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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

时间:2023-05-25 17:00:35 王娟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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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精选13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精选13篇)

  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经营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参保管理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

  2、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按时缴纳和协助财务部对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代扣代缴;

  3、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预决算管理;

  4、负责公司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不含返聘、兼职及临时聘用人员);

  (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并

  签订劳动合同;

  (三)临聘人员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新招聘一般员工试用考核期为3个月,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试用考核期为6个月。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由本人填写保险缴纳申请(附表二),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集团主管领导签批。人力资源部按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员工在试用期考核转正后次月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险、生育险、失业险按规定需在养老保险办理6个月后办理。新参保员工需提供相关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1张、1寸免冠照片(包括电子版)3张)后,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新入职办理续保员工通过考核期录入为正式员工后次月,由员工填写社保保险转移申请(附表三),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集团主管领导签批。人力资源部按签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员提供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1张,1寸免冠照片3张,保险(中)终止及转移单)。

  第九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后,公司方能续保。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自身不愿将原保险关系转入公司所在地以及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经批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对员工进行辞退、开除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经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审批后,人力资源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三条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人力资源部核算金额,至财务部交清后方为至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期期间的社保费用及公积金公司不予负担。公司试用期员工和临时工必须及时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未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不得上岗,临聘员工不予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只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

  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第三章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管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方法如下:

  1、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20%,

  个人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8%;

  2、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医保缴纳基数×6%,

  个人缴费=员工医保缴纳基数×2%+大病补贴;

  3、失业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2%,

  个人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1%;

  4、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2%,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医保缴纳基数×0.7%,个人不缴费;

  6、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费=员工公积金缴纳基数×10%,

  个人缴费=员工公积金缴纳基数×7%;

  第十七条“五险一金”中公司缴费部分由人力源部按月核算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财务部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十八条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结合兰州市社保局认定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公司员工岗位级别确定,按已确定的薪酬进行分级,共四级,根据薪酬分级情况购买相应社保,具体明细和缴纳比例详见(附表一)。

  第十九条公司新任职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考察期内按原岗位级别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通过考察期考核后,人力资源部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对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升职、降职、免职的,人力资源部应于处理决定下发当月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该员工缴费基数调整执行至升职、降职、免职后同岗位缴费级别。

  第二十一条因部门领导以上管理人员职位变动(升职、降职或免职)造成的社保及公积金基数变动,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立即调整的,可暂时沿用原缴费基数,报人力资源部总监备案。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公司缴费基数时,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公司调入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如不能立即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人力资源部上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公司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其它单位代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与代缴纳单位核实参保状况及缴费基数,报集团主管领导批示后,按公司统一缴费标准,由公司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并将全部应缴费用转出至代缴单位。

  第二十四条公司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员工本人自行缴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报人力资源总监、集团主管领导批示后,按公司统一缴费标准,由本人执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公积金缴费单据至公司按比例报销。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核,经董事长签批后对公司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基数的执行统一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 2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公司及员工利益,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为员工提供各方面的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容

  1、项目:公司为员工投保项为五项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及住房公积金。

  2、条件:员工入职后半年(新入职员工需认同此条件,不认同者不予入职;已经入职员工视为认同此条件);

  3、流程

  1)、符合条件的`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可OA操作);

  2)、部门经理确认;

  3)、行政部审核;

  4)、总经理批准;

  5)、人事专员根据批次统一参保;

  6)、参保人员准备所需材料。

  4、扣款方式:五项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分每月或每批次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条其他

  1、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所需材料并影响在公司参保的由员工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2、符合条件的员工,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而影响在公司参保的由员工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3、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入前应将应缴费用缴清,应缴未缴清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由本公司无关,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及时提供准入手续的由员工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4、员工离职的,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应在当月或次月办理社保、公积金停缴手续;

  5、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停保手续,因为能及时停保所造成的多交的费用(公司承担、个人承担)都应由员工本人承担,在其工资中扣除,工资不够的应由员工本人缴纳,否则不予办理保险、公积

  金转移手续,所带来的后果有员工承担。

  6、如员工发生社保、公积金条款中所列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行政人事部,人事专员应指导并帮助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留证据。

  第四条附则

  1、本制度执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及通知自行终止;

  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本制度并行实施,如遇和本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所有。

  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 3

  1、目的

  2、适用范围

  3、相关文件及术语

  3.1相关文件

  3.2相关术语

  3.2.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中断劳动,不能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制度。它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3.2.2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根据各地公积金管理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3总体原则

  3.3.1“合法、规范”:公司的社保和公积金政策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实现规范管理。

  3.3.2“保障及维护员工基本权益”:公司的社保和公积金政策在保障员工基本权益和职能支持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员工的基本社保权益。

  4、职责

  略

  5、管理内容及方法

  5.1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政策的确定

  5.1.1各营销公司、销售分公司按其办公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政策具体执行,营销中心职能部门及各省区、省办根据本单位员工劳动关系的不同类别,按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归属地的社会保险政策具体执行;各单位的劳动用工策略统一由营销中心人力资源总部批准后执行。

  5.1.2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社会保险政策,积极争取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降低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补贴、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等相关劳动保险补贴政策,并将调整后的社会保险政策及时报营销中心人力资源部备案。

  5.1.3各营销公司、销售分公司、省区、省办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确定、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由各单位结合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经营销中心人力资源总部批准后执行。

  5.2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

  5.2.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劳动用工策略及相关规定,依法安排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特殊岗位的其他单位内退、协保等人员签订劳务聘用协议),从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之月起,按营销中心人力资源总部批准或确定的社会保险政策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自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当月起,停缴各项社保及公积金。

  5.2.2社会保险由员工所在用人单位和员工按规定分别缴纳,社会保险缴纳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员工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新社会保险管理规定具体确定。

  5.2.3营销系统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所负责单位和部门的员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确认,并根据E-HR系统维护权限和分工,及时维护到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简称EHR系统)中。

  5.2.4公司负责按规定每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特殊情况下由员工个人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齐。

  5.2.5经营销中心人力资源总部批准,各单位间根据专业化管理需求借调的专业管理骨干员工(限于各单位中层人员),其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可仍由借调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单位负责缴纳,但相关费用应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并定期结清;一般员工,应实施基于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属地化管理,解除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与新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新单位的社保政策属地化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5.3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查询和监督

  略

  5.3.1员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查询具体按投保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电话、网站、短信、对账单查询、现场查询等方法执行;各单位应采取内部学习培训、OA公布、下发员工手册等多种方式将社保和公积金的查询方法充分告知全体员工。

  5.3.2各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定期(每季度/半年)随机抽查(每次抽查的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员工总数的5%)员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和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及时足额的进入每位员工的个人账户;对经抽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予以处理解决,并视具体情况,相应追究具体经办人或派遣公司的经济或法律责任。5.4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转移、封存、提取

  5.4.1员工离职的,由员工所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依照所在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协助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或提取手续,员工个人需配合提供新的用人单位社保公积金账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函、公积金转移单等各项手续。除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转移外,其余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不能转移。

  5.4.2在具体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转移、提取手续时,员工所在部门/大区考勤员应根据员工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要求,积极协助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邮寄至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或协议派遣公司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5.5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

  5.5.1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和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进行统一管理,分两部分列支,一部分为员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员工退休时计算养老金;另一部分建立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养老金。

  员工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法定退休条件后,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5.2医疗保险待遇:员工医疗保险的具体待遇按员工用人单位所在地医疗保险机构的规定具体执行。

  5.5.3其余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按员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及公积金贷款也以员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执行。

  5.6其他

  5.6.1相关单位应密切协同,积极主动沟通,明确员工跨区域调动或借调情况下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流程和各岗位职责,避免因跨区域调动或借调而影响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或出现重复缴纳情况。

  5.6.2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具体以员工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员工实际工作地与其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员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具体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规定为准。

  5.7考核规定

  5.7.1因各部门/城市大区未依照《营销中心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入职管理流程》及时办理员工入职手续导致员工不能缴纳社保的,各部门/城市大区应在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通知后15日内予以补充完善,否则,可依照100元/和200元/每次的标准分别考核扣减该部门/城市大区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人员和部门/大区负责人的绩效奖金。

  5.7.2因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原因,致使产生相关员工未能及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及享受社保权益等问题的,由营销中心人力资源总部依据《营销中心职能部门纵向绩效考核规定》等规定考核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并由各单位依据内部考核规定或有关约定相应考核及追究责任人、责任劳务派遣公司等相关方的责任。附件1青岛市社会保障及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摘录)附件2上海市社会保障及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摘录)附件3《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附件4《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 4

  第一章总论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无锡鸿图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外籍员工由分公司按照当地规定缴纳。

  第二章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参保管理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

  2、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按时缴纳和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代扣代缴;

  3、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预算管理。

  4、负责公司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岗正式员工(不含返聘、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

  (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

  (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办理缴纳“五险一金”手续,并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员工需提供相关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户

  口簿复印件的首页及本人页、2寸照片、公积金转移单)后,人力资源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五险一金”手续,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司调入员工通过考核期录入为正式员工后,由调入员工填写五险一金的转移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主管审核后上报总经理批示。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公司不负责补缴。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五险一金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对员工进行辞退、开除的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经人力主管签字审批后,人力资源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五险一金的停保手续。

  第十三条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人力资源部核算金额,至财务部交清后方为至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期期间的公积金公司不予负担,社保正常缴纳,转正后正常缴纳公积金和社保并补缴试用期的公积金。

  第十五条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第三章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管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方法如下:

  1.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20%,个人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8%;2.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医保缴纳基数×8.2%,个人缴费=员工医保缴纳基数×2%3.失业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2%,个人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1%;4.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社保缴纳基数×1.6%,个人不缴纳。5.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员工医保缴纳基数×0.9%,个人不缴费。6.教育统筹金:

  单位缴纳=员工医保缴纳基数×0.5%,个人不缴纳。7.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费=员工公积金缴纳基数×8%,个人缴费=员工公积金缴纳基数×8%;

  第十七条“五险一金”中公司缴费部分由人力源部按月核算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十八条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结合无锡市社保局认定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公司员工岗位级别确定,分为技工、员工、工程师,各级别明细缴纳比例详见附表一。

  第十九条公司新任职干部考察期内按原岗位级别缴费基数缴纳“五险一金”,通过考察期考核后,人力资源部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人力主管审核,上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对干部进行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力资源部应于处理决定下发当月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人力主管审核,上报总经理审批后将该干部缴费基数调整执行至降职、免职后同岗位缴费级别。

  第二十一条因干部职位变动(升职、降职或免职)造成的社保及公积金基数变动,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立即调整的,可暂时沿用原缴费基数,报总经理备案。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公司缴费基数时,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公司调入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如不能立即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人力资源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公司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其它单位代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与代缴纳单位核实参保状况及缴费基数,提报人力主管、总经理批示后,执行公司统一缴费标准,由公司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并将全部应缴费用转出至代缴单位。

  第二十四条公司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员工本人自行缴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报人力主管、总经理批示后,执行公司统一缴费标准,由本人执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公积金缴费单据至公司按比例报销。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人力主管审核,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公司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统一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并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表

  公积金上限、下限根据当地规定调整。社保上限为6000元。工程师下限为2500元。技工上限与下限均为无锡最低标准。

  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 5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子公司办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日,试用期内的社保费可以补交,因试用期间中断社保而发生的滞纳金,由公司承担,但试用期满未能转正或试用期内离职的,公司不承担期社保费,未设置试用期的,从签订劳动合同日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缴交保费。

  第七条:停保时间

  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因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

  集团公司及其在**的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在**以外地市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由外地子公司与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子公司的参保项目及其保费基数、适用对象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子公司必须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确定参保项目、对象和保费基数。

  第九条:社保费的成本对象

  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公司原则上只负担本公司员工的社保费(企业承担部份),因情况特殊,要由公司承担非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须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第十条:员工异动社保关系的转移与保费的缴交、核算:

  一、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发生在**市的本集团成员企业间的异动,其社保关系随同工资关系一同转移,保费由调入公司承担。

  二、由集团公司委派至**市以外地市的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其社保关系在**市又不便转移至外地的,可转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代办保费缴交,由员工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成本并代扣个人应承担的保费,由相关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内部往来帐目,办理费用结算。

  三、因员工异动,发生个人社保的月缴费工资增减,公司参保员工人数增减,参保项目发生增减,有关公司社保主管部门责任人应根据社保异动内容及时准确的选择填制当地政府社保机构规定的表单(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增(减)花名册(一)》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二)》等),报公司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和社保费增减事项。

  四、员工工作单位在本集团成员企业间异动,调出单位未及时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的,调出单位不得为其停保,保费可以继续由调出单位承担。

  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5261司及员工的4102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1653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工作职责包括:

  1.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以及缴纳保险人员名单的提交;

  2.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

  3.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与办理;

  4.财务部负责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正式员工(不含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

  (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

  (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填写保险缴纳申请名单,报总经理签批。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续交人员另行提供保险(中)终止单)后,财务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服从公司的安排,自觉缴纳保险。如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参保或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九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依据财务部计算金额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在当月或次月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财务部核算金额,并交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三条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第三章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管理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各险种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中公司缴费部分由财务部按月核算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缴纳。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财务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财务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公司员工社保缴费基数的统一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 7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员工、项目合作人员、其他愿意在公司参保的人员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行政人事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办理员工及合作项目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专管员填制的《社保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专管员提供的《公司xx年x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行政人事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一)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二)与公司合作自愿在公司参保的项目人员。

  (三)建造师证挂靠于本公司的建造师。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转正日期为15日前,包括15日,当月新增社保,转正日期为15日后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试用期内的社保费可以补交,但费用由员工承担。

  (二)与公司合作自愿在公司参保的项目人员参保,必须在《社保申请单》填写并审批后,同时按照约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后方可参保。

  (三)建造师证挂靠于本公司的建造师参保,根据与项目经理协定的《挂靠协议书》约定的时间进行参保。

  第七条:停保时间

  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专管员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以员工离职当天做减少),若每月15日前离职的员工,包括15日,若产生社保费用,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需现金或全额在结算工资中扣除,15日以后离职的公司应缴部分由公司全部缴纳。因公司社保专管员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

  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与成都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

  第九条:社保费的成本对象

  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专管员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公司原则上只负担本公司员工的社保费(企业承担部份),因情况特殊,要由公司承担非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必须按要求填写《社保申请单》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社保费支付审批审核流程

  (一)新员工参保或续保保费支付,根据地方社保管理机构保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来不及并入公司月度保费托收,需单独支付的,由公司社保专管员填《用款申请单》,经用款审批流程后支付。

  (二)公司全体参保员工月度社保费的支付采用银行托收办法。由公司社保专管员从地方社保管理机构获取已托收月度《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与银行托收凭证核对。审核无误后编制《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连同《员工工资领用表》交财务部办理成本核算和代缴代扣往来核算。

  第十一条:其他规定

  对于除公司员工以外的参保人员,都将按照《社保申请单》上约定的方式进行购买,同时如有个人缴纳部分存在,必须按季度提前缴纳社保费用,否则公司社保专管员有权立即停止社保,将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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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为了保证各项社会保险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2、内容

  2.1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与工资同时发放200元/月作为社保津贴用于个人缴费部分,员工如已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

  财务部负责本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五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2.5员工“五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2.6员工在转正后一个月内,管理部为员工申请办理“五险”的新增手续,当月15日前入职的员工,在当月办理,当月15日之后入职的员工,在次月办理。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2.7管理部在收到批准的员工《离职表》后,通知财务部为其办理社保的停保手续(工伤保险除外),《离职表》在当月15日前批准的,当月办理停保手续,《离职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停保手续,管理制度《公司社保管理制度》。如离职员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社保无法及时停保的,其多缴纳的保险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2.8员工社会保险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时沿用原缴费基数,财务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2.9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在该行为发生期间,单位不应为其承担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单位部分应由个人缴纳:

  2.9.1员工旷工、超假不归、不按时到岗、擅自离岗期间;

  2.9.2员工事假超过规定天数期间;

  2.9.3员工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期间。

  2.10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由财务部存档管理

  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 9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与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一、目的: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因公司相关制度不成熟,故此规定暂试行,如有修改再另行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社会保险办理地点

  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所在地购买。

  四、参保原则

  入职公司的转正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的(特殊情况除外)可由本人以《社会保险申请表》的形式提出或部门推荐为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

  五、审批核准员工办理社保的签批流程:

  由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行政部门考核意见━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六、相关制度:

  1、公司及时为在册符合条件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建立员工个人账户,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2、公司行政部负责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并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报总经理批准。

  3、参保: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4、社保转入:员工养老保险必须转移到公司,不然无法享受公司养老保险福利;员工要求将以往所办的社保转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确认人到社保机构开具接收证明(须已在我司办理社保),交员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注:参保员工(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须补齐欠缴保费后方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5、如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如不考虑调整,需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行政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

  6、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行政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养老保险的停保手续。

  7、行政部在办理减员(停保)手续。原则上,离职日期在每月20日以前的,离职当月报减少;20日及以后的,次月报减少。

  8、公司对员工进行辞退、开除的处理的.,由行政部通知员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经总经理签字审批后,行政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养老保险的停保手续。

  9、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行政部核算金额,至财务部交清后方为至办理转出手续。

  10、因请长假或停职等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原则上暂停办理社保。部门负责人请示行政部确认应停办社保后,部门负责人确认办理减员手续。

  11、离职人员如未按规定逾期未转出社保手续,公司将予以冻结帐户处理。

  12、参保人员均需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签订日为办员工参保日起计算。

  13、在合同期内员工如离职,1年内将由员工全额承担公司所缴纳费用;1—3年内离职将由员工承担公司所缴纳费用的50%。三年期满后离职公司缴纳承担金额由公司全额承担,员工不再承担公司缴纳的任何费用。

  14、缴纳费用方式,由公司统一在相关部门缴费后按承担比列在员工每月工资内扣除。

  15、行政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副总、总经理审核签批后执行公司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统一调整。

  七、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解释权归行政部。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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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公司社保费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管理制度《公司社保费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 11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权利,自觉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促进保障型和谐社会的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所以职工。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五种。

  第四条公司按照当地领导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详细了解新录用职工的社会保险情况和生活保险的意向,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新录用职工进入公司后5日内罢了工伤保险手续,次月5日期办理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等手续。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从其上岗的当月开始缴纳。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费从其上岗的次月开始缴纳,之前脱节的缴费时间由职工自己补缴和承担费用(公司可为其代缴)。

  第七条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有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应依法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职工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费率,公司另行公布。

  第八条公司把职工同意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录用条件之一,蒋职工拒绝参加社会保险视为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职工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向工商承诺事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为职工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般要提前1个月做好工作交接准备。从办理退休手续到次月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对于初次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离退休年龄不足2016年的,在职工同意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按实际工作年度给予一定的养老补偿金。

  第十二条职工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及时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帮助患病职工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手续。

  第十三条患病职工应到指定医院就医,炳必须资源、自觉合理用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目录之外的用药一般由职工自负。确定因医疗了想要该由公司报销的,应事先得到公司同意。

  第十四条困难职工因疾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医药费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报销部分,公司从职工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补助,但一般不超过不得报销部分的40%。

  第十五条患病职工按规定销售医疗期,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六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车间)应快速组织救治,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分管副经理。职工发生轻度工伤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如实陈述发生工伤的原因和经过。人力资源部要做

  第十六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车间)应快速组织救治,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分管副经理。职工发生轻度工伤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如实陈述发生工伤的原因和经过。人力资源部要做好记录,并进行核实。

  人力资源部要在职工发生工伤后2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发生工伤情况,并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职工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及时就医、并及时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工伤、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依法履行法定的工伤补助和费用支付义务。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配合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车间)做好职工救治、医疗经费保障工作,以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等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职工与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凭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职工连续6个月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严重违反本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3年以上5年以下的,公司奖励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职工负担部分的50%;5年以上(含5年)的,奖励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职工负担部分。

  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 12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保定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务工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镇务工人员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本地城镇务工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聘用外来和本地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单位聘用外来和本地务工人员,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区域归集点或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建户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随时到市高开区归集点及各县(市)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建户手续,并于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单位聘用的外来和本地务工人员其缴存基数按实发工资计算,但不能低于当年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按其所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条单位聘用的外来和本地务工人员其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执行;单位确有正当理由不能为其外来和本地务工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可以自愿缴纳,缴存比例为18-25%;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为18-25%。

  第七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务工人员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的,按照《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执行。

  第八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按《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社保和公积金管理规定 1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单位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劳动部、山东省《关于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办法》

  3、职责

  3.1职能与分工

  人事部是龙海市供电公司社会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执行、检查工作。

  3.2责任

  3.2.1贯彻政府、上级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3.2.2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3.2.3负责职工离退休时的社会保险计发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的调整。

  3.2.4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上缴核算和管理工作。

  3.3权限

  3.3.1对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政策及规定的事项,有权提出否定意见。

  3.3.3检查公司离退休费用支出情况。

  3.3.4有权解释社会保险基金各相关指标的管理内容。

  3.3.5有权针对基金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政策和业务管理

  4.1.1负责起草公司有关社会保险管理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1.2每年一月核定所有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一口径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由企业按月从成本计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4.1.3每月根据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统计汇总全公司企业应提和个人应缴统筹基金情况,作为收缴统筹基金的依据。

  4.1.4每月统计、汇总全公司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增减情况,作为拨付统筹基金的依据。

  4.1.5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4.1.5.1建立个人帐户

  每月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将新建帐户人员的基础数据分别增加到《在职职工基本情况数据表》和《当年缴费台帐数据表》中。根据建帐人员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本年月缴费基数。

  4.1.5.2缴费基数管理

  每年年底对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接收、审核计算本年月个人缴费基数。每年初审核在建帐户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和上年实发薪月数等数据,并将审核合格的记录存入本年缴费台帐表;然后根据本年公布的济南上年平均工资和每个帐户的人员类别计算生成每个职工的当年月缴费基数;打印本年个人月缴费通知单。

  4.1.5.3个人帐户数据维护

  每月对在建帐户的个人基本情况数据中有关项目的动态变化做相应变更和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进行修改;对在建帐户有关人员本年缴费台帐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的有关数据项进行修改。

  4.1.5.4个人帐户转移。

  4.1.5.4.1帐户转出处理。根据职工调出通知单,审核基层单位申报的帐户转出申请。

  4.1.5.4.2帐户转入处理。根据在职职工调入通知单,按月申报职工帐户转入手续。

  4.1.5.5帐户封存与启封管理。在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和恢复缴费时对帐户进行封存处理和帐户启封处理。

  4.1.5.6帐户的终止与支付。对于符合《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对在建个人帐户进行一次性支付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4.1.5.7帐户核查确认。对上年职工个人帐户进行逐级核查确认,经过核查确认的帐户数据将以对帐单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同时结转保存上年帐户数据,开始进行下一年度帐户运行。

  4.1.5.8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管理。

  4.1.5.8.1退休人员帐户审核。月审核退休人员的资料,返回审核结果。审核确认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计算养老金。

  4.1.5.8.2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一起进行结息。

  4.1.5.8.3按月核减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

  4.1.6每年四月一日执行社会保险的定期调整制度。

  4.2.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

  4.2.1.3.2.1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认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月核算离退休金。

  4.2.1.3.2.2职工在职或离退休后死亡,根据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个人缴费本息余额,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基金。

  4.2.1.3.2.3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时,根据个人帐户转移额转移基金。

  4.2.1.3.2.4离退休人员服务费、困难补助费、死亡丧葬费、抚恤救济费、取暖费、医药费、矽肺病患者定期医疗补助费等,按省政府的规定的列支标准上报领取。

  4.3信息反馈

  4.3.1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3.2及时答复和处理职工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5、检查与考核

  5.1针对公司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所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2本标准执行情况按公司业绩考核办法进行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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