊炬应先关乙炔阀,再关氧气阀。割炬应先关切割氧,再关乙炔和预热氧气阀门。

(7)工作中焊、割咀不准往铁板上按,不要过分接近熔化金属,焊咀不能过热,不能堵塞。发现有回火预兆时,应停止工作。

(8)回火时,要迅速关闭焊炬上乙炔手轮,再关氧气手轮。等回火熄灭后,将焊咀放在水中冷却,然后打开氧气手轮,吹除焊炬内的烟灰,查出回火原因并解决后,再继续使用。

(9)氧氢并用时,先放出乙炔气,再放出氧气,最后放出氢气,再点燃.熄灭时先关氢气,再关氧气,最后关乙炔气。

(10)短时间休息,必须把焊(割)炬的阀门紧闭.较长时间休息或离开工作地点时,必须熄灭焊炬,关闭气瓶球形阀,除去减压器的压力,放出管中余气,然后收拾软管和工具。

(11)工作地点要有足够清洁的水,供冷却焊咀用。

(12)氧气和乙炔皮管不能对调.也不准用氧气吹除乙炔皮管的污物。当发现乙炔或氧气管道有漏气现象时应及时停火修理。

(13)操作焊炬和割炬时,不准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禁止使用焊炬或割炬的火焰来照明。

四、焊接制冷剂管路具体操作要求

熟练地进行制冷管路的钎焊,确保制冷系统无泄漏,是每个制冷技术人员的基本技能

1、焊接前,铜管应被清洁、抛光,清洁时应当心密封接口,特别要当心金属颗粒或磨屑进入铜管。

2、钎焊须采用低温焊剂时,由于焊剂在钎焊合金的流动下即完全呈液态且化学性活泼,因此不能让其进入系统。焊剂只要涂在接头中凸的那一端上,且用量以刚巧能盖上钎焊表面为好。

3、当有空气存在时对铜管加热,就会形成氧化铜。氧化物对制冷系统是极其有害的。为了防止产生氧化铜,在钎焊时应让干氮等低压惰性气体通过管道。在把氮气瓶与系统连接起来的管道中通常要使用压力调节阀。

4、钎焊时,管道应予以适当支撑,使接头在钎焊和冷却过程中不受应力,管道的膨胀和收缩也不受限制。

5、在管件接头周围均匀加热,使钎焊合金进入接头处,以形成一个具有机械强度和密封性好的接头。对管道加热方法不同,直接影响是否使焊剂进入接头处。

6、不得在承受制冷剂压力的情况下对管道加热。管道有可能破裂而溢出的制冷剂可能会将焊油或融化的焊料喷到空气中。制冷剂与明火接触时,会分解成有刺激性的或有毒的气体。

7、钎焊合金一凝结,及时用湿布或刷子擦去接头上的焊剂。系统检查和压力试验前,须将所有焊剂清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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