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4 05:43:14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为提高高校办学质量,规范财务资金的使用,应制定规范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鄞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鄞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高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时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业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育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业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鄞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体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其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出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其金。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贷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种类材料、燃烧、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种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章 负责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章 高等学校的负责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责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责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人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鄞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鄞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高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时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业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育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业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鄞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体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其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出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其金。

  第二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贷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种类材料、燃烧、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种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明晰学校的经济关系,维护国家、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原省教委、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结合我省民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办高等学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必须独立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学校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学校董事长、董事及校(院)长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与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学校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由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四部分组成,凡是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六条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一经批准,就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学校的年度预算必须在每年二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九条民办学校收入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等。学校按学年收取的学费收入,应按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三分之一作为当年的教育事业收入,其余三分之二作为下年度教育事业收入。

  二、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校办学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校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帐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应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年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学校的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的支出包括:一、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四大类二十八个目级科目(具体核算内容见《民办高校会计制度》附件“教育事业支出目级科目明细表”)。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适当简化使用,但四大类二十八个目级科目不得增加,核算内容不得更改。

  为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应当严格控制“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支出总额的50%。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上述比例的,应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三、其他支出。是指学校除一、二款以外的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

  第十四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十六条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的收益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学校净收益的分配。净收益可以用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净收益的分配顺序为:(一)计提30%的事业基金;(二)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投资成本补偿额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计提事业基金后的净收益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二个百分点。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对投资者投资成本的合理补偿用“应付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计提应付投资收益。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福利基金、留本基金、其他基金等。

  福利基金是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教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支出的基金。如学校已为教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则可不计提福利基金,学校支付时直接在“社会保险缴费”中列支。

  留本基金是学校根据出资者的意愿,必须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其他基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条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自行制定相应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基金使用应遵循“单独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盘盈的存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入帐;盘亏的存货,应当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各单位一般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基本帐户,不得多头开户。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校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类:专用设备;

  第三类:一般设备:

  第四类:文物及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及声像资料;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当由校内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报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帐;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计折旧。非正常性中断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为简化核算,学校也可以按年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列入有关支出科目。

  无形资产需要按年限摊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开办费是指学校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开办费用应当在学校招生取得学费收入后分期摊销,开办费低于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学校可一次计入当年费用;开办费超过当年学费等收入5%的,超过部分在下一年度摊销。

  第三十条对外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数额较大的,应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学校因校舍建设,以校产担保或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须经校董事会批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学校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按照《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定期、如实地向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学校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者或投资者的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指标包括投资者投入资金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九条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应当经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报表使用者。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厅备案。学校会计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十二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经审批机关批准,民办高等学校解散时,应当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清算,应当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民办高等学校代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学校财务清算时,应当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支付遣散、转移在校学生的有关费用;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十三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其他民办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后勤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相关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汇编04-06

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04-25

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04-06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03-21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13篇03-21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4篇03-21

财务报销管理制度_财务报销管理制度条例04-05

财务的管理制度12-20

财务的管理制度04-05

最新财务管理制度_最新财务管理制度办法04-05