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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占地国家赔偿标准

时间:2022-05-18 12:53:16 标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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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占地国家赔偿标准

说明:

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2、上述标准为建(构)筑物建成五年内的补偿标准,五年以上者,按房屋新旧程度及维修使用状况,钢混和砖混类每年递减2%、砖木类每年递减2.5%,木结构和土木结构类每年递减3%,其它类每年递减4%,递减的总额不得超过50%。

3、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单价工业用房增减5%,其他用房增减3%。

4、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标准执行,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90%执行,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标准85%执行。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80%执行。

5、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GBIT50353-20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2

征地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标准

说明:

1、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一户或一个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的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增补30元。

2、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标准执行。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标准的85%执行。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附件3

征地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1、平均年缴税额=征地公告前三个月的实际所缴营业税的平均值×12个月。营业税系指自营门面及家庭作坊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

2、营业面积系指门面直接用于经营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3、作坊生产面积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4、出租面积系指直接的出租面积,即协议(合同)面积,不含为其提供的公用面积(如公用厕所、楼梯、走廊、过道等)。

5、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标准执行。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标准的85%执行。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的80%执行。

附件4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标准

1、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重建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补偿标准

2、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重建过渡费补偿标准

3、按时搬迁奖励标准

4、迁坟和埋电杆、拉线及绿篱补偿标准

说明: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执

行。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市规划区、各县县城规划区、津市市城市规划区、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的90%执行,鼎城区、各县(市)所辖乡(镇)集镇规划区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的85%执行。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按上述“其他补偿”各表内标准的80%执行。

2015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6-12-27 16:56 | #2楼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温-家-宝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有利提高农民分成比例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15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

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 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

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

期待进一步确权

相比农民分成比例的提高,舆-论对土地征收改革更大的期待在于农民财产权的落实和平等 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本报记者表示,修改后的第47条避开了“应在原标准上提高多少倍”的具体数字争议。而“公平补偿”的原则增大了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分量。

“征地应该根据农民自身的意愿,征地价格在市场交易中决定。在现实操作中,应该根据不同地方、不同时间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是一刀切。”姜明安认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处研究员任常青亦表示,在市场条件下,对土地制定“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标准,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则更加明确地表示:“土地应该尽可能地采取更加市场化的配置方式,确立农民在土地交易中的主体地位,也就是承认个体农民的定价权,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释放出要守住底线,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号。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

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活动的杜兆勇对记者表示,只有确立农民-主体地位,遵循市场规律,由农民来叫价,所谓的“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才会落到实处。

不过,草案并没有明确回应舆-论的另一个建议——明确区分用于“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的征地。

在杜兆勇看来,“如果区分公益用地和非公益用地,就会导致征地范围缩小,地方政府的出让金就会受损。这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对现实博弈的探讨。不过,被征地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相对缺失。”

杜兆勇建言,未来土地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农民的承包地永租化、永佃化。如果赋予农民“永租权”,就可以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切实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地上附着物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

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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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青苗费补偿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应当给予土地承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作物产值,或按一季作物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等费用的综合。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相应地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所以,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相关法律:

地上附着物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1]

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2016-12-27 11:41 | #3楼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1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6-10倍)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5倍)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6倍)相比,相差无几。在有些地方,即使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30倍)给予补偿,仍然无法使相当部分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一、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标准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五十年代,1953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进行修订完善,并一直适用到1982年。十二大以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废止,1982年颁布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1982年5月14日起施行),1987年土地征用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1987施行日期 1982年5月14日 1987年1月1日 1988年12月29日 1999年1月1日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3—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

安置补助费 每安置人口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年产值10倍。 每个安置人口,为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两费经省级批准可提到30倍。

浙江省人大会 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办法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届2次会议通过 六届23次会议通过(1987年) 七届8次会议修正(1989年) 八届37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 九届21次会议通过(2000年)

施行日期 1983年7月17日 1987年1月21日 1989年3月13日 1997年7月14日 2000年6月29日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8--10倍

安置补助费 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10倍。 平均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

文件没有明确 文件没有明确 文件没有明确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为当季产值 菜田每亩600元,水田每亩350-400元。 菜田每亩800-850元,水田55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土地补偿倍数 相当5-6倍 相当5-6倍 相当于5-6倍 年产值的7--9倍 年产值的8--10倍

土地补偿费具体金额(元) 菜田:4000-5000元 水田:2100-3000元

园地:1500-2300 菜田:6500

水田:4000-4500

园地:3000-3500 菜田:8000-8500

水田:6000-6500

园地:4000-4500 菜田:21000-27000

水田:14000-18000

园地:8400-10800 菜田:24000-30000

水田:16000-20000

园地:12000-15000

安置补助费计算办法 每人相当于年产值3倍,每亩不得超过10倍,每亩最高14倍。不予招工,应付安置补助费。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6500元、5500元。

菜地每亩劳土比≥2.7的按18000元/亩计,每亩水田劳土比≥2.3的按13000元/亩计。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

菜田、水田劳土比≥2.25的分别按30000元、18000元计。 安置补助费倍数为4-6倍,数额为×产值×倍数×人土比,最高15倍。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最高分别限定为45000元和30000元。 不以劳土比计算,按年产值 12--18倍,分区域地类计算。最高分别为54000元、36000元。 安置补助费具体金额范围(元) 菜田:7000-10000 水田:4000-7000

园地:3500-5000 菜田:6500-18000

水田:5500-13000

园地:3000-3500;9000 菜田:14000-30000

水田:12000-18000

园地:8000-18000 菜田:14000-45000

水田:12000-30000

园地:4800-7200 菜田:36000-54000

水田:24000-36000

园地:18000-27000

青苗补偿费(元) 菜田:

水田:

园地: 菜田:600

水田:350-400

园地:300 菜田:800-850

水田:550

园地:400 菜田:1000

水田:700

园地:500 菜田:1000

水田:700

园地:500

包干费(元) 菜田:1500

水田:1200

园地:1000 菜田:2100-2700

水田:1400-1800

园地:840-1080 菜田:2400-3000

水田:1600-2000

园地:1200-1500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5元 1602元 5625元 10399元 16035元

比较内容 1984年政策 1988年政策 1994年政策 1999年政策 2003年政策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5 1602 5625 10399 16035

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45 832 2000 4024 5548 平均菜田征地费 13000 18750 30250 53500 72000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21.49 11.70 5.38 5.14 4.49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37.68 22.54 15.13 13.30 12.98 平均水田征地费 8050 13500 21250 37000 48000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13.31 8.43 3.78 3.56 2.99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23.33 16.23 10.63 9.19 8.65 平均园地征地费 6150 6500 17250 15600 36000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17.83 7.81 8.63 3.88 6.49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10.17 4.06 3.07 1.50 2.25宅基地补偿(09年平均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 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2015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6-12-27 23:16 | #4楼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

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15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

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

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

6.9%,也就是1/14左右。

2015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摘要]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温-家-宝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2015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拟不设上限。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温-家-宝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有利提高农民分成比例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15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

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

期待进一步确权

相比农民分成比例的提高,舆-论对土地征收改革更大的期待在于农民财产权的落实和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本报记者表示,修改后的第47条避开了“应在原标准上提高多少倍”的具体数字争议。而“公平补偿”的原则增大了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分量。

“征地应该根据农民自身的意愿,征地价格在市场交易中决定。在现实操作中,应该根据不同地方、不同时间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是一刀切。”姜明安认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处研究员任常青亦表示,在市场条件下,对土地制定“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标准,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则更加明确地表示:“土地应该尽可能地采取更加市场化的配置方式,确立农民在土地交易中的主体地位,也就是承认个体农民的定价权,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释放出要守住底线,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号。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

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活动的杜兆勇对记者表示,只有确立农民-主体地位,遵循市场规律,由农民来叫价,所谓的“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才会落到实处。

不过,草案并没有明确回应舆-论的另一个建议——明确区分用于“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的征地。

在杜兆勇看来,“如果区分公益用地和非公益用地,就会导致征地范围缩小,地方政府的出让金就会受损。这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对现实博弈的探讨。不过,被征地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相对缺失。”

杜兆勇建言,未来土地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农民的承包地永租化、永佃化。如果赋予农民“永租权”,就可以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切实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用地供应创新高 一线城市频现抢地热潮

7月28日,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公布土地管理形势分析。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房地产用地供应8.24万公顷,同比增加38.8%,与2011年同期相比,增加17.3%,达到近年来新高。其中,住房用地供应5.53万公顷,同比增加36.9%。

虽然房地产用地供应创新高,但让人纳闷的是,从近期市场尤其是一线城市不断出现的“地王”、“抢房潮”等现象来看,用地似乎对于开发商来说仍是供不应求。

从2015年6月至今,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纷纷出现新“地王”。6月,广州,“房地产黑马“佳兆业携裕瑞房地产以45.57亿元拿下黄埔区南玻宅地,成为广州当时的总价“地王”;7月,北京,经过62轮竞拍,北京懋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17 .7亿元的总价竞得丰台区夏家胡同地块;7月,上海,连一直对“地王”称号敬而远之的万科也狠砸48.7亿元抢得张江高科技园区商住地块,楼面地价21415元/平方米,溢价率88.6%,从而刷新了上海年内总价地王的纪录。这一连串的数据暗示着各大房企的投资热潮纷纷向一线城市回流。热火朝天的拿地潮及房价的不断上涨,不禁令人疑惑,中国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将走向何方?

“抢房潮”再现

日前,北京大兴一楼盘开盘当天就被买家一抢而空,1462套房源全部成交,总额合计37.9亿元,创造了2012年以来北京单日成交纪录。而就在昨日,横跨广州花都区和清远市石角镇的一楼盘迎来万人组团购房,开盘当天的人流量超过3万人,上午开盘仅两个小时成交就超600套,抢房场面火爆。近期一线城市频现“抢房潮”,那么,房子真的如此抢手?房源真如此稀缺?

中原地产天津分公司总经理殷则环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次压抑太久的刚性需求大爆发。他分析,由于之前的政府调控,一线城市的住房推出量很少,消费者多在观望状态,但随着调控影响的减弱,房价没有跌的迹象,刚性需求的群体自然会选择出手。

房企向一线回流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此前表示,今年1-5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4.5万亿元,同比增长32.0%,企业购地积极性上升,并向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回归,重点城市房地产用地供应增长超过三成,一线城市住房用地供应增幅远远高于全国水平。对此,殷则环表示,房企的投资热潮回流一线城市其实在去年已经开始,由于三四线城市的过度开发,市场明显出现供大于求的失衡现状,当地房地产行业也近“泡沫”化。而一线城市强大的购买力和良好的市场情况,使房企明白那里才是真正的大本营。

就以“拿地狂人”佳兆业来说,5、6月间其在全国拿下了7幅地块,全部在广州、深圳、上海、杭州等一线城市。据悉,佳兆业上半年在土地储备的花费高达132亿元,甚至超过了佳兆业今年上半年的累积销售额110亿元。而佳兆业主席郭英成在此前的年报发布会上也明确表示,在调控刚开始的时候,佳兆业主要是到三线城市发展,但是自2012年开始佳兆业新增土地90%都在一、二线城市。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房地产企业业内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一线城市风险更孝资金回笼快、利润可观,这几乎是房企的共识。许多房企到处拿地,包括三、四线城市;市场风险大时,又不约而同地收缩到一线城市来避险,因此不少企业甚至会陷入钱荒遇地荒的尴尬窘境。

房价不降反升

钢材等原材料市场价格持续走低,是否会抑制房地产价格,殷则环表示,钢材等原材料市场的价格都是实时价格,尚不能完全反映到房价的问题上,而一线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区的黄金地块由于十分稀缺,未来地价仍将上涨,因此房价只涨不跌是大势。而上述房地产业内人士也预计,下半年房企集中一、二线城市拿地的现象将更普遍。“上半年很多房企尤其是一些前期大举进入三、四线的房企,由于城市内需不足、经济水平较低,整体利润空间不高,企业存货压力会较大,但到了下半年企业在消化一部分之后会继续向一二线城市进军。毕竟一二线城市未来几年的发展状况还是较为乐观的。”另外,在他看来,未来房价可能会呈两级分化,三四线城市由于供求失衡,房企渐渐撤离的因素有下跌可能,但一二线城市尤其是市中心黄金地块的房价则仍会持续上涨趋势。

最新消息显示,进入7月后,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支撑因素增强,以及钢厂检修增多,国内建筑钢材去库存化效果明显,钢材市场出现连续反弹。业内预计,8月钢材市场有望延续反弹行情。支持房价不断上涨的,恐怕最大的动力来自各地的卖地热情。

有关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多地卖地收入呈井喷状态。其中北、上、广三地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已超过1739亿元,接近去年全年1934.92亿元的水平。以上海为例,据上海规土局统计,2015上半年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金额为703.78亿元,同比增长373%。而据搜房网数据,2015年上半年上海共成交经营性土地117幅,成交面积465.89万平方米,同比去年上半年上涨120.39%。《国际金融报》记者由此估算,2015年上半年上海经营性用地出让单价平均为每平方米15106.14元,去年则为每平方米7038.43元,价格上涨1倍多。因此未来有关一二线城市房价下跌的愿望可能将化为泡影。

工业用地征收补偿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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