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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发展困境的政策因素分析

时间:2022-05-19 16:09:49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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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发展困境的政策因素分析

虽然民办教育从300多年的发展进程来看,内、外部环境正在不断改善,但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在发展中遭遇重重阻力,发展受到巨大限制。对于这种困境的原因,我们可以从观念、制度、经费、管理等多方面来加以分析。但本文认为,这同政府主管部门管理者的思想观念有很大的关系,我国民办教育本来是可以发展更快更好一些,但由于存在着这些制度、政策方面的问题,使民办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公平待遇,影响了民办教育的正常发展,甚至在某些地方带来曲折。 民办教育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要实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公平发展,必须考虑民办教育的特殊性问题。民办教育的公平发展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一般的研究中,公平的客体是人,即某种现象或行为对某人是否公平。而这里研究的公平的客体是一个组织——民办学校,公平的主体是政府。其次,客体——民办教育是一个新生事物。这就决定了必须从哲学的角度对民办教育的公平发展问题进行特殊的探讨,要真正公平地对待民办教育的发展就不得不尊重新事物的发展规律。民办教育作为新生事物,具有其存在发展的合理内核,有着很强的生命力。但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力量较为弱小,此时把它完全投放于市场并使之与先人为主的强势公办学校相博弈,就会扼杀民办教育的勃勃生机。所以,民办教育要获得公平发展,就必须借助外力以达到与公办教育力量的均衡,民办教育公平发展的特殊性就在于外界环境倾斜性的支持,这时对民办教育的区别对待就是最大的公平。同样,如果我国的民办教育一直处于一种政策的不公状态之中,那么这时的“一视同仁”就变成了对民办学校的最大不公。下面,本文就从历史发展进程的角度分析我国民办教育的这种发展困境是如何被制度化的。

民办教育发展困境的政策因素分析

一、显性不公平的“区别对待”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民办教育处于显性不公平发展阶段。在我国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相关政策的缺失是导致民办教育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主要原因。民办教育与非民办教育(在这里,非民办教育主要指公立教育和“假民办”教育)在共同发展中,也存在着相互竞争,但在竞争中缺乏公平政策的保护常常使得民办教育陷入困境。由于历史和体制上的原因,公立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受到政府的特殊资助和保护,这是因为公立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这个国家的教育。民办教育的出现虽然打破了教育上单一局面,但由于政府掌握着制度资源,使得政府对公立教育的发展带有制度上的倾向性。受国家政策与计划体制保护的公立学校,不仅在办学经费、教师配备与设备添置等方面有着稳定的来源,而且在学生来源、分配去向,以及教师的地位、待遇方面都有较大的保障。民办学校不仅自身力量弱小,而且饱受社会歧视,地位得不到认可,学校和受教育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民办学校在夹缝中艰难生存。

首先经费上,民办教育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筹,国家基本上没有投入或很少投入。而他们想要进一步发展,普遍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缺乏资金,要解决资金问题就需要与企业合作。然而,对于企业来说,没有经济回报,是不会与民办学校合作的;如果向学生高收费,教育和物价部门又会出面干涉,民办学校不得不在夹缝中生存。

其次在管理上,各级政府还没有很好地做到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规划。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使得有些地方民办教育分布不合理;有些地方学校建设得豪华、庞大,与当地的经济水平极不协调;有些地方相同类型、相同模式的学校重复建设,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有些地方出现民办教育“过热”现象,投资者不懂教育和市场规律,一哄而上。

二、隐性不公平的“一视同仁”

而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此民办教育进入了隐性不公平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许多地区在政策上习惯于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对待,并视之为对民办教育的公平,而民办教育似乎也认可这种“公平”。但其实,这种“公平”是不公平的一种异化,它掩盖了民办教育作为新事物弱小的一面,而更加隐秘,导致了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平。比如,国家政策对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问题上,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视同仁。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一方面,更多的寻利资本限于国家政策而不敢涉足教育领域,影响了民办教育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现实中的学校因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投资者不拥有学校的产权,故大多办学者采取增收学费、降低成本等方式,以实现累积式的滚动发展,这样势必会影响到民办学校的声誉及发展。

其次,“假民办”的出现争夺了纯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而且也成了公立学校谋利的手段。 “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概念是在民办教育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转制学校”。由于所谓“转制学校”的概念模糊了两种不同性质学校的区别,加之,它原是以“校”、“一校两制”的堂皇招牌出现,转制过程中,审查、批准手续不像一般民办学校那样严格,或在采取协议承办方式时,协议条款模糊,又未必都经过公证,故人们往往以“假民办”视之。而其凭借行政的支持——所谓的鼓励共同发展——轻而易举地占据了相当大的民办教育市场份额,使真正的民办学校的空间大为缩小而面临重重阻力。然而名校办民校实际上是一些院校在为名牌学校打工。这类学校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公办学校强势地位的外延和巩固,使得公校和纯民校力量对比更加失衡,最终使民办学校阵地纷纷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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