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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25 05:25:5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项目部特制定本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道 路

1、工地对内及对外交通运输道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规划应具体周密,既要满足施工需要,也要保证安全运输。

2、对于永久性公路,应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根据公路的任务、性质、运输量、沿线地形、地质等因素,确定公路等级及技术标准。

3、对于为专项工程服务的临时性-交通道路(如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应保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⑵、必须根据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但双车道一般不得窄于7.0m,单车道不得窄于4.0m。必须要有错车处所。

⑶、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纵坡一般应控制在 8%以下,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3%。

⑷、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⑸、必须作好排水设施。

4、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其宽度:人行便桥不得小于

1.2m;手推车便桥不得小于1.5m;马车、斗车或汽车便桥,应有正式设计,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5m 。

5、在公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不足、桥头引桥、高路堤、交叉口和地形险峻等地段,应按规定设置标志、护柱、护墙等安全设施。无明确规定者,亦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6、交通道路、桥梁、排水涵渠、及沿途挡护等均应经常整修养护,保持道路畅通。各种建筑器材、废料等应堆积在道路两侧距排水沟边线20~50cm以外,以防沟壁坍塌。

7、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严禁在土质边坡上种植农作物。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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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任意掏挖坡脚,以防止边坡坍塌。

8、运送超宽超长或重型设备时,事先必须组织专人对路基、桥涵的承载能力、弯道半径、险坡以及沿途架空线路高度、桥洞净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可靠后方可办理运输。

二、机动车运输

1、机动车的使用必须执行公安部制订的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

2、组织职工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全体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受教育率达到100%。

3、.加强机械车辆驾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车辆驾驶人员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驶,不野蛮驾驶、不占道、抢道、不超载,工程运输车装车不过于满,遇到特殊情况及时疏通或清障;遇到交通事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交通部门。

4、车辆在泥泞坡道上或冬季在冰雪路上行驶,必须安装防滑链,并减速行驶。

5、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洞内时速不超过8km,在会车、弯道、险坡段不得超过 3km/h。

6、车辆过渡时必须遵守渡船的有关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7、严禁用载重汽车载客。

8、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翻斗车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9、机械车辆驾驶员应熟悉本车性能,爱护车辆,按时检修和保养,照章操作,交接-班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带病或超载运行。

10、当拖带车辆时,只准拖带一辆已损坏的车辆。原则上应以大吨位车拖带同吨位或小吨位车,不准以空车拖带重车。被拖车辆必须是方向、制动均有效,夜间有照明,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

11、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得停放于斜面坡路上,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

路,锁好车门,并于轮胎处垫好卡木(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致溜滑。

12、机械车辆驾驶人员无调度命令严禁私自动车,运输车辆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司机不得酒后开车,也不准连续加班而导致过度疲劳发生交通事故。

13、不经领导同意,不得代替操作他人机械车辆。

14、生产管理人员操作机械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领导干部驾驶车辆的,则必须经单位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填写《驾驶申请表》报安全部门备案。

15、对自卸汽车除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⑴、向低洼地区卸料时,后轮与坑边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⑵、在坚实地区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其高度应不低于车轮外线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钢两侧外轮边缘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设红灯。

⑶、车箱未降落复位,不准行车。

⑷、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以防止因重心偏移而翻车。

⑸、当车箱升举,必须在车辆下作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使用有效的撑杆将车箱顶稳,并在车辆前后轮胎处垫好卡木。

16、油罐车,除遵守上述有关安全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⑴、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金属链条; ⑵、装卸油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⑶、罐车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⑷、罐车装有油料时,遇雷雨天气不准停放在大树和高大建筑物之下; ⑸、检修油罐时必须先除油放气、进行清洗,确认罐内无油、无油气,并在打开加油口后方可焊补,若修理人员欲进入罐内作业,则必须采取装设抽风装置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17、载重汽车装运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18.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械、车辆管理的相应规定。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渡口坝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5年1月7日

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2 10:58 | #2楼

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对职工上下班(进、出厂)的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1、公司所有员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

2、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有证件不得漏检。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3、驾驶摩托车上下班(进、出厂)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行驶,骑电动车上下班提倡戴安全帽。公司要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戴头盔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戴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驾车人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辆制动装置的完好。自觉控制行车速度,要求:摩托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

5、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6、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7、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8、上班时间严禁擅自离厂,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9、晚上加班超过8点的,建议员工不要回家,在宿舍住宿,如不听建议,在回家途中发生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

10、如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受到伤害,责任自负。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6-01-22 17:19 | #3楼

第二条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地方海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水利、渔业、体育、城市建设(园林)、国土资源、气象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布局水域功能区,并统筹规划建设内河航道设施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保障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内河交通安全协调机制,解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所在地县(市、区)未设立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有关事项。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三)船舶所有人是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所有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建造人为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建造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六)船体材料、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的检验技术规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九条 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向船籍港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条 船舶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悬挂、设置任何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不得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开敞式快艇、游乐船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全部穿戴救生衣后,方可开船。

第十二条 船舶签证由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

短期定期签证的期限由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行政区域情况核定并公布,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农业生产用船(渔船除外)、生活自用船可以不办理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必需的安全投入,并对其所属的管理人员、船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禁止船员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

第十五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内河航道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航道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渡口码头、船舶以及连接渡口的道路和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要划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三)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要划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

(二)已制定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内河通航区域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建设、施工单位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通航管理要求及时清理遗留物和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上功能区划要求,划定游乐船、漂流船艇(筏)的水域活动范围。

游乐船、漂流船艇(筏)应当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

(二)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

(三)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

(四)相互追逐、竞驶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进行水产养殖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一)习惯性航路;

(二)客(渡)船固定航线;

(三)从事水上观光旅游的船舶航行、停泊的区域。渔船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妨碍过往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船舶向通航水域排放油污、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禁止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入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区域。

第二十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运输船舶实施定期的船舶安全检查,对非运输船舶实施巡查。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及时将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通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由两个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通航水域,实施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检查发现的船舶缺陷及时通报其他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整改船舶缺陷。

第二十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暂扣、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发证机构。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102016-01-22 22:19 | #4楼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车辆行驶和人员行走,确保公司内道路交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除试车场外的道路、停车场以及对进入公司的各类车辆的管理。试车场内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试车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 定义

3.1 机动车辆

3.1.1 公务车:属公司资产和公司租用的机动乘用车辆。

3.1.2 自备车:员工个人购买的机动乘用车辆。

3.1.3 来访客车:来本公司进行业务联系的外来人员客运车辆。

3.1.4 货运车:承担本公司原料、物流运输及有业务外来的货物运输车辆。

3.1.5 产品车:本公司各系列成品车。

3.1.6 工程试验车:因工程试验需要不流通于市场的车辆。

3.1.7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公司的作业区域内行驶,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

计值)大于5公里/小时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包括:铲车、电瓶车等。

3.2 停车/通行证

3.2.1 固定停车证——由总经办发放的能使自备车进入公司指定区域停车的凭证。

3.2.2 货车临时通行证╠╠由安全保卫科发放给外来单位货运车辆临时进入我公司的凭证。

3.2.3 客车临时通行证——由安全保卫科发放给外来供应商及来访车辆临时进入我公司的凭证。

3.3 临时占道:由于堆放、试车活动、施工需要等占用公司内道路一天以上的行为。

4、 职责分工

4.1 总经理办公室

4.1.1 负责公司公务车和班车驾驶员的注册及日常管理。

4.1.2 负责公司公务车的维修、保养和年检等管理工作。

4.1.3 负责公司内停车场的统一分配,提供停车场设施及相应服务。

4.1.4 负责公司内固定停车证的申请、汇总、平衡、印制和发放。

4.1.5 负责监督班车驾驶员遵守国家和本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2 安全保障部

4.2.1 负责公司内现场交通秩序管理。

4.2.2 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公司范围内(指在公司区域内或公司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编号:smpv-3.5.2-015-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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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物流部负责监督外来物流货运车驾驶员与物流铲车工遵守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4 质量保证部负责产品车与试验车驾驶员遵守公司内交通安全的管理规定和测试车道以及车间内行

驶的规定。

4.5 技术中心各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试验车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遵守公司内交通安全的管

理规定以及车间内行驶的规定。

4.6 各工厂负责产品车动车员遵守公司区交通安全的管理规定和车间内交通管理规定。

4.7 制造工程部协助安全保障部安全保卫科处理公司内因交通事故造成公用设施受损的理赔工作。

5、 流程图

6、 规定

6.1 进出公司规定

公司各门岗具有不同的功能,车辆与人员只有在规定的门岗并符合相应手续,方可进出通行,进出手续见《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6.2 机动车辆行驶规定

6.2.1 公司内道路行车规定

进入公司内的任何取得社会牌照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

定,各种证件齐全,牌照悬挂明显。施工特种车辆(如吊车等)应提供特种设备使用证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经安保确认后方可进入。

机动车辆外观完整,各种操作系统完好无损,安全附件灵敏有效,各种灯光件发光符合标准。 外来机动车辆(物流货运车、来访车辆等)必须在保安的指挥下以有效证件换取车辆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公司。 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内交通标志和标线要求行驶,进入公司的机动车辆在主干道行驶时限速20

公里/小时,在进出大门、车间、仓库、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慢行,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机动车行驶时,在划有中心分隔线的道路上,必须右侧通行。 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车辆核定的装载质量、载人数量进行装卸和载人,不得超载。 在行驶过程中的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超越未完全停止的机动车辆,前后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车辆的追尾。 公司内的行车应注意来往行人,尤其在盲区,如十字路口、门口和过道。 除公司活动安排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进行练习、训练、驾车娱乐等活动。 公司内的所有物流装卸作业,必须在道口装卸指定区域内进行,当同一道口货运车辆较多时,必须按顺序进入装卸作业区域,不得强行抢先或在占用公司内道路进行卸货作业。 厂内机动车辆在车间内行驶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因装卸需要在公司内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铲车装卸或堆放物料时必须遵守车间管理原则,严禁原地360度旋转调头、铲车载人等违章

行为,正面行驶时装卸高度不得遮挡视线。当装卸高度遮挡铲车驾驶员视线时,铲车必须倒车行驶。

装卸作业时,铲车工对装卸区域负责,劝阻闲杂人员不要进入装卸区域。 所有工程试验车必须在指定试车道上行驶,不得在公司内道路上行驶。

产品车驾驶员应慢速行驶,公司内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避免碰撞室外消火栓,同时遵守质量保证部相关行车规定。 因质量问题需要从公司内道路驶向相应车间返修的产品车,质量保证部负责人必须通过书面申请报车间负责人与安保审批。 参观用的电瓶车辆因外来参观需要,由总经办确认后并通知安保启动参观保卫方案后,方可

在公司内道路与车间内通行。

6.2.2 公司外道路行车规定

6.2.2.1 员工在公司外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听从交

通警-察的指挥。

6.2.2.2 员工因公出差需驾公务车辆出市境的,按照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和上汽集团相关

要求执行。

6.3 车辆停放规定

6.3.1 车辆在公司内停放按照总经办相关规定执行。

6.3.2 进入公司的本公司员工车辆必须按总经办发放的固定停车证在指定停车区域停放,停车时,

车头应朝向道路,将停车证放在车窗醒目位置,便于安保检查。

6.3.3 外来供应商和访客车辆在停车场有空位的前提下,经安保审核后方可停放到公司规定停车场。

6.3.4 货运车辆不得在公司内长时间停留,应在指定区域装卸货物完毕后立即离开,司机不得下车

进入生产区域。

6.3.5 在紧急情况下,公用设施抢险车、救护车、消防车等应急车辆可以因工作需要任意停放。

6.4 驾驶员及车辆管理

6.4.1 总经办应建立公务车驾驶员管理档案,并定期进行内部租赁车的维修保养和年检。

6.4.2 总经办负责班车日常管理,并督促班车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定期对班车驾驶员进

行考核。

6.5 临时占道

对于堆物、施工需要等占用公司内道路一天以上或要求封闭道路的应填写《临时占道申请表》,临时占道申请应由需要占道主管部门提出,经制造工程部、物流部、总经办和安全保障部安全保卫科批准,方能实施。

6.6 非机动车安全规定

6.6.1 员工非机动车在公司外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听从交

通警-察的指挥。

6.6.2 员工的非机动车在公司停放按照总经办相关规定执行。

6.6.3 如所在基地的员工非机动车停车场在公司内部的,非机动车进入公司须遵守以下规定。

非机动车进出公司时下车推行,从非机动车出入口进出公司,如未设非机动车出入口的,从右侧进出。 非机动车进入公司后,骑车人员自觉听从安保人员指挥。 非机动车在公司内部道路上靠右侧骑行,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骑车互相追逐,曲线竞驶。 骑车人员须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注意礼让,如道路上行人或车辆多时须下车推行。 禁止在骑车时双手离把、撑伞或骑车带人,禁止多车并排行驶。 骑车转弯时,要提前观察前后车流情况,确认安全情况下转弯,不要强行猛拐。

6.7 行人安全

6.7.1 行人进入公司后,必须行走在人行道上,没有人行道的,应靠右侧道路行走,穿越道路必须

在横道线上行走。进入车间应在人行通道上行走,不得随意穿越生产区域。

6.7.2 行人在穿越路口时,应停下脚步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6.7.3 行人不得穿越产品车停车场区域,安全检查或者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除外。

6.7.4 非物流区域工作人员不得从物流和质保道口进入车间,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从卷帘门进

出,各工厂物流和质保工作人员分别以黄色与红色无纤帽予以识别。

6.8 违规处理

6.8.1 凡在公司内违章停车、超速,必须接受保安或相关人员纠错,并记录在案(《车辆违章记录》)。

对拒绝纠错者,抄告其部门(合同商等外来车辆,抄报其采购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并在公司内部网上通报,屡次违规将依据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理。

6.8.2 对在本公司内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将取消其驾车进入本公司的资格。

6.8.3 由于违章在公司内造成事故的,按照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6.9 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车辆主管部门和安全保障部,具体执行《事件事故管理规定》和《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规定》。

7、 控制目标及关键控制活动

8、 存档文件

表单名称 存放地 存档期限 《临时占道申请表》 安全保障部 二年

《车辆违章记录》 安全保障部 三年

9、 评审与更改

本文件由安全保障部会同各部门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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