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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退休人员管理规定_怎么管理国家退休人员

时间:2022-03-27 08:32:4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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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退休人员管理规定_怎么管理国家退休人员

  对于国家而言,国家退休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呢?对于退休人员的管理要做好哪些规定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国家退休人员管理规定_怎么管理国家退休人员

  国家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党员退休后的教育管理,发挥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第三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应当将其组织关系从原单位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具体交接办法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交接前,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通过召开退休人员中党员大会、发公告、书面通知等多种形式,明确党员组织关系的去向,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按中组部的规定,办理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介转手续。

  (三)介转党员人数较多的,可由介转方(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下同)牵头,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代表和市组织部领导、街道及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参加,办理交接手续。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在交接仪式上,将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花名册移交给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

  (四)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退休后,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流动的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本着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党员退休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可就近划片在社区成立退休人员党组织。

  (一)正式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不足50人,但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成立党的支部或支部委员会。

  (二)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隶属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

  (三)居住比较集中,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可就近划片或依托退休人员自管小组成立党小组,隶属所在的党支部管理。

  第五条 街道工委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批所辖社区建立退休人员党组织工作,选配好所辖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抓好班子的`教育管理。

  (二)负责接转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定期研究部署退休人员党的建设工作,检查督促社区党组织抓好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落实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活动经费。

  (四)负责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信息库,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助街道工委抓好所辖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好所辖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

  (二)负责接收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并将他们编入其所在居住地党组织或党小组;抓好本社区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四)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信息库或资料,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协助街道、社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组织退休人员学习和开展文体活动、走访慰问孤老、因病住院退休人员,帮助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街道、社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在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街道工委、社区党组织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各种志愿服务、咨询服务、扶贫助困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退休党员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在维护、关心、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退休人员中党员进一步加强组织观念和党性锻炼。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谈心活动,使退休人员中党员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到退岗不退色,保持革命晚节。

  (五)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广大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权利,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六)支持退休人员中党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贡献。组织开展适合退休人员中党员特点的各种有益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七)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做好落实退休人员中党员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

  (八)抓好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民-主评议,纯洁党员队伍。

  第九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从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制度。

  (一)组织生活制度。社区党组织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研究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工作和解决有关问题。

  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形势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上一次党课。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

  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在安排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时,要根据退休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不断研究活动的新方式,以保证组织活动的正常有效地开展。

  (二)报告工作制度。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一般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每年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党小组一般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党员的思想、学习、活动情况;党员一般每月向党小组长或分管的支部委员汇报一次自己的学习、思想、活动情况。

  (三)联系党员制度。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工经常联系所辖党组织和本支部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党员要分工联系非党退休人员,经常登门走访慰问,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四)流动党员管理制度。退休人员中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应按规定介转党组织关系;对外来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要按规定接纳他们的党组织关系,主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

  流入地党组织要与流出地党组织共同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搞好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的衔接和管理。

  第十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在社区建设中继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要积极协助社区党组织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的,经党组织同意,可预交、补交或委托他人代交,但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退休党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党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通过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委会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缴。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的退休人员中党员应进行处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不改的退休人员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活动经费,可采取财政出一点,党费中出一点,社会捐一点等办法予以解决,确保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

  从财政中划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年初由同级组织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党费中划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年初市县组织部门做好预算方案。

  从财政和党费中划拨的社区退休党组织活动经费,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前划拨到位。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中党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今后中央有新的规定(办法),按新的规定(办法)执行。

  我国的退休养老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建立退休养老制度最早的国家,它源于商殷,成制于汉,发展于唐,完善于宋后。古时把退休叫致仕,既就是辞去官职还禄位于君的意思。据东汉班固等编撰的《白虎通义》记载:官吏年七十,耳目不聪,腿脚不便,就得退休;告老退休后,朝廷给其原官职俸禄的三分之一,以示尊贤。唐宋时期,退休官吏的经济待遇有了很大提高。唐朝规定,凡职事官年七十以上均应退休,或者“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元朝规定:“集贤、翰林老臣”不致仕,即使三品以下,也可例外。明清两代,封建社会进入末期,退休制度亦有新的变化。退休年龄由七十岁提前到六十岁。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政治上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以及干部队伍的状况,中国现行干部退休制度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

  新中国成立后 , 第一部退休法规:

  1950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

  由于当时处于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国家很困难,不具备在全国职工中普遍退休制度条件。因此这个退休办法,实施范围较小,只限定在过去有退休金的机关、铁路、海关、邮电等部门的职工。退休条件较宽,男女职工年龄在50岁以上,工龄满10年的,即可退休。退休待遇较低,退休金最高一次性发给,每工作一年发给退休前月工资的三分之一。累计退休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6个月的工资数。

  第二部退休法规: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也是我国第一部劳动保险条例。这个条例受到当经济条件限制,适用范围比较小,只是在铁路、邮电、航运及有职工100人以上的工厂、矿场的职工实行。条例中规定的退休条件是男职工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10年的;女职工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10年的;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场所工作,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工龄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岁,女满45岁,工龄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其工龄一年按一年零6个月计算)。退休金按以下标准按月发给:本企业工龄满10年的退休金为本人工资的35%;本企业工龄超过10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2%,至本人工资的60%为止。未加入工会的,只能发给上述规定额的半数。因工残废的,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为本人工资的75%,不需要扶助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这个条例与1950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不同处是扩大了退休范围和提高了退休待遇,而且将退休金由一次性发给改为按月发给。

  1953年,国家开始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政务院对1951年发布的《劳动条例》进行了修改,1953年1月2日修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个主要就是在原基础上扩大到工、矿、交通事业的基建企业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将本企业工龄改为5年,同时在退休待遇方面改变了原来的计发办法,提高了退休费比例,增设了战斗英雄和劳动模范的退休待遇。

  1951年2月26日和1953年1月2日这两次立法,把企业职工退休制度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制度分开,成为独立的退休制度。

  第三部退休法规: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此办法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费开支的单位工作人员。这个办法与《劳动条例》同时执行。从此,我国普遍实行了退休制度。

  1958年2月6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主要体现了一是放宽了对那些身体衰弱者的限制,他们只要达到一定的工龄就可以提前退休。同时那些身体衰弱的.职业革命者,国家允许他们在达一定工龄时自愿退休,不受年龄限制,照顾了那些身体衰弱的职业革命者;二是退休费做了适当调整,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照顾了参加革命工作较早的老同志;四是对有特殊贡献的退休金发放进行了明确。这个规定再一次把工人和干部的退休统一在一个规定之中,同时也是比以往任何一次实行的退休制度都更加全面,比较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

  第四部退休法规:

  1978年6月2日,经全国人大会会议通过,颁布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此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与1958年的《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相比,工龄减少了5年,取消了一般工龄,把原来按工龄规定退休待遇办法改为按革命时期和按工龄两种办法进行。干部退休费最高标准由原来的70%提高到90%。同时还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干部和工人由原来的实行同一退休办法,又改为实行两个办法,又一次把干部退休制度同工人退休制度分开。对一部份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长的老干部,除了作退休安置外,还采取了担任顾问、安排荣誉职务和离职休养等办法进行安排。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同年又颁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和《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老干部从“长期供养”和“免费休养”逐步发展演变为离休制度。它是干部退休制度和工人退休制度的分水岭,是离休制度的一个重要文件。从此,我国正式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离退休和退职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退休制度。

  目前,我国退休制度由老干部的离休、干部退休和退职、工人退休和退职多种制度组成,这些多种制度,其实质是一致的,统称为退休制度,只是条件和待遇不同,具体区别退休是政府工作工作人员和工人年老后按规定退离工作岗位养老的一种制度;退职是一种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低水平的退休养老制度;离休是党和政府对建立新中国立下丰功伟绩的老干部实行的一种特殊养老政策,也是较高水平的退休制度。这种多种形式的退休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它即继承了中国共-产-党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优良传统,又发扬了中华民族“敬老尊贤”的传统美德,体现了“褒功杨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结合我国国情的实际,1991年6月26日是,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各地区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14日 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条例中明确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二是丧失工作能力的。三是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同时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四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通过,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把我国国家公务员退休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此,我国干部退休制度开始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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