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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机关保密制度

时间:2022-04-22 15:01:30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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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机关保密制度

1、全局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自觉遵守《保密法》及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民政局机关保密制度

2、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秘密文电、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出境、保存和销毁等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电、资料只准在局主管领导限定的范围内传阅或传达,未经请示与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扩大传达范围或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3、经批准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或在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4、凡是本局印制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数量印制,不得多印。文件、资料印制完毕后,不得在计算机上存储。

5、不准通过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和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

6、凡是上级和其它机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来文来电、资料,必须专夹传递,并于当日收回妥为保管。

7、召开或传达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其会议场所、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会议设备的使用和会议文件、资料的管理等,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8、发生泄密事件时,应迅速向局领导报告,由局领导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9、民政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2015-12-15 16:36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六条 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兼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保密工作由处室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工作人员。保密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增补。

第八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 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二) 制定修订局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 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四) 负责审定我局的定密、调密、解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 负责指导和检查机要、通信、 信息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 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二) 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 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保密部门确定密级;

(四)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 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和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处室(单位)具体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单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介质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六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二十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益阳市民政局保密制度2015-12-15 9:57 | #3楼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下列保密守则:(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7)不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普通邮件中,传达秘密事项和寄发秘密文件;(10)不携带秘密材料浏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所有文件、内部资料、内部刊物都要严格管理。秘密以上的文件,要办理登记、签收和借阅归还手续。秘密以上文件原则上在办公室阅读,阅后存放在保密文件柜内;如需携带秘密文件外出,应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

(三)文件、内部资料、笔记本,人离办公室即随时放入文件柜或抽屉内,不要随意放置。工作人员下班后,应锁好文件柜和抽屉,关好门窗。

(四)秘密以上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要按规定存档,其余文件、资料经领导批准后要按时销毁。严禁将文件、资料作废纸出售。

(五)翻印上级文件,必须办理报批手续,绝密文件不得复制。复制文件要严格控制份数,并视同正式文件严格管理。

(六)各处、科(室)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守操作规程,认真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县民政局保密制度2015-12-15 9:53 | #4楼

1、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遵守《保密法》,增强保密观念,做好机要、电报、文件、资料的收发保管工作,不得丢失遗漏。

2、自觉做到:不该说的话,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在一定范围内知道的事项,不在其它范围扩散。

3、对于未形成或已形成的意见在未公开之前,经办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外泄。

4、局领导在文件处理过程中批示的意见,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告之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5、印制机密级的文件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要按领导签批的份数印制,印制文件要按规定定密,标准定密,并实行定点印制。

6、立卷归档:公文按档案法和保密规则归档,对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公文,办理完毕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由文档管理人员统一收取立卷归档,对无保留或利用价值的公文,在办理结束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经复核登记、领导审批后,指定专人负责销毁。

7、秘密以上文件统一由办公室保管并只能在局办公室阅看,其它非涉密文件,经领导批准后使用复印件。借阅文件、文档资料须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及时归还。认真做好文件的保密工作,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办公室有权拒绝办理。

8、局机关每半年进行一次保密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秘密以上公文遗失,泄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需上交的文件、资料应按时上交。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北流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015-12-15 11:30 | #5楼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股室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形成部门、分管领导、行政机关首长逐级负责,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股室和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股室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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