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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制度

时间:2022-09-23 23:58:03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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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制度

一、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制度

发生医疗纠纷后,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必须快速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填写《医疗纠纷登记表》(附件),表中所列项目不得缺项。

1、接报告有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

2、医疗纠纷的解决进入医患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上诉至法院程序的;

3、卫生院就医疗纠纷对患者发生补、赔偿行为的;

4、有关医疗纠纷越级信访或领导要求督办的;

5、有关医疗纠纷新闻媒体介入调查的。

(二)按照《医疗纠纷登记表》的内容,组织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同步记录处理情况,并注意将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处理结果及时总结上报。具体要求是:

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作好笔录。

2、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调查笔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经院班子讨论,形成院内处理意见。

3、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情况通报和解释工作。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

4、如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闹-事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卫生局报告,争取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支持,尽量维护医疗秩序,注意保护当事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5、医疗纠纷通过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程序解决后,卫生院要及时将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并由专人保管。已归档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

6、卫生院就医疗纠纷对患者(或家属)发生补、赔偿行为的,医疗纠纷处理完结后,应根据当事医务人员、主管人员、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程度落实责任追究,并将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县卫生局医政科。

二、责任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接当事人报告或患方投诉后,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应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纠纷发生经过。

(二)及时组织科室内讨论,对纠纷中反映的问题,或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纠纷性质和相关责任,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三)院部应及时对科室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梳理,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督查。

(四)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医务人员应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必要时提交书面陈述报告,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认真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医患纠纷登记报告制度2017-04-22 20:04 | #2楼

为规范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及时有效地化解医患矛盾,强化应对医患纠纷的处理工作能力,形成防范和处臵医患纠纷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二)本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方法(试行)》和《漳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臵暂行办法》。

二、组织机构

(一)设立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即医务科承担医患纠纷登记报告工作,医务科须履行以下职责:

1、统一组织医患纠纷登记报告工作;

2、组织调查、核实医患纠纷相关事项,填报相关登记报告文书;

3、定期汇总、上报医患纠纷处理情况信息。

(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各业务科室分别指定1名负责人配合医务科做好医患纠纷的登记报告工作。

(三)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为医患纠纷登记报

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患纠纷登记报告部门专(兼)职人员、医疗纠纷的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三、医患纠纷的登记管理

(一)发生医患纠纷后,医务科专职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真填写《医患纠纷登记表》(附件1),并建立《医患纠纷登记册》(附件2)。

(1)科室负责人报告有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2)发生涉及以下医患纠纷、医疗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①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进入医患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上诉法院程序的;

②医院就医患纠纷对患者发生补、赔偿行为的; ③有关医患纠纷越级信访或领导要求督办的。

2、按照《医患纠纷登记册》的填写内容和要求,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同步记录医患纠纷处理情况。具体要求包括:

(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

(2)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讨论),形成院内处理意见;

(3)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通报和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3、及时将医患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已归档的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应有专人保管,防止遗失;同时作好以下工作:

(1)《医患纠纷登记册》所列的处理项目应按时完成,不得缺项。

(2)处理结果向患者(或家属)通报和解释时,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并存档;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

(二)责任科室在医患纠纷发生后,应当主动配合医务科工作,做好以下工作:

1、接当事人报告和患方投诉后,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调查、核实纠纷经过。

2、应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对纠纷中反映的问题(或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纠纷性质和相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科室意见,书面报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即医务科。

3、对科室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和医务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落实,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督查。

(三)医患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在医患纠纷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纠纷发生后,应如实陈述事件的经过,必要时填写《医患纠纷当事人陈述报告书》,递交医务科。

2、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认真做好纠纷的处理工作。

四、医患纠纷报告

(一)医务科应严格按照《漳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臵暂行办法》第三章中有关要求进行情况报告。

(二)医患纠纷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以传真形式报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纠纷发生的时间,简要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报告至卫生局。

(四)医患纠纷未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院方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五)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解决的,院方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解决的,院方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五、责任追究措施

(一)院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落实医患纠纷的责任追究制度。

1、对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事故的医疗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对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医疗评议存在医疗缺陷的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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