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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时间:2023-03-24 07:34:12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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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省级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范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项目完成后,将委托代理协议连同采购合同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委托代理协议实行一事一签。采购人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条款作适当补充和完善。

附:

(范本)

甲方(采购人):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政府采购 项目委托乙方组织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品名:

(二)项目技术规格或配置:详见附件

(三)项目数量:

(四)预算金额: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选择项在□内打√,其余打×)

(一)采购方式:按财政部门已核定方式选择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二)编制、发售采购文件:□是 □否;

(三)解释采购文件:□是 □否;

(四)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是 □否;

(五)供应商资格预审:□是 □否;

(六)落实开标、评标地点:□是 □否;

(七)编制评标办法:□是 □否;

(八)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是 □否;

(九)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监督:□是 □否;

(十)主持开标,指定专人记录开标过程:□是 □否;

(十一)组织评审工作:□是 □否;

(十二)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是 □否; (十三)整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是 □否;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是 □否;

(十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是 □否;

(十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 □否;

(十七)项目验收:□是 □否;

(十八)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是 □否;

(十九)其他事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二)甲方应自行办理采购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审批手续和详细的参考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和要求。

(三)甲方应落实采购项目所需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四)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予以审核并书面确认。

(五) 甲方可以与乙方共同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人员组成。

(六) 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采购品牌,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七) 甲方有权利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八) 甲方有权利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必须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

(九)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十) 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十一) 甲方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十二) 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事项,负责组织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提出项目采购的实施方案。

(二)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三) 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四) 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五) 乙方应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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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七) 乙方负责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八) 乙方有权依法收取标书费和中标服务费。

(九) 乙方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甲方在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 乙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有关商业秘密。

(十一)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五、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因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消,本协议应作相应变更或终止。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七、有关费用

乙方承担组织项目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除标书费和中标服务费外,乙方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乙方出售的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乙方向中标供应商收取的中标服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次委托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售价为每份人民币 元,中标服务费为中标金额的 %。

八、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骑缝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项目完成时止。本协议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并由甲方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

(2000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采购机构具体从事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采购目录,报同级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

(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三)各行业专用设备;

(四)汽车保险及定点维修;

(五)非生产性修缮和绿化项目。

在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目录范围外采购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一)采购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采购金额虽不足五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外的采购项目,实行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前款规定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因为特别需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也可以实行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

地、州、市、县集中采购的金额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金额标准。

第七条 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其工作人员与承办的采购项目有涉及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利益的,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供应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前款规定的回避,实行分散采购的,由需求人的负责人决定;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采购人实施采购时,从事同一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有二人以上,共同对采购项目负责。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采购人,在集中采购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在分散采购中,是指需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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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财政部门、上一级政府采购机构报告其采购情况。

上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采购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本级政府采购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政府采购组织专项审计。

第二章 采购立项

第十二条 需求人需要采购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向政府采购机构提前报送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需求人就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交付使用的时间等具体内容,向同级政府采购机构提出采购申请。

需求人的采购申请中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采购申请符合下列条件,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批准立项:

(一)采购项目属于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安排;

(二)采购项目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三)自筹资金落实。

政府采购机构应当自收到采购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采购的需求人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拨(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资金中的自筹部分,需求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集中采购的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人支付。

第十七条 国家财政下达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专项拨款和政府性贷款,按需要实现的级次或者专款下达的级次,由同级人民政府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方式,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外,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由政府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二)采购金额十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条 下列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项目的价值不相称的;

(二)采购项目由于其复杂性或者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人处获得的。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相互没有利益关系的供应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人处获得,或者供应人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的;

(三)属于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四)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厂商、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需求人、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机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责成政府采购机构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

复评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的结论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人,同时退还落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招标的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标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项目的,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人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为持续供货合同的,其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向采购人交纳不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于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涉及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零配件后续供应等问题的,政府采购机构可与需求人约定,并通知签订合同的供应人,由需求人行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金额、规格等标准;

(三)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须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中止采购后违约责任的承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招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采购人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需求人经采购申请立项,政府采购机构已对其采购项目开展采购工作,或者政府采购机构已完成对该项目的采购工作,无正当理由撤回其采购申请或者拒不接受采购标的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财政预算和计划安排,给政府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部分从其本年度或者下年度财政预算和计划安排中扣减。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需求人自行分散采购或者为规避适用本条例而分批分散采购的,不予拨款或者扣减下年度财政预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承办采购的工作人员经其单位负责人决定回避而拒不回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明知自己有应当回避的事由而不提出回避,导致其承办的采购项目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采购失败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采购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省驻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纳入属地管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管理制度;拟定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批复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认定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代理资格;接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受理供应商投诉;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采购人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宣传和贯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按规定权限对所属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备案文件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报表。

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向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工作;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管部门的财务(计划)管理机构或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执行性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是指政府设立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质疑;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九条 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依据采购人的委托,在认定资格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损自己合法权益的质疑。

第十条 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审批、备案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有权的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四)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

(二)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更的;

(三)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和财政部门要求的采购项目等事项;

(四)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六条 备案和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项目构成、采购数量、价格、技术规格、资金来源、时间要求、采购方式、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等内容编制。

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 采购人在上报实施计划时应遵循专款专用、预算项目具体化和不指定品牌的原则,优先购买国货、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实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于每月10日前报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审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财政部门批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后,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其采购结余资金收回同级财政。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人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组织采购活动,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40日内完成采购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不大的货物通用类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对于涉及面广、采购频繁的服务类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供应商就价格优惠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五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主管部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由财务(计划)管理机构或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对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有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事宜的专门机构;

(三)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四)有经过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采购人员;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六章 分散采购管理与其他事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四条 分散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分别约定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情况的数据信息和文字分析资料进行汇总、统计、整理、分析的管理活动。

第四十二条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7日内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7日内将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财政部门将

对采购人的信息统计工作定期进行考评,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验收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发布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情况;

(六)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

法》的规定,开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实施监督,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州、市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2017-04-25 09:12 | #2楼

甲方(采购人):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 河南省至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乙方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事宜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

2. 项目技术规格、数量(详见招标文件)

3. 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

二、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1. 采购方式:___________(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2.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3. 解释招标文件;

4.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5. 供应商资格预审:如果需要的话,由乙方发出资格预审公告,由甲方确定最终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

6. 落实开标、评标地点;

7. 编制评标办法:由乙方根据项目特点起草评标办法,由甲方最终确定评标方法;

8. 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乙方配合甲方到开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9. 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监督;

10. 主持开标,指定专人记录开标过程;

11. 组织评审工作;

12. 整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13. 发送中标通知书;

14.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1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乙方督促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与甲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6. 协调处理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17. 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属于招标程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答复;属于商务和技术问题的,由甲方负责答复;属于评标问题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答复;

18.招标采购活动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保存管理。

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质量标准和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和要求。

3. 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予以审核并书面确认。

4. 甲方应与乙方共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

5. 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采购品牌,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6. 甲方有权利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甲方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和监督人员必须出具授权书,并写明参加的具体人员姓名。

7. 甲方有权利确定中标人,但必须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必须出具授权书。

8.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9. 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有关商业秘密。

10. 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四、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出科学的招标采购方案,并根据甲方需求提出合理化建议。

3.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甲方确认,由甲方出具书面确认材料。

4. 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5. 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6. 乙方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应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7. 乙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有关商业秘密。

8. 乙方有权依法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用。

9. 乙方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报告甲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0.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五、 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因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消,本协议应作相应变更或终止。

六、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七、 有关费用

1. 乙方承担组织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2.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3.因甲方原因取消采购项目的,中标服务费由乙方向甲方收取。

八、 其他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2.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研究决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河南省至诚招标采

购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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