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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法律常识

时间:2022-05-07 05:04:09 生活小常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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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法律常识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教师招聘法律常识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

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

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

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

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

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

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

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

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

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

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

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

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采集者退散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下)

1、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

L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

3、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4、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④利益共同体;⑤国家。

6、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

7、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①物;②行为及其后果;③精神产品。

8、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9、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10、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②教育法律;③教育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教育法律;⑤教育规章;⑥国际教育条例、协议。

11、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⑤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12、9部教育法颁布7倍,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1、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

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

3、奠定英国教育发展基础是: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

4、法国:1883年《基佐法案》。

5、日本:明治维新。

6、国外现代教育法四个特点:①教育观的法治化;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④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8、判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20世纪80—90

①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②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③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④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⑤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

9、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11、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主要原因:①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②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③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④现代教育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因素。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①党的政策文件;②国家的政策文件;③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2、教育政策的特点:①政策性;②可行性;③原则性;④权威性;⑤移定性。

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①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③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④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2、简述立法的程序: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教育法律案的通地;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3、享有教育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等。

4、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5、教育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6、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①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②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③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④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⑤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

7、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8、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责任行政原则。

9、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

10、教育执法的形式:①教育行政措施;②教育行政处罚;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④教育行政救济。

11、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处罚种类:P98。

12、教育司法:在法院内部,专门设立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有三种:①教育巡回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②教育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张家界);③涉教案件领导小组(吉林白山市)。

13、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

14、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①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②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③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④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1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违法作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

16、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7、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历史、系统和字面解释、扩充、限制。

18、简述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④社会监督;⑤党的监督。

19、权务机关的监督居于主导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2、教师身份的规定: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日本、法国→公立英、美公立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3、简述我国教师基本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简述教师应当履行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教师资格条件: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⑤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教师考核的内容:①政治思想;②业务水平;③工作态度;④工作成绩。

8、教师考核的原则:①客观性原则;②公正性原则;③准确性原则。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教育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特征:①相对独立性;②专门性;③地域性。

2、教育行政机关属于哪类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机关、事业、社团共四种法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3、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4、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评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容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它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5、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①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②依法自主办学;③享有法人财产权;④具有公益性质。

6、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学校只要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为法人的四个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也同时得到主管部门的依法确认。

8、简述学校九项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收;⑥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简述学校六项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10、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什么关系?

有二类:①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1、教师聘任制的形式:①招聘;②续聘;③解聘;④辞聘。

12、简述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学生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和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权利。

13、国家奖学金制度及经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复定,自2002年起在全国普遍高校中首次设立的。

14、什么叫学位证书?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1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16、列举学生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17、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①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②在履行教育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1、教育法律救济与“救济”判断。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①诉讼渠道;②行政渠道;③其他渠道。

4、教育申诉制度具有什么特点:①申诉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②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③申诉的目的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5、诉论意义的申诉三个特点:①行政诉讼申诉;②民事诉讼中的申诉;③刑事诉讼中申诉。

6、教师申诉的管辖: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⑤指定管辖。

7、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8、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复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11、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12、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建设的前提。

13、相对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除处。

1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复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

15、教育行政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6、教育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17、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须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18、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特点:①行政侵权主体恒定;②行政侵权行为特定;③行政赔偿主体惟一;④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19、简答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存在;②职务行为主体确定;③职务行为违法;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0、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行政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后,应即与请求人进行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达成统一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对照赔偿方式、金额、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规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之规定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015年长春市教师招聘考试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2016-07-18 17:23 | #2楼

一、考情综述:

法律试题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重点较为突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以及合同的成立、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对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进行考查,难度较大。

二、重点章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民法

三、备考注意事项:

由于法律试题多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考生在湖南事业单位考试复习时一定要加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另外,适当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真题。在做题时一定要勤于动手,真正下笔去做,避免眼高手低。对做错的题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对知识进行查漏补缺。

四、重点知识举例: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二)五大-法律法规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事业单位组织的一些考试中,法律部分中最主要考察的有五大-法,分别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省份会涉及到经济法或商法的一些考点,首先有必要对法律部分都主要考察了哪些内容进行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与民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通俗的来讲,就是官与民之间的关系。

刑法--------主要讲述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反应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对立,具体的就表现为公检法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中公教师吉林分校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称为“母法”,它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理--------可是说是一门法学入门学科,它主要讲述的都是一些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比如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等,还有各类法的位阶的问题。

这几部重要的法律,基本上是我们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必考的内容,大家必须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的考试,所涉及到的知识点也都是一些常识性的内容,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难。

下面我们就可以看几道真题

【真题1】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 )。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对此《刑法》第18条分别对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本题中,某甲喝酒时精神病并未发作,因喝醉酒而伤害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之后才又精神病发作,但这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是否属于精神病应当以实施犯罪行为之时为标准,不能因为犯罪之后精神病发作而减免处罚。故选D。

其实这道题大家还可以这样去思考,喝酒能成为一个人违法犯罪的借口吗?很显然是不能的。因为法律的本意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这顶多算是一种权利的救济手段,而更重要是在于预防犯罪,也就是将犯罪预防在发生之前,这才是法律彰显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在新修订的刑八修正案酒驾入罪的做法,其实也有这一方面的考虑。有人可能会说,喝酒了神智不清了,所为的行为就不受意志控制了,依法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非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确如此,但是我们也可以从另一方面去讲,既然当事人知道酒后会失控,那为什么不在喝酒之前克制自己,将有可能的违法犯罪控制在事发之前呢?既然你喝了酒,那么,就必然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所以,只要大家在心目中坚定一个道理,喝酒肇事违法,不当为,那么这道题就完全从常识的角度也能作答,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解。

好,这是刑法当中的一种考题,再来看看民法当中是怎么考的。

【真题2】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的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据此,可以看出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公教师吉林分校 那么这道题就需要大家记住民法当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有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实这个好记忆,只需从年龄和智力两个方面去理解就很好记了。

完全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两个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但是有一个例外,那就是16-18周岁的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①年龄在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患痴呆症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有两种情形:①年龄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的精神病人。 也就是说特殊处常考。有时候并不是直观的去考察大家对年龄段的记忆,而是考察特殊情况。

教师招聘法律常识2016-07-18 19:32 | #3楼

2015云南教师招聘教育理论基础知识之“教育法律法规”备考试题(9)#e#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5云南教师招聘教育理论基础知识之“教育法律法规”备考

试题(9)

1.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 )章六十三条。

A.八

B.七

C.六

D.九

【答案】A。

2.我国于( )年正式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

A.1994

B.1995

C.1996

D.1997

【答案】C。

3.侮辱学生属于教师( )侵权行为。

A.行政

B.民事

C.刑事

D.违法

【答案】B。

4.突破了原先的由政府独家办学旧格局的我国教育法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答案】A。

5.《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答案】B。

6.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一个保护少年儿童权益的国际性公约。以下属于该公约赋予世界儿童的权利有( )。

①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②表达自己的想法的权利③玩的权利

④发表意见的权利⑤了解别人隐私的权利

A.①②③④⑤

B.①②⑤

C.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

【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1989年,联合国颁布《儿童权利公约》,旨在保障少年儿童的权益。题干中①②③④项都是儿童的合法权利。而⑤项隐私权是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得侵犯。

7.学校( )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A.可以

B.不得

C.特别情况可以

D.经批准可以

【答案】B。中公专家解析:《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8.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B.《教育法》

C.《教师法》

D.《义务教育法》

【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1980年颁布的。《教育法》是1995年颁布的。《教师法》是1993年颁布。《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颁布的。

9.( )是一项专门保护教师的权益的法律制度。

A.教师申诉制度

B.教育行政复议

C.教育行政诉讼

D.教育行政赔偿

【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教师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周岁的公民。 A.14 B.16 C.18 D.15

【答案】C。中公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11.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是( )。

A.中等教育

B.幼儿教育

C.高等教育

D.义务教育

【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12.制定目的在于加强幼儿园科学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的法规是

( )。

A.《幼儿园工作规程》

B.《幼儿园管理条例》

C.《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D.《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答案】B。

13.下列有关教师权利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教师的学术自由应当限于教育教学活动之内的专门科学研究活动

B.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及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

C.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D.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最低工资水平

【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权进行任何专业的科学研究,科学技术开发研究,有权将教学中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撰写成学术论文发表、出版,著书立说。

14.新义务教育法修订的时间是( )。

A.1986年

B.1982年

C.2015年

D.1990年

【答案】C。中公专家解析: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15.《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确立了我国教育发展的战略性目标是( )。

A.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B.进入高等教育强国行列

C.进入继续教育强国行列

D.进入幼儿教育强国行列

【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16.“学校下半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我国( )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C.《义务教育法》

D.《未成年人保护-法》 【答案】B

17.国家实行( )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

B.教师竞聘上岗

C.逢进必考

D.事业单位

【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第十条 【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义务教育学校( )

A.不得分重点校

B.可以以“实验学校”的名义办重点校

C.可以办重点校

D.不得分重点校,但可以办重点班

【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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