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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11-18 21:13:52 注意事项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难以裁定,98%的原因集中在对事实认定的争议上,这就是不签或错签劳动合同导致的。

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因此,深圳律师为准备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朋友们提供几点建议: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性质,发生劳动争议时容易败诉。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

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深圳劳动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维护伤者权益。

8、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约定了不合法内容的合同无效。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

劳动合同法企业十大注意事项2017-03-17 14:43 | #2楼

一、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并注重证据保留

《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并将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即,企业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程序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这说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适用于劳动者,首先,内容合法,其次,民-主程序制定,最后,得让劳动者知晓。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当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就可以用劳动者签收了的规章制度证明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员工手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修订完善并保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及公示的证据;建立规章制度签收表制度;最好还将规章制度送企业所属劳动站备案。

二、重视工会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中有多处涉及工会的条款,如:第4条、第6条、第41条、

第43条、第56条、第78条等。赋予了工会很大的权利,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须“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须“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等。而华为辞职门事件,也被劳动部门指责在程序上违法,未听取工会意见。显然,建立或改革工会,力求在用人单位与工会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用人单位更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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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杜绝事实劳动关系,正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实中,许多企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做口头约定,企业以为以此可以规避企业责任。其实,只要有用工的事实,不论劳动合同签订与否,劳动关系就已建立,劳动者就可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员工可以工作证、工资表、考勤表、职工名册、其他员工证人证言等多种方式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徒增企业违法风险。

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务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较大-法律风险,而《劳动合同法》第97条也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即是说,明年1月31日之前务必规范所有用工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重视劳动者在签订、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能欺骗对方。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则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但是,劳动者对与履行劳动合同无法的个人隐私有权拒绝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第84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为人注意的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未明确说明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违法,按其用意来看似乎是不允许的。

此外,劳动合同必须载明必备条款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有了时间表,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时间内积极履行附随义务,否则,将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按《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要给予处罚。

五、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并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了更明确的约定,这使得一年一签劳动合同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惯用方式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风险。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的区别趋于淡化。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优势不再明显。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分道扬镳,可能会使自己培养的员工流失,等于为他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可能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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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新法实施后,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在新法条件下,“三年+六年”的合同期限安排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可见,当劳动合同期达至九年时,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下一步如何操作是最明智的。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各用人单位多有顾虑。实际上,它并不是“铁钣碗”、“终身制”,它无确定终止时间,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别忘了它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只是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需继续履行合同。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被用人单位解除。值得注意的是,新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第三个劳动合同时必须按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涉前二次合同的次数,要从2017年后新订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六、合理约定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一款(一)至(九)项规定了劳动合同所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新增了工作地点、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规定了更高的要求。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即岗位)和工作地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变更,如将员工从北京调至西安,从木工调为泥水工等。当然,法律并未规定不能约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

社会保险也是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据第46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社会保险单位责令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由于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因此,社会保险需从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购买,也不是从试用期满才开始购买。

七、试用期的约定应合法

《劳动合同法》用了很大篇幅对试用期条款做明确规定,体现出立法者对试用期问题的高度重视。作为用人单位,也理当应重视并合法约定试用期条款。

首先,试用期应有合理的期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举例说,如果签订为期一年或者二年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签订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约定为六个月或以下月数。

其次,试用期不能随处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说明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升职或调职都不得再次进行试用。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仅约定试用期,就徒增了一次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企业明显不利。

第三,试用期工资不可随意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试用期违法约定并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对超出法定期限的约定试用期部分,用人单位既要按试用期标准支付工资,还要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当然,除用人单位外,劳动者也得履行试用期规定义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不再适用以前的随时单方解除。

八、企业不得随意设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新法实施后,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九、企业欠薪的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的惩罚力度。在企业欠薪的情况下,劳动者有两个选择,其一,以企业欠薪为由提出辞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补偿年限无限制;其二,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如果逾期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改变了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十、企业违法辞退劳动者的成本要大幅度增加

《劳动合同法》加重了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与《劳动法》相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但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标准,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的工资,但对高收入者赔偿最多不超过24个月工资。当然,企业支付赔偿金后,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了。(备注:此《劳动合同法》为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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