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反思报告>招标>《物业招标管理条例

物业招标管理条例

时间:2022-12-29 00:35:38 招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物业招标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招标是反映招标理念、招标重点的权威性文件,政策性强,要求文字准确、内容全面。目前较为规范的招标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目标物业规划建设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包括总体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功能分布、物业栋数与楼层、地下室布局、环境规划、容积率、绿化面积、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电梯台数与型号等。

2.主要设备设施介绍。包括配电系统(总安装容量、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备用发电机数据)、给排水系统(蓄水池、泵类、消防喷淋、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等)、空调系统、通风系统、消防控制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等。

3.提供的目标物业设计图和竣工图纸目录(图纸附件)。

(二)物业管理内容

1. 房屋建筑本体、公共部分的维护、管理;

2. 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维护、运行管理;

3. 公共场地、道路、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的清洁卫生、定期消杀、装修及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4. 公共绿化、山水园林小品的养护和管理;

5. 安全护卫及公共秩序管理;

6. 公建配套设施(便民服务网点、区内营业场所和文体活动场所)的运营管理;

7. 楼宇自动化设备系统的运行、维修、养护管理;

8. 交通、车辆行驶和停泊管理;

9. 物业及物业档案资料收集、管理;

10. 社区文化的开展;

11. 法律政策和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有关事项的说明

1、物业管理相关事项说明。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物业管理范围。指目标物业所在区范围内的所有物业。中标企业根据政府制定的当地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对上述区域及物业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区域内如有后续物业或其它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2)管理期限与前期介入。应明确中标企业管理期限(一般三年或五年)及起止日期。还应明确定标后中标企业何时开始介入前期管理,项目甲方在前期介入至物业管理单位正式入驻期应付的有关费用应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亦应在中标后一个固定的时间内协商完毕,正式签定。

3)物业管理用房。应根据当地物业管理法规、条例有关规定,说明管理用房面积、位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房租等情况。

4)管理费标准。这是招投标关键项目。应说明管理费大致范围或由投标企业自行测算,说明此项内容的评分标准。最终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管理费标准一般以中标企业在标书中的报价为准。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

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物业招标管理条例》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招标管理条例》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toubiao)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建立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toubiao)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全省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实施。

各行署、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项目。在全省城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

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现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

(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决定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其它物业,根据情况可实行公开和邀请招标,不实行招标的新建物业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

(一)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

(二)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第六条招标人。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新建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七条招标组织。招标人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备二级资质以上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应咨询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按下列规定组建:

(一)招标人是新建物业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八条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委托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式等

内容。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和标书编制补偿金。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0日内退还投标人。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条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家以上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人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将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工作方案等文件报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截标期间。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物业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截标日前15天,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第十四条跨省、市进行招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凭本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招标物业所在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投标申请材料。投标人申请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的,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投标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性质、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已管物业及管理情况、人员情况等;

(四)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资格评定。招标人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评定,根据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确定投标单位。被确定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管理服务理念、目标;

(二)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

(三)管理服务人员配备;

(四)相应管理设施的配置说明;

(五)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预算方案;

(六)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七)物业维修养护设想;

(八)物业管理应急措施;

(九)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的送达、修改和撤回。投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将加盖投标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为保存,在开标之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标日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无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逾期送达。

第二十条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时间,地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标期日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选派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投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招标人在截标期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可委托公证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评标组织。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可由招标人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库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评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违背投标文件的本意。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结合投标文件、公开答辩、投标人管理业绩及企业综合情况等方面以百分制逐项计分,排出名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结束后,应向招标人提交经密封的评标报告,并推荐经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前款规定的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经察看的物业管理现场情况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五条中标。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并应在7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评标中止。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可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到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悔标的处理。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分排名顺序,确定分值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仍达不成协议,本次招标视为无效。

第二十九条招标费用。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费用均应由招标人支付。

招标人为业主委员会的,招标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自行筹集,也可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收益或其他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条招投标的时限。新建商品房需预售的,其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完成;新建商品房出售的,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前6个月完成。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的招标活动,应在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前2个月完成。 第三十一条物业档案材料移交。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者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下述档案材料移交给中标人:

(一)各类物业设施的验收、接管档案;

(二)与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书、合同等资料;

(三)物业分户产权清册、租赁清册、业主使用人情况表;

(四)公共设备、公共设施设置清单、图纸以及运行、保养、改造、维修记录和凭证;

(五)以幢为单位的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或资料;

(六)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七)财务收支帐册;

(八)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九)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不按规定的招标方式招标的,由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对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不予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视为无效招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单位或他人透露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竞争的情况的;

(二)招、投标双方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贿骗取中标,损害对方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未经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接受监督,擅自进行招投标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三十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资质批准机关予以资质降级、收缴资质证书和由县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他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邀请招标通知书、投标人资格审查通知书、项目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样式由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招标分为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两种形式。 [标签:尾段]

物业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5:36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招标人职能。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者因故解散无法重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开展物业服务招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外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投标人,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本市的物业服务投标。

第四条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建立评标专家库,并指导、监督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查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投标单位资格、招标文件;对招投标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备案;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中标签约企业应当承担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因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发生的必要费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

会也可根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统一明确的标准,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制作、发布和专家评审等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

(一)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完成。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住宅物业区域分期建设的,应当按照物业区域整体规划面积计算。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栋数、房屋建筑结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和权属状况等;

(三)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方案;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

办理招标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建设单位法人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

办理招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标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业主大会同意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决议原件、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招标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放《物业服务招标登记备案通知单》,并指导、监督招标人依照本办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

容: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地址、物业类型与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

(四)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还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项目的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现场踏勘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物业服务相应资质等级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具体条件。对被评定为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在规定期限内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实行增分制度。 第十九条 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外地企业还应提供备案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管理目标、物业服务费等;

(二)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商务部分,包括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报价,收费形式以及相应的项目财务收支测算;

(四)资信部分,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管理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

情况;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投标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视为放弃投标。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共同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密封通知招标人。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公开进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到场监督物业服务开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会同街道办事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前1日内,从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参评专家按时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回避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不能合理说明

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

要求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的。

第二十八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

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

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

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

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相关内容应

当由投标人拟定资格合格的项目经理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投

标文件、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评定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

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

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

投标文件,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评标过程中不得外出、会客、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

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

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订立合同前要处理的事

宜;

(十)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需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按照评

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社区

居民委员会的,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及时在物业管理区

域内向业主公告。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结果

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

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保密,

不得复印、抄录。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将全部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封存一份备查,其余投标文件退还。封存的投标文件

满六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

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

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企业法人执照、资

质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

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的,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

补偿。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给招标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评标专家

第三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拔、确定

物业服务评标专家组成人员,建立评标专家库、专家档案和

相关微机管理系统,监督招标人抽取专家,详细记载专家评

标的具体情况,对评标能力、廉洁公正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

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熟悉物业管理和招标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相关

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

良执业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能保障时间参与物

业服务评标评审。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聘任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

式。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

审,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聘书。专家有关情况应当存档备查。 评标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重新进

行认定。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五)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评标专家可以在市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5:32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

—1—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接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的事务性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实施。

招标人应当预先确定投标人的申请条件,并将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公众满意度情况、投诉处臵情况、项目经理履职情况及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信用信息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条 (业主大会协议选聘的条件)

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最新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优秀或良好,或者信用信息中不良信息记录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

(三)物业管理日常投诉处理及时,投诉处理程序和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四)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执业资格,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业主大会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业 —2—

主大会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的要求)

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可书面出具情况说明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核定。经核定予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以及符合前款规定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申请备案,并网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原收费标准不变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与物业管理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条件下,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后,通过招投标平台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二)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要求;

(三)物业服务内容、要求及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3—

(五)招投标活动实施方案;

(六)招投标过程发生费用的列支方式。

第九条 (招投标信息公开)

市房管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以下信息:

(一)物业管理项目名称、地址、招标人、招标时间、招标形式和投标情况;

(二)物业管理项目中标结果;

(三)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信息。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备案的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招标备案:

(一)《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表》和《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委托书暨承诺书》;

(二)物业项目详细规划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项目表)、规划部门核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和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

(五)《物业管理用房配臵单》及《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承诺书》;

(六)物业管理项目的其他必要资料。

业主大会办理招标备案的,除提交前款所述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决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提供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上报)

—4—

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和社会中介组织,应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经营诚信记录,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验。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市房管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房管局组织的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市房管局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的编制要求)

招标人应当结合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根据市房管局制订的示范文本,编制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第十三条 (招标备案的办理)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报市房管局发布招标公告。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招标人补正。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市房管局对符合规定的招标备案项目,在10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和招投标平台在本市范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发布招标公告等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招标人补正。

招标公告的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7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获取)

—5—

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招标公告设定申请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申请截止期间,登陆招投标平台申请投标,并获取招标文件、《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预约单》和《物业管理招投标现场踏勘提问单》。

第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条件和约定期限,向招标人提交《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预约单》。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还应按照招标公告中资格预审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资料。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申请人应按招标公告的约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人的指定账户。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有效投标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物业服务费用估算金额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七条 (入围投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应当预先设定入围投标人的人数。

经资格预审后,有效投标人超过预先设定的入围投标人数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效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和最新社会公众满意度择优确定入围投标人参与投标。

未经资格预审,有效投标人超过预先设定的入围投标人数的,招标人应当对有效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仍超过预先设定的入围投标人数的,按前款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

招标人向有效投标人出具《入围通知书》和《未入围通知书》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业中心。

未入围的有效投标人可凭《未入围通知书》领回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组织现场踏勘)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在市物业中心的见证下,组织入围投标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

—6—

入围投标人应将所需咨询的项目情况和内容记载于《物业管理招投标现场踏勘提问单》,并在投标报名时送交市物业中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项目答疑)

市物业中心应将入围投标人的提问进行汇总整理后交招标人答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将答疑纪要提交市物业中心,由市物业中心反馈入围投标人。

入围投标人对答疑纪要认可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市物业中心予以确认。入围投标人对答疑纪要提出合理的不认可理由的,招标人应对答疑纪要进行补充、完善或申请市物业中心组织现场答疑。

在约定的时间内,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招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在市物业中心的见证下参加答疑会,并由招标人根据提问逐一作出答复和说明。市物业中心可以邀请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答疑会。市物业中心应根据招标人对相关问题的答复和现场说明编制答疑纪要,交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答疑纪要确认日期距投标截止日期应不少于10日。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组成。

商务标书包括企业管理项目情况、企业年度盈亏情况等管理业绩以及企业公众满意度测评情况、媒体曝光和“962121”投诉情况、小区经理日常巡查制度执行情况,企业日常规范运作情况、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录等内容。

技术标书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预案及投标报价、开办费开支预算方案、项目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物业服务分项目标、标准与承诺、物业服务早期介入和项目交接方案、项目组织架构、管理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物业的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

入围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或其委托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投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拒收。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送达投标文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实际投标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3日内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可按情况分为商务标评标小组和技术标评标小组。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管理)

评标专家由市房管局选任。

市房管局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工作进行日常考核。

本市建立物业评标专家信用管理制度。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或不称职行为的,市房管局可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物业管理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开标程序)

物业管理项目的开标应当在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现场监督和市物业中心现场见证下进行。

市物业中心应当在开标前当众宣布会场纪律和相关注意事项。

招标人应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箱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市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投标箱,清点投标文件。

实际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招标。

实际投标人大于3人的,招标人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并做好开标记录,交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市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将投标文件按类别分为商务标文件和技术标文件,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标文件进行隐名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标会议)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

评审投标文件时,商务标书采用明标方式,技术标书采用暗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

评标采用评标委员会综合评标的方式。评标委员会应当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定,再对商务标进行评定。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工作人员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应当做好现场答疑记录,并由评标专家签字。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结果公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将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和市物业中心提出异

议的,招标人和市物业中心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评标专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招标人和市物业中心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十八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实际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记录在网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履行期限、规章制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条 (中标备案)

招标人在网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市房管局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一)《中标备案表》;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四)中标通知书;

(五)物业服务合同。

市房管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招投标完成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通过网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前2个月,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物业承接验收)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物业查验,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诚信信息)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诚信信息,纳入本市物业管理信用档案库。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市房管局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理)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对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一经查实,市房管局将在全行业予以通报批评,或出具行政检查告知书;情节严重的,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沪房地资物〔2004〕399号)同时废止。

【物业招标管理条例】相关文章:

贵州省招标管理条例05-19

广州市招标管理条例05-19

2016招标管理条例05-19

福建省招标管理条例05-19

山东省招标管理条例05-19

四川招标投标管理条例05-19

物业员工管理条例05-09

四川省招标管理条例05-19

物业管理条例 停车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