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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时间:2022-04-18 23:39:3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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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规范输变电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作业环境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倡导绿色施工,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电力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指导、规范公司系统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输变电工程建设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组织与管理,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1)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业绩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2)负责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并担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3)依据本规定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规划,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管理及保障措施,并对本规定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4)依法管理工程项目,坚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5)招标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电压等级,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用(此费用不作投标报价,具体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另行发文),并确保此费用及时拨付到位。

(6)委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7)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方建立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

(1)根据业主提出的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及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

(3)监督施工项目部自身安全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转,严格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4)监理人员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并配备合格的专责安全工程师。

(5)对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实施旁站监理。

(6)控制工程关键节点(如开工、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运行等)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7)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并进行跟踪控制。

(8)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第六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善工程本体安全设施设计,为各类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创造条件。

(2)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人员安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建议。

(4)工程设备与材料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5)及时交付图纸,合理设计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使变电所(换流站)有条件在工程开工初期即能完成主要混凝土道路施工。

(6)及时交付图纸,确保变电所(换流站)开工初期即能建成围墙,土建交付安装前能做到地下设施一次施工完成。

(7)设计应对弃土堆放、避免水土流失、处置施工废弃物等提出合理措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主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实施。

(1)按照项目法人提出的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及安全文明施工规划,编制有针对性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提交监理审核后实施。二次策划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4)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

5)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消防、交通、保卫、防触电、防汛、防雷等措施。

6)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要求,包括临时建筑、设施、道路、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大型施工机械的布置等。

7)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安全标牌、标识及其设置等。

8)环境保护措施,包括粉尘、噪声控制措施;现场排水和污水处理措施;植被保护措施;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

(2)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用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开展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活动,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确保措施(方案)的有效实施。

(5)按规定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6)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7)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8)向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9)严格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将农民工等临时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纳入正式员工管理范畴。

(10)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倡导绿色施工,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1)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2)开展工程项目安全健康环境自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在施工招标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提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保障措施。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规划进行分解、协调,监督各项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根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统筹布局,认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 承包商办公区、生活区布置要求:

(1)变电所(换流站)工程项目施工办公和生活临建房屋,宜在所(站)围墙外设置,并与施工区分区围护、隔离,全所(站)临建设施主色调与现场环境相协调。

(2)项目监理部办公场所应独立于施工项目经理部设置。

(3)项目监理部、施工项目经理部办公区布置及办公设施:

1)办公区和生活区应相对独立,办公区人口应设立项目部铭牌。施工项目部应设置会议室,将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安全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工程施工进度横道图等设置上墙。

2)办公室、会议室宜配备取暖设施、空调以及必要的办公、生活设备。

3)监理、施工承包商应具备工程文件资料的邮送条件,并能利用电子邮件、传真、无线通信等实现图文、声讯信息的即时、可靠传递,逐步推行建立工程项目管理网站(特殊项目受外部条件限制除外)。

(4)项目监理部、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生活设施:

1)员工食堂应配备不锈钢厨具、冰柜、消毒柜等设施,干净整洁,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2)员工宿舍应有良好的居住条件,通风良好。整洁卫生、室温适宜,有防蚊蝇等措施,并有专项管理办法。

3)应为员工提供洗浴、盥洗设施。卫生间洁净,无明显异味。

4)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文化娱乐设施。

5)保障各种形式外协工的住宿、餐饮等生活卫生条件。

6)施工区应设置废料收集装置。生活区应设置垃圾箱,垃圾及时清运。

第十条变电所(换流站)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总体

布局规范要求:

(1)视觉形象:通过施工总平面布置及规范建筑物、装置型设施、安全设施、标志、标识牌等式样、标准等,以达到现场视觉形象统一、整洁、醒目、美观的整体效果。

(2)模块化管理:现场施工总平面应按实际功能划分为各个功能模块,分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设备材料堆放区。各模块区主要由现场环形混凝土道路、塑钢网板、铁艺栏杆、钢管栏杆等分隔而成。

(3)施工区域化管理: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化管理。按作业内容或施工区域,由网板、绝缘网、围栏等对作业场地进行围护、隔离、封闭,并设置安全标志、标识,明确安全责任人。

(4)定置化管理:规划、绘制施工平面定置图,机料堆放实现定置化。

(5)围墙: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先期修筑变电所(换流站)围墙,便于进行封闭式管理。

(6)施工场地:

1)施工场地应保持平整。基坑、沟道开挖出的土方应及时清运(条件允许可就地平整),运输车辆应做到车轮不带泥上公路,运输途中不遗洒。

2)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放场、库房、机械设备材料堆放、材料加工场以及停车场等场地结实、平整,地面无积水。

(7)道路:

1)变电所(换流站)施工必须做到先修筑进站硬化路面主干道和所(站)区环形混凝土路面主干道路。所(站)区内混凝土道路既可采用一次性浇筑成形的方案,也可采用先浇筑施工层,工程竣工前再浇筑移交层的方案,道路两侧应形成排水坡度。

2)根据施工需要修筑的临时道路可采用泥结石硬化路面。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加工场的人行便道路面硬化宽度不宜小于1m。

3)道路混凝土面层浇筑后,必须有效进行成品或半成品保护:禁止在路面上拌砂浆(混凝土)或堆放各种材料;严禁吊车直接在路面上支腿;禁止直接在路面上进行焊接操作;禁止使用撬杠在路面上移动电杆、构架等,禁止漏油车辆或履带式吊车在成品路面上行驶。对路面进行定期清扫,保证路面整洁。

(8)道路标志:进变电所(换流站)的主干道两侧应设置国家标准式样的路标、交通标志、限速标志和区域警戒标识。变电所(换流站)内道路应设置施工区域指示标志。

(9)排水管沟:道路两侧应先期修筑排水管沟,并定期维护,确保全所(站)排水系统畅通。

(10)建筑物:变电所(换流站)内只允许存在以下临时建筑物:

1)施工队工具间、库房等应为轻钢龙骨活动房或砖石砌体房、集装箱式房屋。

2)临时工棚及机具防雨棚等应为装配式构架、上铺瓦楞板。

施工现场禁用石棉瓦、脚手板、模板、彩条布、油毛毡、竹笆等材料搭建工棚。

(11)装置型设施:

1)宣传告示类:含宣传栏、标语、彩旗、灯箱等。

2)道路交通类:含路桩、指示警示牌、限速标志、减速坎、禁行标识等。

3)区域围护类:含安全围栏、塑钢网板等。

4)废料垃圾回收类:含各类废品回收设施、垃圾箱等。

5)标识类:含设备、材料、物品、场地标识、规程、规范、职责图表等,其制作、布设要求为:

现场所有的标志牌、标识牌、宣传牌等制作标准、规范,宜采用彩喷绘制;标牌埋设、悬挂、摆设要安全可靠,做到规范、标准;标志牌、标识牌框架、立柱、支撑件,应使用钢结构或不锈钢结构。

(12)大型标志牌:施工承包商应在办公区或施工区设置“四牌一图”(工程项目名称牌、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责任牌、安全文明施工纪律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也可增设主要承包商简介、工程鸟瞰图等内容。

(13)大门:施工承包商应修筑变电所(换流站)大门,要求简洁明快,大门一般由灯箱、围栏、人员通行侧门、警卫室等组成。

(14)机具、工具房:

1)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工具房、脚手管等,应经过整修、油漆,确保完好、整洁。

2)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牌悬挂应醒目、规范。

3)中、小型机具应保持清洁,表面油漆完好,并悬挂醒目、规范的操作规程标牌。

4)中、小型机具在现场露天使用时,应有牢固且标准适用的防雨设施。

5)工具房、集装箱(含电焊机集装箱)宜集中放置,且摆放整齐。

(15)施工用电设施:变电所(换流站)施工用电严格按国家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站内配电线路宜采用直埋电缆敷设,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7m,并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如采用架空线,应按标准沿围墙布线,以满足现场临时用电需要。一、二、三级配电盘柜和便携式电源盘必须满足电气安全及相关技术要求,漏电保安器应定期试验,确保功能完好。

(16)照明设施:施工作业区采用集中广式照明,局部照明采用移动立杆式灯架。

(17)消防设施:按规定配备合格、有效的消防器材,并使用消防器材架、箱。

(18)其他设施:

1)氧气瓶、乙炔瓶现场搬运使用托架(小车)。

2)氧气瓶、乙炔瓶存放使用箱笼。

3)卷扬机操作控制台宜使用组合式金属罩棚。

(19)绿化:办公区、生活区宜设置绿化带,种植花草树木。

(20)饮水点:在适宜的地点设置工棚式饮水点,保持室内清洁、饮水洁净卫生。

(21)吸烟室:在现场适宜的区域设置箱式或工棚式吸烟室,禁止流动吸烟。

第十一条输电线路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要求:

(1)视觉形象:施工现场主要通过施工总平面规划及规范工棚、彩旗、安全设施、标志、标识牌等的设置,以形成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

(2)施工区域化管理:

1)基础开挖、杆塔组立、张力场、牵引场等场地实行封闭管理。采用插入式安全围栏(安全警戒绳、彩旗,配以红白相间色标的金属立杆)进行围护、隔离、封闭。

2)施工区域设置安全标志、标识(施工岗位责任牌、施工友情提示牌、安全警示牌、主要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牌等)。林区、农牧区作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基础施工,土石方、机具、材料应实现定置堆放。材料堆放应铺垫隔离;场地是耕地的,要求按生土、熟土分别堆放,施工完后恢复原貌。

4)杆塔组立施工,机料(机具、工具、材料)应定置堆放,高处作业时螺栓、垫片等应放在专用袋内。

5)牵、张场临时占地面积不宜超出张力架线导则要求,宜选择相对平整的场地做张力场、牵引场;牵、张场应按定置图布置装配式或帐篷式休息室,设置临时厕所、工棚式工具房和指挥台。

(3)作业现场设备材料堆放:

1)设备材料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地面无积水。

2)施工机具、材料应分类放置整齐,并做到标识规范、铺垫隔离。

3)电缆、导线等应按定置化要求集中放置,整齐有序,标识清楚。

(4)工棚:宜采用活动式帐篷或采用装配式工棚。线路工程现场禁用石棉瓦、脚手板、模板、彩条布、油毛毡、竹笆等材料搭建工棚。

第十二条 按要求配备使用安全设施和文明施工设施。安全设施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性能检查、试验。

(1)安全标志牌:用于现场、仓库、危险区域作安全提示、指令、警告、禁令标志。

(2)安全围栏和临时提示栏:用于安全通道、重要设备保护、带电区分界、高压试验等危险区域的区划。

(3)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施工人员垂直攀登杆塔时使用的全过程安全防护设施。

(4)速差自控器:杆塔短距离垂直攀登或安装附件时为施工人员提供的全过程安全防护设施。

(5)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用于高处作业相对固定地点的坠落防护。

(6)防静电服(屏蔽服):用于330kV及以上工程施工人员在邻近高压、强电场中的人身防护。

(7)验电器:用于检查线路或设备是否带电。

(8)工作接地线和保安接地线:用于防止邻近高压线路静电感应触电或误合闸触电的安全接地。

(9)绝缘安全网和绝缘绳:通常用于带电跨越施工。

(10)水平安全绳:用于人员高处水平移动过程中的人身防护。

(11)电源配电箱:适用于施工现场临时动力控制电源。

(12)下线爬梯:施工人员高处上下悬垂瓷瓶串和安装附件时专用的铝合金或软爬梯,一般与速差自控器配套使用。

(13)高处作业平台:通常用于平衡挂线压接作业。

(14)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孔洞及沟道临时盖板使用4~5一厚花纹钢板(或其他材料)制作并涂以黑黄相间的警告标志和禁止挪用标志;直径1m以上(含1m)的孔洞及高处临空面,应搭设红白相间的脚手架栏杆进行安全防护或设置钢管栏杆进行临边防护。

(15)便携式卷线盘:用于施工现场小型工具及临时照明电源。

(16)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根据施工需要可分为斜型走道、斜梯通道、水平通道,要求安全防护可靠,投入使用前设置必要的标牌、标识。

(17)漏电保安器:在二、三级盘内均应装设,每月试验一次,并作好记录。

(18)危险品库: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设置专用危险品库房,并配置醒目标识,专人严格管理。

(19)水冲式厕所:变电所(换流站)办公、生活、施工区域宜设置水冲式厕所,并保持洁净。缺水地区如采用旱厕,应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倡导绿色施工,尽力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1)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环保措施,山区基础宜采用全方位高低腿设计,林区采用高跨设计,减少对原始地貌和自然环境的破坏。

(2)按设计要求施工,严格控制基面开挖,杜绝出现“平地起坑”等现象,严禁随意弃土。

(3)线路施工作业面尽可能少占耕地,基础开挖实行生熟土分离,施工后尽可能恢复植被。

(4)砂石、水泥等施工材料必须铺垫,并及时清理施工遗留物。

(5)灌注桩施工须设置泥浆沉淀池,禁止将泥浆水直接排人农田、池塘。

(6)山区施工宜尽量选用原有的小道作为小运道路,减少对山体植被的破坏。

(7)导地线展放作业尽可能采用跨越施工技术,积极探索导线展放新技术,减少对跨越物损害。

(8)施工、生活废水不随意排放;施工、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不随意倾倒。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标准及国家电网公司视觉识别系统,对安全文明施工所涉及的颜色作如下说明:

(1)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其含义是: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2)国家规定的对比色是黑白两种颜色。安全色及其相应的对比色是:红色一白色;黄色一黑色;蓝色一白色;绿色一白色。

(3)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安全标志、标识的标准色调为墨绿色。使用时应遵循国家电网公司Ⅵ手册的要求,标牌的底色可选墨绿色、蓝色、白色;字体主色可选白色、蓝色、红色或黑色。

(4)临时建筑物色调:固定式的为蓝色或白色;活动式的为蓝色。

(5)其他色调:灰色、银白色、橙色主要用于小型工机具和用电设施等设备,大型机具本色刷新。

第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编制的《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旨在提供对本规定部分内容的直观解释。本图册内容分强制性规定和推荐性规定两部分,其中安全设施类(A)、用电安全类(B)、安全防护用品类(C)、为强制性规定,其余为推荐性规定。强制性规定要求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实施,推荐性规定要求有条件的工程按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电力安全文明生产制度2015-10-25 20:58 | #2楼

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e#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投资建设水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国家财产和劳动者安全,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水电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

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第三条 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电力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工程建设过程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程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 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施工安全的需要,依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措施补助费审批制度;安全培训制度、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等。

第五条 水电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确定整个工程建设期、单位工程及年度安全目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安全目标的实施结果,是对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单位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行政一把手任主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委员。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令;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开展大型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决策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措施;决定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协调施工单位间的相互干扰及其它安全问题;发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第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

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本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年度安全目标和单位工程安全目标;参与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协调施工单位间的相互干扰及其它安全问题;负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补助费的审核;负责建立项目安全工作网络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提出安全奖惩建议;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作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整个工程建设期事故档案;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本项目施工安全特点和年度生产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所需的经费要优先安排,并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到位。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应督促其

完善。属于工程建设上需要的大型安全防护设施,或公共部位、合同中没有明确的部分,所需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项目法人单位应指定落实到施工单位,并根据合同的要求解决所需经费。

第十条 为解决施工单位安全经费不足的问题,设立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其计列标准按建安工程量造价5~7‰控制。安全措施补助费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应由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使用。安全措施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经理或分管领导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传达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各施工项目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各单位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是否得当;各单位各级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各单位安全投入的情况;各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对象应包括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检查应使用检查表,发现的隐患和管理漏洞应下发“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监理验收签字后,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安全管理状况和业绩要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近五年的安全施施工纪录;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质资情况;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将安全生产要求列入技术和商务条款中,要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根据合同的规定,监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承包商进场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对其安全机构的设置、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对承包商的人员和招用劳务人员应进行有效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私招乱雇,及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对承包商分包行为的监督。承包商需要分包的主体工程项目必须报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须报项目法人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不得指定承包商向

分包单位分包任务(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除外),也不得向承包商介绍劳务组织或劳务人员。如果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指定的分包单位单位或介绍的劳务组织、劳务人员发生因为管理和人为原因的责任事故,其介绍人员和单位应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项目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

奖惩制度的规定,与各承包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对承包商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设计施工区域内发生的施工安全事

故,都应纳入建设项目事故统计,并纳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目标考核。工程建设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单位都应执行事故统计、报告的各项规定,报告主管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向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该根据有关安全事故调

查规程的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到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说清楚”;并组织事故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承包商要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统计月、年报表,项目法人单位汇总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建设项目事故月、年报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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