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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女职工二胎产假的规定

时间:2022-03-25 07:09:38 二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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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女职工二胎产假的规定

1、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关于女职工二胎产假的规定

2、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条第一款(一)、(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4、:《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二十、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5、依据劳动部上述解答针对女职工特别加了一个定语“实行计划生育的”,可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合同续延到哺乳期满的条

6、《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7、单位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怀孕流产能否请产假: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流产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

8、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关于公司女职工产假的规定2017-05-13 22:42 | #2楼

公司为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在公司上班1年以上且入社保六个月以上育龄女职工休产假规定如下:

一、育龄女职工在休产假之前,要提前一周通知本部门的领导,充分做好工作的交接手续。

二、育龄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从工作交接日开始计算。

三、育龄女职工孕检假规定:1-4个月孕检假1天,5-8个月孕检假每月1天,9个月孕检假2天。孕期内规定假期外其他时间请假视为产假部分。

四、产假为120天,男方护理假最多7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0天。

五、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每天上班可以晚到30分钟,下班可以早离开30分钟,正常上班期间享有2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六、育龄女职工产假期满能够正常上班的,要提前一周由职工本人口头或书面,向公司提交上班申请,公司有权对该职工另行安排工作,单位可根据公司当前的状况重新定岗定薪。

七、 育龄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发放五险一金和基本工资。

八、产假、哺乳假期后,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待岗,最多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公司除承担五险一金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特殊情况未申请待岗的或超出待岗时间的视为自动离职,取消一切福利。

九、非新婚产假,男方无护理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二胎,执行国家关于二胎的相关规定。

十、以上假期所有的补助及节假日福利,需员工回岗工作3个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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