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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离职补偿标准

时间:2022-12-30 01:22:01 补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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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离职补偿标准

公司将要在最近从现在的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搬迁到上海市松江区,因为离现在的工作地点太远所以我们好多同事不愿意过去工作,我是今年1月分签的新的3年劳动合同,我想请教一下,公司应该对我们进行赔偿吗?如果赔偿的话那标准是多少

公司搬迁离职补偿标准

董国女律师根据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与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综上所述:董国女律师提醒被拆迁单位的职员,明确劳动合同内容以及公司具体的规定进行维权,切莫盲目。

对于公司搬迁员工赔偿标准意见12.21-12017-02-09 19:23 | #2楼

公司即将搬迁,有些单位发生搬迁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而对此员工怎么办?对此,路永强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有些单位发生搬迁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公司搬迁属于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公司来说,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搬迁地址上班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公司拆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2017-02-09 19:25 | #3楼

一、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路永强律师及其团队在办案和法律实践过程中总结,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临时安置费,是指动迁的和异地安置的,过度期间产生的费用。

(三)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详细说明各项费用的构成。

(一)被征收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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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物权法》和《房地产法》对土地收回的补偿都做了规定,路永强律师及其团队在办案过程中认为:除补偿资产费用,土地的费用应当单独给予补偿,如果不给或未计算,则是违法行为,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被拆迁人制定评估公司,然后有拆迁人委托,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安置费用

如果是动迁的或者是异地安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动迁时至建成新厂一段时间内的安置费用。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我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详情可百度搜索《路永强律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除北京、重庆、山西等地之外,其他省份没有制定相关依据。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一般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和公司拆迁补偿标准是拆迁补偿最终的依据,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补偿总额,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命运和企业主的前途。但由于每个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决定和影响拆迁补偿标准的因素也千差万别,就像中医看病需要望闻问切,才能找到病灶对症下药彻底根除疾病,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大不相同,需指定有针对性的办案方案,才能最快速、最有效的争取到最高的合法权益,请致电详述案情,全国首席拆迁律师团为您服务,路永强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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