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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稽查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19 07:48:32 稽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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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稽查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分局又好又快的发展,2012年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将结合2011年度工作实际,经分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质监稽查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分局设立三个执法监管科室及一个执法管理科室。执法监管科室的主要任务为开展行政执法及小作坊的监管。执法管理科主要任务为:管理案卷负责卷宗归档、保管、受理立案及登记,负责案件的初审、审理及结案的报送工作;负责12365举报投诉受理;执法报表信息报送及小作坊审核申报及登记工作。

第三条 执法领域分行业和小作坊监管区域。行业为农资、特种设备、建材、3C强制认证、食品、纤维。执法监管科长长为科室负责人及小作坊监管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所担负的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及小作坊监管区域的监管责任。行业领域及小作坊监管区域的划分具体为:稽查一科担负行业领域为食品、纤维;小作坊监管区域为沈集鎮、马良镇、高阳镇、李市镇、沙洋镇。稽查二科担负行业领域为建材、3C强制认证;小作坊监管区域为官当镇、毛李镇、后港镇、拾桥镇。稽查三科行为领域为农资、特种设备;小作坊监管区域为五里镇、曾集镇、十里镇、纪山镇。

第四条 各科室开展执法等业务工作实行业务审批制度,即各科室在开展执法等业务工作后,24小时填报《案件受理记录》,报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审批而擅自开展执法工作的其案件予以没

收。

第五条 分局对案件实行查处登记制度,即任何案件查处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报分局登记,拒不登记的,没收该案件并罚款1000元。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应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提交分局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局监督科初审,初审通过的案件,由分局统一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第七条 办理案件过程中严禁私自与行政相对人接触或者联系;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报分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由两人以上人员参加。私自与行政相对人接触或联系的,一经发现作待岗3个月的处理。

第八条 办理案件要严格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案件办理结束后15日内(以罚款票据时间为准)应整理完善案卷材料,并在分局案件登记表中完成各项记录,逾期不能完成的,该案罚没收入不计该科任务。

第十条 罚没物品和带样物品应当在72小时内上交物品保管员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 禁止收钱不开票、打白条,罚没款直接由行政相对人交局财务室,若特殊原因需执法人员代收,应当24小时内上交财务室,严禁挪用。

第十二条 各科室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分局,对办理的案件原则上要求45日内写出结案报告报分局审批。逾期视为办理私案,没收案件并从该科收入中扣出该案的标的罚款金

额。

第十三条 各科室及执法人员要令行禁止,服从工作安排,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办理案件的费用是实际收入的3%,对完成任务的科室奖励该收入的1%,由科室负责人支配。

第十五条 分局为鼓励执法人员办好案、办大案,提高办案质量,设立大案奖及超额完成目标奖。

大案奖:个案收入达到3万元以下的,奖励该案收入的2%。5万元以上的奖励该案收入的3%,奖励3000元封顶。

超额完成目标奖:对超额完成目标的科室,5万元以内的给予超额部分的10%进行奖励。5万元以上的给予超额部分的20%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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