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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员工加班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9 01:43:50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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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员工加班管理规定

第一章员工考勤管理

车间员工加班管理规定

第1条 上班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

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

第2条 每周六个工作日,周六、周日倒休,其他时间不准休息。

第3条 上、下班都必须打卡,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各自领班或生产经理签名确认才可。

第4条 打卡时,不得争先恐后,须排队依次打卡,否则罚10元。

第5条 上班时,必须各就各位,不得聚集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罚10元,严重者开除处理;下班时,各班组搞好场地清洁后返回工作岗位,不得提前到打卡处打卡下班,不准大声喧哗,否则罚10元。

第6条 在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离开厂区。确有事者,须请示生产经理批准,打卡后才可出去,否则视为旷工,罚50元,严重者扣除当月绩效奖金的50%。

第7条加班时,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须提前申请由生产经理签名批准交办公室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罚50元。

第8条 所有员工提前15分钟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如遇赶货,上下班时间另作安排。未完成当天任务时,未经同意不得下班),上班时按要求穿戴好工作服。每月迟到超过30分钟者,罚30元,不到30分钟,但连续3个月都有迟到者,扣除第三个月绩效奖金的20%。

第9条 提前下班或有事请假者,须提前书面申请,有领班签名批准交办公室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罚50元。

第10条 请假超5天者,须由生产副总批准方可,否则视为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第11条 缺勤时间,不计算工资。

第12条 员工辞职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生产经理签名批准离开时间,并由办公室确认才可,否则其工资不予发放。

第13条 各领班、生产经理辞职须由生产副总批准,确认其离开时间和处理好其交接工作,否则工资不予发放。

第二章假期薪金规定

第14条 在公司规定的休息日加班时,工资按国家规定的3倍标准发放。

第15条 春节假期为7天(除夕至初六),提前放假或提前回家的天数,不计算工资。

第三章生产责任规定

第16条 各部门员工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得借故推搪,影响生产,一经查实视情节的严重性做出相应处罚。

第17条 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服从车间领班级以上主管的安排,对不服从安排的,将上报企业处理。

第18条 操作人员每日上班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下班前均要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并将所有的门窗、电源关闭。

第19条 车间如遇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不符合规定,有权拒绝生产,并报告上级处理。如继续生产造成损失,后果将由车间各级负责人负责。操作人员应严格要求每项工序,如因个人的疏忽而造成问题,则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20条 加强现场管理,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完好。车间生产剩下的边角余料及公共垃圾,将由各组当日值日人员共同运出车间。

第21条 各班组负责人将车间组区域内的物品有条不絮地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有流程卡的产品要跟随流程卡。车间内的工作环境保持卫生整洁,保证产品不受到任何污染。

第22条 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如遇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请示主管,不得擅自处理,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23条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在操作的同时做好记录。

第24条 在生产过程中,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时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在生产过程中,因自己的违规操作给车间和他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车间有权追究个人的违规操作责任。

第25条 车间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指令,根据车间设备状况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生产班组须完成本组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如果工作须当天完成,下班时还未完成者,应请示主管做出妥善安排,否则影响了生产进度,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26条 所有车间人员不得旷工,禁止在车间聊天、嬉戏打闹、吵架、听mp3、用手机上网、私自串岗、离岗等,违者罚款50元。

第27条 辱骂、谩骂、恐吓、威胁他人,在公司所属范围内打架斗殴者,罚200元。后果严重的即时开除。

第28条 组织及煽动罢工、聚众闹-事者即时开除。

第29条 车间内禁止吸烟,吸烟者必须在下班时间到指定吸烟室吸烟,违者罚款50元。

第30条 对待厂方的任何物品,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准私自拿出厂。盗窃企业财产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企业办公室处理。

第31条 车间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工作岗位时,应遵守特殊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第32条 本车间人员在当月违反制度三次以上者,车间各级主管也应接受相应处罚。

车间员工加班管理规定2015-10-26 23:14 | #2楼

 

为加强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和规范加班秩序,并有效地控制加班,保障加班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1.允许加班时间:早班(8:00--16:00)人员,可以于16:00继续加班一个班次;中班(16:00—24:00)人员,可以于次日8:00开始加班一个班次,杜绝晚班(24:00—8:00)人员加班。 

2.员工每月加班累计不能超过8个班次(注:一个班次为8小时)。 3.员工加班必须由车间主任批准和登记。 

4.未经车间主任批准和登记的员工加班,视为无效,不予计算工资。 

5.每月内,超过8个班次的员工加班,视为无效,不予计算工资。 6.凡违反本规定,因私自加班的员工在公司内外所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后果自负。 

7.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加班的员工,必须服从当班组长管理。 8.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加班的员工,车间主任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加班员工疲劳或带病作业;否则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车间主任应负主要责任。 

9.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加班的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疲劳或病情,应立即报告当班组长和车间主任,并离岗休息;强迫自己疲劳或带病操作,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10.车间主任及当班组长必须加强对加班员工的生产管理,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若出现不良后果,要负连带责任。 

11.公司所有人员有义务监督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加班行为,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12.公司不定期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发现违规加班的员工,除不计算加班工资以外,并给予罚款和留厂察看处分;车间主任负连带责任,给予100元罚款。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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