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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请假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2-04-22 09:57:53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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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请假制度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关于严格请假制度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强化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增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根据融委办[1999]65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考勤请销假制度,请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勤制度

考勤实行签到登记制度。各单位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的考勤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缺勤半天。

二、请销假制度

(一)严格请假制度,实行分级审批。

1、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二天以内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三至五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六天以上的,报我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2、单位副职领导请假二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三至五天的,报我局审批;六天以上的,报我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一天以上至五天以内,报我局审批。六天以上的,报我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4、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报批请假手续。

(二)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所在单位和个人各留存一份。

(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四)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法定假期规定

(一)探亲假。根据国发(81)36号、闽政(81)91号文件有关规定,工作满一年,不与配偶、父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可以享受探亲假。具体规定为:

1、探望配偶:每年双方仅限一次,假期30天。如因故与配偶团聚累计达30天以上或产假后继续团聚30天的,均不享受探亲假。

2、探望父母:已婚的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但同时探望配偶与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的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但已与父母团聚20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3、归国华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国出境探望配偶和父母,根据有关规定:

(1)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境内探亲假规定执行。

(3)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累计。

(4)归侨回国、台胞职工回大陆工作10年以上,未出境或未在境内会见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国出境探望父母、配偶的,给假半年。

(5)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因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的,可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按普通探亲假的规定办理。

(6)父母已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7)归侨、侨眷职工探亲假不批准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事假。

(8)归侨、侨眷职工申报探亲假时,应提供有关配偶或父母在境外、国外的定居证明。

4、在职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享受探亲假,应按事假对待。其假期根据实际需要由所在单位确认假期后按管理权限报批,其中去港澳台的,不得超过二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的,报我局审核后,报组织部、人事局研究审批。

5、非归侨、侨眷的在职职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批准事假,去港澳台的不超过一个月;出国的不超过二个月,并均不批准续假。

6、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

7、探亲假期间,只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

(二)年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1、工作定级至工作9年的每年6天;

2、工作10-20年的,每年10天;

3、工作21年以上的,每年15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1、试用期间未转正定级的人员;

2、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

3、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

4、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5、享受其它假期的工作人员(如享受寒暑假的教师)。

年休假不能分期和跨年度使用。

(三)病假

1、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发;

2、病假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

(1)工作年限满10年,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工资发90%。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

(1)工作不满10年,工资发70%;

(2)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发80%。

病假3天以上的,应有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岗位津贴、出勤津贴和在岗津贴;但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产假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15-30天;怀孕4-7个月流产者,假期42天。

2、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35-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3、难产者,假期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全额发给,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分管权限报批。工资发60-80%,并计算工龄,工资中不包含出勤津贴和在岗津贴。

5、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6、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7、职工节育避孕手术后休息时间规定为:女扎休21天,男扎休7天,上节育环休3天。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要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五)婚假: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经批准结婚的,可给假3天。

(六)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丧假。

(七)事假:原则上连续事假不超过8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如有特殊情况,由单位核实后报批,连续事假满1个月的扣除当月全额工资。

除年休假外,其他六种类型的请假时间,均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但探亲假不包括路途时间。

四、其他规定

1、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借用的人员,借用期间按旷工论处;

2、单位擅自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脱岗期间按旷工论处;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29天,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单位必须及时上报辞退手续。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90天的,单位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4、经单位批准,属公派脱产学习的,应学习本专业,并报我局审核后,报组织部、人事局批准;不属公派外出学习人员,按事假处理。

五、单位领导人责任

1、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借用人员的所在单位和借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年度考核不评优,第三次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擅自办理停薪留职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3、越权审批请假手续的单位领导,谁审批谁负责,一经发现,审批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六、跟踪措施

卫生局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检各单位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福清市卫生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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