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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山镇教职工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2 10:03:36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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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山镇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贯彻落实《平昌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队伍管理的决定》(平教[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伏山镇教职工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来校工作(包括各类活动),都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2、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病假除具有县医院医师出具的建议病休的签字外,同时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由本人交校长室签署。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写请假条,事后二天内应及时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3、教师请假半天,由教导处批准;办公室人员三天内向王华副校长履行请假手续;教学人员三天内向蒲小平副校长请假;请假三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半月以内,行政会批准;请假半月以上报教育局批准。

4、教师不得越级请假,未授权审批的行政领导不能批假。未经批准,教师私下调课而实际享受休假者,按矿工、旷职处理。

5、 各级负责人在签署准假前,要与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在妥善安排好代课、代职,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签署。

6、请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应以一定方式(如电话、电报、书信、委托亲友代办等)提出续假申请,返校后二天内补填请假条。

7、请假期满回校,应办理销假手续,一天以内假期应口头向有

关审批人销假;一天以上应到主管校长办理书面销假手续。未销假而造成的考勤统计失误,由请假本人负责。

8、因公去外地出差属公假,公假结束回校后,要写简要的出差工作汇报,经主管部门领导和校长审阅后,由负责考勤的校领导存档。

9、学校建议教职工婚事安排在节假日进行。教师享有婚假的权利。为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学校提倡教师在婚事期间享受三天假期,剩下的假期移至产假期间享受。女教工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男教工因妻子分娩,也有享受休假的权利。为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学校提倡男教工在妻子分娩期间享受3天假期。剩下的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享受。丧期只限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一般以三天为限(路途除外),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以上休假期间,自己安排好课务(产假除外)。如果自己安排有困难,应及时或提前报教导处安排代课,支付代课金从当事人的课时津贴中扣除。

10、请假手续不完备(如未填写请假条或病假无正式证明或各级考核人未签署意见),均属没有请假;凡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紧急情况除外),按旷工旷职处理。无故旷工、旷职,除扣奖金、工资外,还要作出检查,酌情处理(见考勤制度)。请事假期满未归的,擅离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停发当事人工资、福利。凡连续旷工达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学校有权辞退或办理其自动离职手续,并报教体局备案。

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2015-12-12 8:33 | #2楼

为了健全我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学正常有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类别

第一条:事假、护理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条:丧假:父母(含岳父母或公婆)或配偶及子女死亡给假3天(本地),外地按上级规定执行。如假期已满必须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第四条:探亲假:凡符合国家关于享受探亲规定条件者,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第五条:婚假:婚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一天(含)以上者,必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按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例外。

二、批假权限

第七条:校长请假必须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副校级和学校中层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

第九条:教职工请假:一天(含)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一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一周以长审查后报教育局审批备案。

第十条:教职工请假均应写请假条,病假要有医院证明。

三、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1、凡需请假者必须提出书面请假报告连同有关证明,按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经过批准,并且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恢复工作或接受新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因病因事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届满前按本制度按第八条、第九条要要求向学校申请续假。

第十四条:连续请病假者,每月应交验县医院的诊断证明,不得一次请病假,长期治养。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需要可查阅请假人的有关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已批准的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请假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其他处理。

四、假期待遇

凡履行请假手续、经过批准可按下列原则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产假、婚假、丧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病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事假,按上级规定执行。

五、其它

第十九条:擅自离职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包括虽续假而未经批准的)按旷工论处,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报请上级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享受病休待遇,但又在外从事其它劳动获取报酬的,按事假处理,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旷工扣发当月奖金,无故缺课、私自调课(双方)按20元/节扣发。升旗、例会缺席者按10元/次扣发。到校,但没有上课、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不服从工作分配,经耐心劝告无效,无理拒绝工作者,自拒绝之日起停发所有奖金并按事假处理,同时上报区教育局。

第二十三条:节假日,由学校安排的统一工作行为正常考勤并记为加班,请假按病假或事假处理,不请假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由校委会研究解决。

教职工请销假制度2015-12-12 16:45 | #3楼

一、    教师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到教导处履行销假手续条,若未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在原有请假天数上多记一天假。

二、    教师有事必须请假,半天假(上、下午定义为半天,跨越上下午的为一天)向教导处请,并自行调课(向教导处交请假条并登记代课的教师后方可离校),写清具体时间段,一周内请半天假超过两次的,超一次扣5元;一天假向分管副校长请,两天假、三天假向校长请,不准自行调课,教导处统一派课,离校时向教导处交假条,假条上必须有分管副校长或校长的签字,一天扣30元。另外连续请假未超过10天的除去双休日记为请假天数,连续请假超过10天未超过20天的(星期六、日记入请假天数),一个月内累计请假加请假期间双休日超过20天的扣700元,不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教师如有旷课,旷一节扣10元、旷半天扣30元、旷一天扣日工资。

三、产假、婚丧假等法定假,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请假人在校内请假留请假条;未在校请假,以短信形式请。

五、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学期考核定为不合格。(请假中若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扣取一月绩效。)

教职工请假制度2015-12-12 14:59 | #4楼

(一)凡因病因事不能坚守岗位者,都须请假。凡请假,必须写请假条,以有关人员批准。具体程序和批准权限如:

1、请假一天及以下,由年级负责人批准,各处室人员由本处室外负责人批准。

2、请假二至三天,由年级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导主任批准,各处室人员由本处室领导批准。

3、请假三至六天,由年级负责人、教导主任签署意见,管理人员由处室领导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

4、请假一周以上,由年级负责人、教导主任、分管校长签署意见,管理人员由处室领导、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校长批准。

5、处室领导请假,付职三天以下,由正职签署意见,分管校和批准,正职请假由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校长批准。

6、校级领导请假,副职由正职批准,正职由校委会批准。

7、请假被批准后,教师将假条交回教导处并登记,管理人员和领导交回各签到处并登记。月底汇总存档。

8、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同请假)

9、请假期满或提前到校者,应到有关处室办理销假手续。

10、不按上述各项要求履行手续者(不论替课或换工),一律以旷工论。

(二)有关问题

1、本人婚假可享受10天假期。提倡将婚事安排在寒暑假。

2、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丧事,可给7天假期。

3、子女婚事,岳父母丧事,可给5天假期。

4、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的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如采取了有效节育措施,并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产假六个月。非晚育产假可享受100天假期。计划外生育不享受假期。

5、享受上述假期者,假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除上述享受假期以外的假,不享受岗位津贴的同时,事假一天扣3元,病例假一天扣一元。

6、无故旷工一天扣20元。

7、凡一学期内累计请假一个月以上者,不得享受学校福利奖金,累计请假虽在一月内但已逾两周者,只享受学校福利奖金的一半。

8、无故旷工累计一周以内,只享受学校福利奖金的一半,累计两周,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奖金。

教职工请假制度2015-12-12 11:35 | #5楼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教职工管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请假手续

第一条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假,应写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请假期限。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3天以内或请病假5天以内的,由系(院)、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事假4~10天或请病假6~30天的,由部门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部门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交人事处报校领导批准。

2、正处级及其以上干部请假按学校工作规则执行,报人事处备案。

3、请假出境(国)的,个人写出书面申请,部门签署意见交人事处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章病假

第二条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

我校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为有效证明。校外就医(须到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须经校医院批准(急诊除外),就医后(含急诊)持病历等原始材料到校医院审查,确认后由校医院提出建议休息天数。

1、短期病休(指6个月以内),应凭校医院医生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书。

2、长期病休(指6个月以上),应有两名校医院医生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需半年开具1次证明。

3、校医院医生要实事求是地依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严禁开具假证明。对开具假证明者,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三条病假工资

1、经组织批准,病休在6个月以内者,按我校《院内分配改革暂行方案》减发工资和院内津贴,考勤奖及目标管理奖按目标管理奖和考勤奖发放暂行办法(鲁建院发[2001]24号)的规定执行。

2、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病休工资总额低于济南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的按济南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发放。

第四条病愈复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时间计算。

教职工连续病休在3个月以上者,病愈需要恢复工作,应凭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证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不满3个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复工前后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条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因病经组织批准离岗休养在6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停止计算工龄。病愈后连续工作的,其病休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三章事假

第六条教职工因事请假,各单位要从严掌握,每人每年事假一般不超过15天。事假期间待遇按我校《院内分配改革暂行方案》减发工资和院内津贴,考勤奖及目标管理奖按目标管理奖和考勤奖发放暂行办法(鲁建院发[2001]24号)的规定执行;事假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四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两个月。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l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间,按在职发给工资,不发院内津贴。

第五章哺乳假

第十条因特殊原因,女职工可请哺乳假,假期(含寒暑假)到婴儿满1.5岁止。婴儿满1.5周岁后,休假者应按时上班。

第十一条经批准同意休哺乳假的女职工,休假期间职务工资发80%,停发基本工资中津贴部分、考勤奖、目标管理奖及院内津贴。

第六章婚假

第十二条婚假

婚假假期为3天,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以增加两周婚假(增加的2周婚假须在寒暑假期间休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三条婚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异地结婚的,路途费自理。

第七章丧假

第十四条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另外增加路程假。

第十五条丧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路途费自理。

第八章探亲假

第十六条探亲假期

我校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探亲路费。未婚教职工每年报销一次探亲的往返路费(火车硬座票价、长途汽车票价,下同)。已婚职工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自负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30%,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产业人员由各实体自己负担),

第十八条出境(国)探亲

出境(国)探亲,按事假对待,探亲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含寒暑假);自离境(国)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在规定时间内回校工作者,按规定补发给探亲假工资。在规定时间内未回校报到者,半年以内的按停薪留职对待,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⒉请假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⒊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⒋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⒌教职工在休假期间去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⒍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凡旷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⒈当月旷工1天者(不满1天按1天计),扣发当月基本工资中津贴部分、考勤奖及目标管理奖。

⒉当月旷工2~5天者,扣发当月职务工资、津贴、考勤奖及目标管理奖。

⒊当月旷工5天以上不满10天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

⒋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者,扣发工资和一切津贴、补贴,并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上述的休假时间, 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各类请假除有特殊规定外,工资及院内津贴的发放按学校《院内分配改革暂行方案》和目标管理奖、考勤奖发放暂行办法(鲁建院发[2001]2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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