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卫生制度>《公共厕所卫生制度_公共厕所卫生制度

公共厕所卫生制度_公共厕所卫生制度

时间:2022-04-02 15:15:28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公共厕所卫生制度_公共厕所卫生制度范文

  为了加强公厕卫生管理,提高公厕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应制定规范的公共厕所卫生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公共厕所卫生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共厕所卫生制度_公共厕所卫生制度范文

  公共厕所卫生制度篇1

  一、学校公共厕所(盥洗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天打扫,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

  六、师生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公共厕所卫生制度篇2

  一、校内公用卫生间、洗手间由卫生保洁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二、责任人每天必须对所管卫生间、洗手间进行打扫、清洗、保洁。保证卫生间、洗手间的正常使用。

  三、不定期或定期用清洗济清洗卫生间、洗手间及消毒。

  四、定期掏洗化粪池。

  公共厕所卫生制度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公厕的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

  第六条 城市公厕的.设置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方便使用的原则。

  城市公厕设置计划应当纳入我市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CJJ27-89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市公厕管理实际制定。

  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对群众开放使用:

  (一)公共广场;

  (二)大型公共汽(电)车终始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和港口等;

  (三)公园和风景名胜区;

  (四)文化娱乐场所和体育场(馆);

  (五)大中型集贸市场、农贸市场;

  (六)公共停车楼(场)、加油站等;

  (七)居民住宅小区、新开发小区;

  (八)其他需要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八条 在人流量大,且难以选点建设城市公厕的地区,经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公厕。

  第九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道路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城市公厕,或在规划设计中预留城市公厕建设用地。城市公厕建设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建设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阻挠城市公厕的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关闭、停用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厕。

  确需关闭、停用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厕,应当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向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拆迁、还建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还建城市公厕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或先建后拆的原则。拆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经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公厕。还建公厕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厕拆除。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厕,需移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主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还建的城市公厕,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以上的公厕标准;并配建生物化处理粪便装置;配设方便残疾人用厕的设施。

  第十三条 城市公厕的卫生保洁及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也可委托他人有偿代管。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厕实行统一编号,并设置明显统一的城市公厕图形标志,挂统一的《城市公厕管理标牌》。

  第十五条 城市公厕按需要配备管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冲洗,保持公厕内外环境卫生。

  城市公厕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第十六条 城市公厕实行全天和定时相结合的保洁管理。收费公厕和二类以上公厕实行全天保洁,其他公厕实行定时保洁。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管理标准:

  (一)厕内地面、蹲台面、天花板、灯具、洗手盆(池)、取粪口等处干净无污垢;

  (二)厕内无蝇蛆、无蛛网,基本无臭;

  (三)便槽无积便、无尿碱,储粪池无满溢;

  (四)厕内、外墙壁、门窗、隔板无乱刻、乱画,无乱挂杂物;

  (五)厕内设施设备完好,管道畅通,无堵塞;

  (六)公厕占地范围内清洁卫生,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厕,实行昼夜开放。因特殊情况确需定时的城市公厕,必须报经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放。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实行收费服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重庆市城市公共厕所建筑标准》规定的三类以上公厕标准;

  (二)经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了全市统一制发的《收费公厕卫生许可证》和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公共场所的附设公厕,不得实行收费服务。

  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免费使用城市公厕。

  第二十条 城市公厕收费服务实行"四公开"制度。公开悬挂《收费公厕卫生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管理人员姓名,公开投诉电话号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公共厕所卫生制度_公共厕所卫生制度】相关文章:

公共厕所卫生制度04-18

公共厕所卫生管理制度04-17

公共厕所安全制度04-10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04-17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06-12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05-10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15篇)03-29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14篇)04-17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20篇05-04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18篇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