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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29 00:28:45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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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条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

(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二)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三)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到位;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市招标办审核后,即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核准发出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征求投标单位;

(三)投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的资格审查;

(四)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3-6个,其中在杭企业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报市招标办复审后向选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资料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办审定;

(八)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实行议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计划批准文件、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类别、工程现场条件等;

(二)招标内容及范围、必要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等资料;

(三)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工期要求及奖罚措施;

(四)工程造价编制依据、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的造价处理办法及评标、定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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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特殊结构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施工提出的原则要求和必要提示以及因此所需特殊费用的计算方法;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评标的方法、投标书送达地点和截止日期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七)现场踏勘、解答招标文件及图纸交底的时间、地点;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拒签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后应报市招标办审核,市招标办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书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标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二)标底价格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超过总概算的应经原批准投资单位同意;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内容;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应报市招标办审核。标底的审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前进行。一般工程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为防止标底泄露,可以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之前组织编制标底。有些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不编制标底。

第十六条 标底的编制费用和标底的审核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七条 招标或投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在开标后定标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标底经复审确有较大错误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更改标底的书面通知,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新评标,并退还标底审核费。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审决定是标底的最终审定。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施工单位应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还须持有《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许可证》);

(二)企业资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条 选定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归还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按市招标办规定的格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综合说明书和总报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总报价书;

(三)工程预算书和主要材料分析单;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五)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单位需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分包单位必须是在杭或批准进杭的企业。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行分包。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送达后,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应分别派员验证并签署送达时间。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应支付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招标无结果的,应向各投标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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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投标书一经启封,评标、定标办法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市招标办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规定的格式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3%或低于标底5%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7%的。

无效的投标书由市招标办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代表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应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采取计分评标法、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先组织评技术标,技术标通过后,再评商务标,其中商务标应采用计分评标法。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以澄清投标书中的问题。但招标单位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变更标价,投标单位也不得自行变更报价。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大型复杂工程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决标纪要连同中标通知书送市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工期和奖罚方法。中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奖罚以合同工期为难,每提前或延期一天,按结算总造价的2%奖罚;奖罚总额一般不超过造价的3%。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注明工程质量要求和奖罚方法。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招标单位应按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支付优良工程增加费。增加费率应预先明确。招标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提出要求中标单位垫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等不合理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不得以代办批件和垫付工程款等作为竞投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其建设工程项目应重新招标。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中标单位应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一)未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的;

(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三)故意泄露标底的;

(四)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同时废止。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7-01-16 16:21 | #2楼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 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 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

(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

消防设施工程;

(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专业工程,应纳入建设工程总承包范围招标。

第八条 专业工程招标根据主体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 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主体建筑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边界条件等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主体结构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专业工程招标一般也采用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经批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专业

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杭州建设信用网信用信息应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专业工程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

第十三条 专业工程投标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外地投标人应按规定办理进杭施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凡同时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和专项设计资质、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或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编制深度要求和投资控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应推行限额设计,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制应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在造价控制范围内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并一次性包干,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再调整。

第十六条 专业工程的评审方法一般应与主体工程的评审方法相同。主体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但专业工程因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经批准,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七条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审办法宜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在技术部分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中,取其商务部分报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其中技术部分评审,应对设计方案合理性、经济性、先进性,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的配套性和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方案、拟投入的人员和机械设备等进行综合评审,且设计部分的分值不应少于技术部分分值的60%。

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设计类、施工类和经济类专家需按合理比例设置。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健全设计施工一体化评标专家库,入选兼通设计和施工专业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以及国家(集体)融资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信用计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萧山、余杭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纳入施工招标范围内的 除外。

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施工招标范围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和施工承包人共同招标。

第六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公开招标。 依法可以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经市招标办核准后

可邀请招标。由业主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国有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招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应持下列材料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

(一)材料设备招标核准登记表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

(四)资金证明

第九条 材料设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名称、所需材料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标准、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供应时间、地点、供应方式以及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等相关内容。市招标办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备案。

第十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总量须与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总量相符。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投标人。

实行资格预审的,依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采购开标应在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到交易中心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经市招标办同意。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7日内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到市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应当将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其中2天须为工作日)。市招标办发现招标过程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依法责令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书面合同向市招标办备案。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向市招标办备案。继续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材料设备采购中标后,中标人除辅助性工作外,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条 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设备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承包人采购设备的品种、规格、标准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应备案不备案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萧山、余杭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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