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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时间:2022-04-18 16:05:5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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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煤矿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发挥煤矿职工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维护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煤矿职工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语释义]

本办法所称煤矿职工,是指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是指安全生产知情权、抵制违章指挥权和举报权。

第四条  [权利保护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煤矿职工所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对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煤矿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  [权利行使原则]  

煤矿职工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正确行使安全生产权利。

第六条  [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工会作用]

煤矿工会组织依法监督指导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听取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和维护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权利行使与保障

第八条  [安全生产知情权的原则性规定]

煤矿职工有权了解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作业环境以及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管理的信息。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设施知情权]

煤矿职工有权了解所在煤矿采掘、通风、供电、提升、运输、防排水、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控、通讯等生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安全作业环境知情权]

煤矿职工有权了解涉及安全作业环境的以下信息:

(一)当班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二) 作业场所瓦斯含量、空气含氧量、粉尘浓度及有毒有害气体等检测数据;

(三)作业场所存在的其它危险因素;

(四)作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知情权]

煤矿职工有权了解以下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管理的信息 :

(一)采矿许可证划定的开采范围、煤层及主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规模;

(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三)管理部门下达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具体包括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停产整顿决定书、违反安全生产的其它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政府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手册告知形式]

煤矿企业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发放职工手册的形式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第(二)、第(五)项的告知义务。

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煤矿职工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班前会告知形式]

煤矿企业应当通过召开班前会的形式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前款规定的告知内容应当有书面记录,并且由带班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图示告知形式]

煤矿企业应当通过图表等形式将本矿的开采范围、煤层及采掘计划张贴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栏等告知形式]

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其通过电子屏、公示栏等形式公示。

第十六条  [会议告知形式]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告知煤矿职工。

事故通报应当采用班组集体学习的方式,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抵制违章指挥权的原则性规定]

煤矿职工有权抵制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的指挥行为。

第十八条  [不下井的抵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职工有权不下井:

(一)带班人员不下井;

(二)不组织班前会;

(三)交接-班不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

(四)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五)下井人数超过煤矿企业的劳动定员标准的。

第十九条  [不作业的抵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职工有权不作业:

(一)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未进行安全检查;

(二)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

(三)不标识避灾路线;

(四)瓦斯、二氧化碳、粉尘浓度等超过安全标准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的井下运输工具;

(六)安全隐患不排查不治理;

出现以上情形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煤矿职工可以撤离作业场所。

第二十条  [抵制违章指挥权的保障]

煤矿企业不得因煤矿职工行使抵制违章指挥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举报权的原则性规定]

煤矿职工有权对本单位的非法违法生产和侵犯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举报机构的设立]

全省设立统一举报机构和举报电话,受理对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侵犯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行为的举报。

举报机构设在县级以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实行“免费拨打,属地接听”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举报机构的职能]

省、设区的市的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受理对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侵犯职工安全生产权利行为的举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以及认为有必要查处的举报事项。

县级举报机构受理并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侵犯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行为的举报事项,同时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举报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举报形式]

除电话举报外,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传真、发送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二十五条  [非法违法生产的举报范围]

举报人有权对下列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

(一)越层越界、以掘代采、私挖滥采的;

(二)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组织生产的;

(三)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四)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的井下运输工具的;

(六)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的;

(七)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八)出现明显透水征兆、粉尘超标等情形未采取措施的;

(九)迟报、隐瞒煤矿事故的;

(十)采取“假密闭”等弄虚作假作假手段逃避监管的;

(十一)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侵犯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举报范围]

举报人有权对下列侵犯煤矿职工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进行举报:

(一)煤矿企业未将本办法规定的知情权内容列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发放职工手册的;

(二)煤矿企业未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井下作业场所的相关安全信息列入班组交接内容,职工表示异议后,仍拒绝纠正的;

(三)煤矿企业未将核定的开采范围、煤层、生产规模、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生产事故通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予以公示的;

(四)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被企业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受到其它形式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举报受理]

各级举报机构应当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举报,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举报查处原则]

举报案件实行“属地查处、归口管辖”的原则。

上级举报机构应当在受理举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属于本级查处的举报材料移送至被举报煤矿所在地的主管部门。

对不属于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举报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至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举报查处期限]

负责举报事项查处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举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举报监督]

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案件查处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在案件查处结束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原举报受理机构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2万元的奖励。

举报奖励资金从同级财政提取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受理、参与调查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资料和举报内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煤矿企业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煤矿企业1至5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煤矿职工因行使本办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权利被企业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煤矿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处以5至10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泄密的法律责任]

受理、查处举报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源头参与 主动监督 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2015-10-20 15:13 | #2楼

一、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不断增强职业危害防治意识

面对资源枯竭、矿井衰老、职业危害突出的现实,徐矿集团工会从建立职防机构和增强职防意识入手,发挥群众安全监督职能,把减少职业危害贯穿于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全过程。

1、健全机制。按照法规要求,成立了由公司党政工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工会、劳资、安监等部门为成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把职业危害防治列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重点之一,按照抓生产必须抓职业危害防治的原则,每年年初,工会协同有关部门召开职业危害防治专题会议。对机构建设、人员培训、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与完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等问题进行研究和协商,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列入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比例提取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以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近两年,集团用于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费用高达4000多万元。

2、主动监督。集团工会健全完善了公司、矿井、科区、班组四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机构,成立了公司和矿井两级监督检查委员会。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检查员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和权限作了明确规定,把责任和目标细化量化,落实到人,使每个成员充分认识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层工会成立7个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建立209个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聘任了687个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定了监督员班汇报、月检查、季考评、年表彰制度。坚持每月和每季组织监督员和职工代表对井上下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场所进行全面检查;要求监督员每班及时准确反馈职业危害信息,矿井井口接待站对监督员上报的职业危害信息逐一整理分析,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2011年,监督员共发现职业危害隐患44385条,整改44385条,整改率为100%;提出职业危害防治合理化建议993条,采纳530条,采纳率53%,有效促进了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水平的提高。形成了集团公司抓宏观、矿抓面、科区抓片、监督员抓点的群众性职业危害监督检查网络,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心前移到班组、到岗位、到现场。

3、强化培训。为增强职工对职业危害的自我防护意识,各级工会深入区队、井口、生产现场等,通过展示宣传板、宣传挂图、散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广播、电子屏幕等形式,向职工宣传、告知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讲解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及劳动者如何做好个人防护等知识,解答有关职业健康问题。2011年,集中对21411名煤矿从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危害知识培训。每年4月,各级工会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规宣传周活动,通过举办防护装备演示、设立咨询台、职业病防治知识有奖竞猜等有效形式,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进一步提高了职工职业危害自我防护意识。

二、发挥职能,源头参与,积极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集团工会注重源头参与,充分利用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多种形式,积极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1、发挥职能。在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下,集团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方就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在职代会上进行协商、讨论,并签订具有职业危害防治实质内容的《集体劳动合同》。在每年职代会上,对集体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履行情况进行报告,履行了职业危害防治告知义务,保证了劳动者的知情权。积极引导职工参与企业职业卫生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围绕安全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广泛征集职工代表提案,为职业危害防治献言献策,并认真组织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促进作业环境的改善。工会通过职代会这一平台代表和维护了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权益。

2、源头参与。工会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源头参与工作力度。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对全公司职业危害状况进行全面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配合相关部室制定了《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了17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形成了职业危害防治长效机制。集团工会建立了职业病危害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了信息渠道。工会定期聘请专业人员深入区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遇险自救等技能培训,确保每个职工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熟练掌握自救常识。加强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培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卫生知识,告知职业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工会参与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对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发、使用都作了明确规定。每季度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领取、使用情况进行视察,对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责成专人落实。督促各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进行健康普查,对职业病疑似病例,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并每年进行跟踪检查、治疗。2015年以来,先后对20413名从业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

三、加大投入,注重实效,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为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切实保障职工健康权益,改造和完善了井上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为职工创造了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1、依靠科技,综合防治。突出加强瓦斯、煤尘、矿压等重大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投入8.94亿元用于重大隐患整治和系统改造,在井下逐步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杜绝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健全完善了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立了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放和发电系统,对井下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实时监测、监控,改善了井下作业环境,减少了职业危害。在粉尘治理方面,全面推行“无尘化”管理,采取减少产尘、降尘、排尘、除尘、个体防尘等措施,建立健全井下综合防尘系统,有效减少了尘肺病的发生。分批对洗选厂、压风机房等大型噪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加装减震、隔音设施,降低噪声危害。

2、攻坚克难,治理热害。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矿井高温高湿现象凸显,严重影响职工的身心健康。集团成立地热治理科研攻关组,引进德国技术,投入2.28亿元建立了4套井下降温系统,夹河、三河尖等矿“HEMS降温系统及深部热害对策”研究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开辟了国内深井高温热害治理新途径,降低了高温高湿危害。在高温地点推行“四六工作制”和井下作业人员集中休息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工会组织不定期开展检查加班延点督查,降低职工劳动强度,保证职工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井下所有采掘作业现场配备了急救药箱、急救担架,装配了常用急救药品、自救食品和饮用水。工会为基层区队配备了测压仪,每班进行检查,对身体有异常的职工坚决做到不下井。每逢夏季,各级工会积极组织女工协管员为采掘单位送防暑降温药品,为井下高温场所防暑降温用品。对班长以上管理人员专题培训工伤急救知识,提高了现场处理突发工伤事故的应急能力。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各级工会通过广播、有线电视、报纸、黑板报、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告知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技能。

近年来,通过工会组织的努力和职工的积极参与,井下作业环境发生了明显改善,煤矿职业危害因素得到了有效控制,实现了职业病发病率零增长,切实维护了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促进了企业安全、稳定、和-谐、健康发展,提高了矿工的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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