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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30 13:10:12 金霞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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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

  相信大家都知道中石化招标吧,但是对其不是很了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 1

  1基本要求

  1.1总则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化相关制度制定。

  1.2范围

  1.2.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含合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生产建设所需的国内外物资采购招标。

  1.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2.2.1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2.2.2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的机电产品。

  1.2.2.3具备招标条件的框架协议采购物资。

  1.2.2.4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相关制度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

  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1.2.3.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产品。

  1.2.3.2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1.2.3.3产品特殊且能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2.3.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物资,不适宜招标的。

  1.2.3.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生产的。

  1.2.3.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招标的。

  1.2.4必须招标的物资因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标的.,要经各单位分管物资供应的领导审批。如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1.3招标管理原则

  1.3.1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1.3.2依法合规、过程受控、全程在案。

  1.3.3安全供应、及时供应、经济供应。

  1.3.4统一管理、分层操作、网上运行。

  1.4招标方式

  1.4.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原则上应公开招标。

  1.4.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1.4.2.1招标物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1.4.2.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1.5招标实现方式

  1.5.1国内招标采购通过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实施。

  1.5.2国际招标采购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实施。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总部物资装备部职责

  2.1.1负责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2.1.2负责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2.1.3负责制定统一的招标流程,建立统一的电子招标平台;推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标准化建设。

  2.1.4负责培训招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1.5负责监督和考核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使用情况。

  2.1.6各单位委托中国石化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须经总部物资装备部批准。

  2.2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职责

  2.2.1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具有国家级招标代理资质,下设招标中心。主要承担集团化物资采购招标,并为各单位提供物资采购招标的代理服务。

  2.2.2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2.3负责组建和管理评标专家库。

  2.2.4负责协助各单位开展招标工作。

  2.3各单位职责

  2.3.1负责贯彻实施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物资采购招标实施细则。

  2.3.2负责评标专家库中本单位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

  2.3.3负责组织本单位自行采购物资及部分集团化采购物资的招标工作。

  2.3.4负责将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采物资,提报总部物资装备部委托招标。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招标准备工作

  3.1.1总部物资装备部每年统一在公开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经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吸收为中国石化供应商网络成员。

  3.1.2招标人应按规定办理招标委托,并完成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提出物资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委托时间比预计开标时间至少提前25日。

  3.1.3需要技术交流的必须在开标前进行;需签订技术协议的,应签订技术协议。

  3.1.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的要求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3.1.5开标前,招标人、投标人须签订书面承诺书。

  3.2招标文件编制及发布

  3.2.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标准模板编制招标文件,经审核后发布。

  3.2.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评标办法须从评标办法库中选取。

  3.2.3国内招标在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发售招标文件,国际招标现场发售招标文件。

  3.3投标

  3.3.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3.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密封或加密要求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3.3.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3.4评标委员会

  3.4.1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从商务部专家库中抽取,国内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3.4.2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4.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3.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3.4.5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在评标前签订保证公平公正评标的书面承诺书。

  3.5开标

  3.5.1参加开标的人员包括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

  3.5.2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3.6评标

  3.6.1评标原则及方法

  3.6.1.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6.1.2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6.1.3采用综合评标法时,原则上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如评标复杂,可技术标、商务标同时评审,但需保证技术、商务评审人员的有效隔离。

  3.6.1.4在评标过程中执行业绩引导订货机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业绩进行评分。

  3.6.1.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澄清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3.6.2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7定标和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3.8合同签订

  3.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8.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必须在合

  同签订前交纳。

  3.8.3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合同。

  3.9异常管理

  3.9.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异常管理台账,对招标工作中出现的异常事项制定应对措施并实行跟踪管理。

  3.9.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异常实行报告制度,出现重大异常应在24小时内报告总部物资装备部。

  3.10招标资料管理

  3.10.1招标过程必须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3.10.2招标资料必须按规范进行管理,注意保密。

  4监督检查与考核总部物资装备部负责对各单位招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物资供应绩效考核。

  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 2

  1 范围及定义

  1.1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含合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生产建设所需的国内外物资采购招标。

  1.2 本规定所指评标办法是指在评标方法的指引下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及标准。

  1.3 本规定所指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3.1 综合评标法适用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要求高、制造难度大

  及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物资。

  1.3.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技术通用、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物资。

  1.4 中国石化建立评标办法库,由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和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两部分组成,在中国石化企业内共享。

  2 职责

  2.1 总部物资装备部负责组建统一的评标办法库,组织制定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评标办法,指导各单位制定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监督检查评标办法的使用及执行情况。

  2.2 各单位负责制定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

  2.3 评标办法制定单位应对其科学性、合理性、严密性、系统性负责。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评标办法按照物资编码类型分类。

  3.2 评标办法的内容

  3.2.1 评标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标准、分值分配等。

  3.2.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标准

  3.2.2.1 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2.2.2 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偏离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作为评标价。

  3.2.2.3 投标价应不低于成本,且不高于最高限价(如有),以评标

  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作为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的依据。

  3.2.3 综合评标法的评标标准

  3.2.3.1 评标标准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3.2.3.2 技术部分评标标准需设定实际评审内容,并对相应内容进行量化计分,商务部分得分要明确计算方法。

  3.2.3.3 需明确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权重比例,原则上技术部分权重不高于60%。

  3.2.3.4 评标标准原则上由投标文件情况、投标人资信、技术响应、业绩质量服务等方面评价标准及商务分计算标准等部分构成。

  3.2.3.5 投标文件情况应包括投标文件是否整洁、规范、标识页码、分册等内容的`评价标准。

  3.2.3.6 投标人资信情况应包括相关资格证书及适用于本次招标物资的相关资质证书等内容的评价标准。如对证书的发证机构、证书等级、有效期等内容有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3.2.2.7 技术响应情况应包括外购件清单、装备能力、偏离表、技术方案等内容的评价标准,招标文件中未注明的,不应作为评标依据。

  3.2.2.8 业绩质量服务情况应包括中国石化内部及外部业绩、质量、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的评价标准。

  3.2.2.9 商务分计算方法原则上指最低价得分法和基准价得分法两种。对于确因招标物资技术、成本构成复杂的,可由各单位或总部物资装备部专业管理处将认为合适的商务分计算方法提交审核通过后启用。

  3.3 评标办法的编制与审批

  3.3.1 建立评标办法基本模板

  3.3.1.1 总部物资装备部组织编制评标办法基本模板,作为评标办法编制的统一格式。

  3.3.1.2 模板中规定特定物资评标办法的选用以及选用条件;规定评标标准的的主要指标及内容、各分项指标及分值设置等基本要求。

  3.3.1.3 模板由固化部分和非固化部分组成,固化内容不得更改。

  3.3.2 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

  3.3.2.1 总部物资装备部或各单位根据招标工作需要,按照基本模板的格式组织编制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

  3.3.2.2 总部物资装备部专业管理处对各单位提报的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严密性、系统性进行审核;招标处对所有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进行合规性审核。

  3.3.3 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

  3.3.3.1 各单位根据招标工作需要,组织编制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

  3.3.3.2 各单位相关部门按要求对评标办法进行审核。

  3.3.3.3 对委托国际事业公司招标的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需经总部物资装备部招标处进行合规性审核。

  3.4 评标办法的使用和管理

  3.4.1 凡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评标办法原则上从评标办法库中

  选取。

  3.4.2 特殊情况如需对评标办法的评标标准非固化部分进行修改补充,必须在提报招标委托前办理审批手续。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须报总部物资装备部各专业管理处、招标处审批。

  3.4.3 评标办法一经确定,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3.4.4 编制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对在用评标办法的调整和完善建议。

  3.5 总部物资装备部定期统一组织对评标办法库进行修订、完善。

  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 3

  1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招标管理范围

  1.1.1 本办法适用于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含合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生产建设所需的国内外物资招标采购。

  1.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1.2.1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重点项目所需重要设备材料。

  1.1.2.2 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的机电产品。

  1.1.2.3 具备招标条件的框架协议采购物资。

  1.1.2.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相关制度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1.1.3.1 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

  1.1.3.2 提供采购物资的供应商少于3家。

  1.1.3.3 中国石化战略采购物资。

  1.1.3.4 紧急和零星采购物资。

  1.1.3.5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1.1.3.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2 招标管理原则

  1.2.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安全供应、及时供应、经济供应的原则。

  1.2.2 实行统一管理、分层操作、网上运行的原则。

  1.3 招标管控方式

  1.3.1 国内招标采购在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网)实施。

  1.3.2 国际招标采购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网)实施。

  1.3.3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具有国家级招标代理资质,主要承担集团化采购及为各单位提供物资招标代理服务。

  1.3.4 委托中国石化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应经物资装备部批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物资装备部职责

  2.1.1 负责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2.1.2 负责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2.1.3 负责统一招标流程和主要物资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2.1.4 负责组建和管理中国石化物资采购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

  2.1.5 负责培训招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1.6 负责重点监管合同估算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招标活动。

  2.2 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2.2.1 负责贯彻实施中国石化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物资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2.2.2 明确本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人员。

  2.2.3 负责评标专家库中本单位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信息维护。

  2.2.4 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物资及部分集团化采购物资招标的组织实施。 3 招标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招标流程包括招标准备工作、发布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招标结束后合同签订与执行的后续跟踪管理。

  3.2 招标准备工作

  3.2.1 按照《中国石化供应商管理规定》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进行预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3.2.2 开标前应进行技术交流,必要时签订技术协议。

  3.2.3 企业提报招标委托或招标委托单。

  3.2.4 开标前,委托方、设计方、投标人必须签署书面承诺书,对按照国家招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的招标,承诺无条件接受招标结果。

  3.3 招标文件的发布

  3.3.1 属于总部组织实施的招标,在招标网和电子商务网发布招标文件。

  3.3.2 属于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在电子商务网发布招标文件。

  3.4 投标

  3.4.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4.2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

  3.5 评标委员会

  3.5.1 评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国际招标评委三分之二以上从商务部专家库中抽取,国内招标评委三分之二以上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充分发挥采购专家组的作用。

  3.5.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3.5.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3.5.4 属于总部组织实施的招标,物资使用单位选派的评委不得高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3.5.5 属于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物资使用部门选派的评委不得高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3.6 开标

  3.6.1 原则上邀请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

  3.6.2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3.6.3 投标人有权出席开标会。

  3.6.4 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3.7.1 评标原则

  3.7.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

  3.7.1.2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

  (1)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2)技术复杂、性能标准要求高、制造难度大的物资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

  3.7.1.3 采用综合评标法时,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

  3.7.1.4 建立供应商业绩引导订货机制,在评标办法中对在中国石化有优良业绩的供应商予以加分奖励,所加分数不超过总分的5%;对有不良业绩的供应商给予扣分处罚,所扣分数不超过总分的3%。

  3.7.1.5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技术和商务文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澄清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3.7.2.1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3.7.2.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7.2.3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7.2.4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7.2.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3.7.2.6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7.2.7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实质性响应的作为废标处理。

  3.7.2.8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3.7.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8.1 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结果在招标网或电子商务网公示7天,无质疑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3.8.2 在公示期内若收到投标人提出的书面投诉,招标人将进行调查,在投诉未处理完毕前,评标结果不能生效。

  3.8.3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

  3.8.4 开标评标过程必须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3.9 合同签订与执行

  3.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9.2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必须交纳。

  3.9.3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拖期交货,现场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不能保证,以及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和正常生产的,视情节轻重,对中标人采取以下措施:通报、扣罚履约保证金、在以后投标评审中给予处罚性扣分、限制投标直至清出供应商队伍。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监督检查与考核内容

  4.1.1 各单位落实物资招标采购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情况。

  4.1.2 招标管理人员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4.1.3 开标评标过程的书面存档记录。

  4.1.4 招标质疑胜诉率。

  4.1.5 招标上网率。

  4.1.6 框架协议招标比率。

  4.2 监督检查方法

  4.2.1 不定期对各单位招标工作开展专项效能监察。

  4.2.2 结合物资供应管理大检查及专项检查,检查各单位招标工作开展情况。

  中石化招标管理办法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定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投标招标的特点

  (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3)一次性--贸易的自主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4)公平性--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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