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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生产安全管理

时间:2022-04-25 03:05:0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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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生产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区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 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和投产。

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油区必须采取下列治安保卫措施:

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

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

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由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4、油区禁止参观。

第七条 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

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

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

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

第九条 进出油区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和发、变、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街道、工矿企业等,

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讲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严守国-家-机-密。保密内容:

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关生产数据。

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

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及灭火方案等。

4、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区生产区范围内拍照、绘画等。

第十四条 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实际需要配备消防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负责管理所配消防设备、器材,加强管理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对油区内其它消防设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油区的灭火施救方案,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4、负责扑救火灾。

5、维护消防通道畅通。

6、负责对全区职工(包括外单位进油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负责组织培训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五条 油区消防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码头、油罐区,应根据消防

需要设置固定、半固定灭火系统,安装消防通讯、报警设备。

注:属于对外商业性质的油区的治安保卫、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油区内的生产区(注一)、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用围墙隔离。生产区内禁止建造临时工棚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生产区的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机不准进入。

第十九条 要及时清除油区内的杂草、污油、油锯末、油棉纱布等易燃物品。油罐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

第二十条 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禁止携带引火、引爆物品。

2、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

3、禁止穿带钉鞋。

4、禁止在装卸现场作业的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饭、取暖、烘烤衣物等。

第二十一条 铁路机车进油区作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蒸汽机车,戴好烟筒帽、关闭灰箱档板,禁止清炉;内燃机车,带好火星熄灭器。

2、按规定加挂隔离车,禁止越过停车标志停车。

3、禁止溜放车辆。

4、机车停稳后,要采取固定措施。

5、在装卸车台,取送油罐车的运行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五公里;接近被挂车时,不得超过三公里。

6、未见到进行信号时禁止取送油罐车。

7、禁止用明火作信号灯。

8、严禁在消防通道、横道口停留车辆。

第二十二条 各港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水域作为油船专用锚泊地,并配备专人管理。凡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禁止驶入。

第二十三条 油区必须配备值班拖轮、“带缆船”,及时协助油船靠离。码头上要设置“软靠把”,防止油船与码头碰撞。

第二十四条 油船在码头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要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

2、遇有雷电或烟囱冒火,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装卸完毕,立即封舱。办完正常手续后,无特殊情况,应及时离泊。

第二十五条 禁止蒸汽机船和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系靠油码头、油船或水上油库。凡与油运有关的船舶靠离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并做到烟囱不冒火星、不准有任何明火。

第二十六条 车、船(包括汽车和罐油桶)装卸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接触铁质设备和使用铁质工具的,均应慢拉轻放,严禁敲打撞击。

2、禁止使用未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塑料管输油。用输油管输油时,应插入容器底部,不得悬空作业。

3、禁止在旧罐内采样和测温。

4、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

5、装卸一、二级石油(注二)前,要接静电接地线。

6、装卸完毕后,要将软管、输油臂内的油除净,关紧油管阀门。

第二十七条 油罐内油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高度。

第二十八条 油罐设施和使用方法:

1、检尺口内壁,必须加防火衬套;不检尺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2、罐上要有呼吸阀、安全阀和防火器,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3、罐区必须符合要求的完整防火堤、水封井和排洪门。排洪门雨天开放,平时关闭。

4、贮存一、二级石油的油罐上,根据需要应设洒水降温装置。

第二十九条 石油加温温度,应根据气候、设备、品种等确定。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停止加温:

1、加温管露出油面。

2、加温管漏气。

3、蒸汽阀门漏气。

第三十条 油罐区、油泵房、装卸车台、油码头和灌油间的电器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油罐区不准架设明线,生产区电力架空线路不得跨越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的危险场所。架空线的中心线与这些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二条 生产区临时架设明线,要经消防,安技部门检查批准,并要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只准在指定时间内供电,用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生产区有必要使用电炉时,需经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

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得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接用电。

第三十四条 施工用明火分为三级(注三),用明火必须在规定的用火点进行,严禁擅自移位。

第三十五条 凡在规定用火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施工(生产)用火时,用火单位必须在用火前向油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火级别、种类、确切时间、地点、内容、操作人、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油区主管安全的领导接到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油区一级用火,由油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用火单位、用火现场管辖单位共同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2、油区二、三级用火,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会同用火单位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经有关队长(车间主任)审查,并送请消防、安技部

门审查后方可用火。

3、施工单位用火,以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油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审查,制定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核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4、特殊重点用火时,必须先报请局(公司)领导批准,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油船靠油区码头期间,码头上距船五十米内严禁用火。如码头上距油船五十米外,有特殊情况急需用火时,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按前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为防止水域污染,油区应配备油污水、残油、废油、废弃物和水上浮油等接收和处理设施、设备、器材,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没有这些设施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配齐。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油船装卸石油或排放洗、压舱水时,要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贮运油品的设备、容器,使其保持密封。

2、指派专人与油船联系,询明装卸或排放总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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